唐宋之际,契约租佃经济取代中古田制经济;经济重心从黄河流域加速向长江流域转移;汉唐以门阀世族为主体的贵族政体,至宋演变为以士大夫为主体的官僚政体;汉唐时期以奴婢、部曲为代表的贱民阶层向平民阶层转化;把农民固着在土地上的地著体制向迁徙自由的流动体制转变等等,均是唐宋时代巨变的真实写照。早在1910年,日本京都学派的代表人物内藤虎次郎(号湖南,1866~1934)发表长文,认为唐代是中国中世的结束,宋代是中国近世的开始,揭开了唐宋变革期讨论的序幕。此后宫崎市定从社会经济变迁方面,丰富了内藤湖南的学说,其主要观点集中反映在《从部曲到佃户》这篇长文中。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京都学派的上述观点受到东京学派的持续反驳,他们认为宋代是中国古代社会的终结,是中世社会的开始。这两大学派长达半个多世纪的互相诘难,将唐宋变革期这个问题突现在学术界面前。1954年,我国著名史学家陈寅恪在《论韩愈》一文中即已指出:“综括言之,唐代之史可分前后两期,前期结束南北朝相承的旧局面,后期开启赵宋以降新局面。关于政治、社会、经济者如此,关于文化、学术者,亦莫不如此。”近年来,关于唐宋变革期的讨论日见激烈,但中国古代社会历史在唐宋时期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一基本结论已为国内外史学界所认同。美国学者包弼德(PeterBol)先生的《唐宋转型的反思——以思想史的变化为主》一文对美国学者的研究情况做了比较详尽的说明。日本学者宫泽知之的《唐宋社会变革论》一文简要介绍了战后日本史学界有关唐宋变革论中涉及经济关系层面问题的研究情况。日本学者丸桥充拓的《唐宋变革史研究近况》一文对最近的日本学者唐宋变革的研究做了专题的说明与论述。有关唐宋变革的问题也吸引了国内不同领域学者的关注目光。一些学者开始比较全面地介绍西方和日本有关唐宋变革问题的研究成果,同时不少学者在唐宋变革的视野下从文化、政治、阶级、阶层、经济、婚姻等角度对涉及唐宋史领域的一系列问题再认识,推动了对唐宋时期社会变迁的研究,取得了一些令人瞩目的成果。
学术界大多认为,在唐宋时期,古代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发生着全方位的变化,这种变化的转折点在唐朝。一般以安史之乱为界,把唐朝分为前、后两期。从传统经济的发展看唐前期仍然具有从秦汉以来古代社会前期的特点,即自然经济色彩浓厚,社会分工程度较低,商品经济不够发达,自耕农数量较多,等等。唐朝后期,传统经济的发展出现带有古代社会后期的新特点,向近代社会发展的特点。如何正确评估唐宋社会变革的历史作用和意义,不论是赞成宋代近世说,还是批评所谓的“宋代经济革命”,本书赞同李华瑞先生的论点:“在今后的研究讨论中更应把握一个‘度’,以避免过高或以偏概全的评价,并在各种制度、社会现象等实际问题上做深入细致的探求,庶几可以接近唐宋变革的本来面目。”
土地政策与土地制度一直是中古时期国家经济管理核心内容。20世纪以来,史学界对土地制度问题曾展开过激烈的讨论,不少学者从文化、政治、阶级、经济等不同的专题研究入手,取得了一些令人瞩目的成果。近20年来,随着唐宋变革期的学术讨论成为中国经济史研究的焦点,不少学者就唐宋时期的土地问题从土地分配、土地买卖、土地赋税、商品经济、思想文化等角度展开讨论,使唐宋变革期背景下社会经济变迁的研究得到深入发展。但是,学术界对于历史重要转型期的国家基本经济政策——土地政策缺乏整体性、系统性的研究,特别是对于唐代国家土地政策变迁的效应、各项土地政策结构的均衡关系以及政策变迁与制度演进的互动关系等方面的研究还存在一些缺憾。本书从唐代的国家土地政策的研究入手,从新的视角诠释唐代土地问题研究的成果,构建政策与制度分析理论模型,试图对唐代土地政策的变迁与土地制度的演进做出“知微见著”的分析概括。
中唐以前,抑制土地兼并是历代封建王朝相沿成习的传统国策,被中古时期历代封建王朝奉为治世圭臬。唐前期实施以“均平占田”、“抑制兼并”为基本宗旨的均田制,既解决农民无地少地的问题,同时又限制土地兼并,从而将国有荒闲无主土地,官僚、地主与一般小自耕农的累世之业都统一于均田制之下,形成了以土地还授为中心,以授田与限田相统一为基础的比较严密和完整的土地制度。 唐前期实施的均田制,是国家从现实的制度环境条件和财政需要出发,以社会等级为分配原则,直接配置土地资源的土地制度。均田制的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尽快恢复和培植国家赖以生存的小农经济,取得地主阶层对其政治上的支持;另一方面通过抑制土地兼并,避免了税源和兵源随土地流转而流失。唐前期国家以土地制度的政治目标与经济目标的均衡为出发点,把“抑制土地兼并”和“按人丁纳税”的租庸调制作为其制度安排的关键,采取安民、富民、护民、化民的策略,通过全面实施均田制,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户的生产积极性,使农业经济得以迅速恢复、发展。诸多历史事实也证实了均田制的制度安排在唐前期是有效率的。然而,随着唐代农业生产及商品经济的发展,庶族地主的发展壮大,与均田制相联系的土地买卖禁令屡被突破,土地兼并日益剧烈。至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改行两税法后,以田亩征税,土地买卖更加自由,国家由限制土地买卖转而制定政策保护土地的正常交易。中唐以后,国家对土地私有产权由诸多限制变为更加尊重和放任,这时作为政治要素的土地趋向于纯粹经济意义上的经济资源,土地私有制最终得以确立,并使“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制度安排成为中国传统社会后期处理土地问题的基本准绳。诚如葛金芳先生所指出:“建中两税法后,随着大土地所有制优势地位的确立和地主阶级在组织社会生产中直接作用的增大,以‘保护’均田小农为主旨的抑制兼并政策已经过时,不抑兼并政策的诞生乃是社会经济条件变动之后的必然产物。”
面对唐代土地政策如此剧烈的变迁,土地制度由“抑制兼并”到“不抑兼并”的演进及对中国传统社会后期的深远影响,其研究意义和价值不言而喻,这也是本书研究的深层次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