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是中国乃至世界上一切发展中国家的国民经济基础。中国古代经济发展的历史,深刻证明了发展经济学理论的一个基本共识:即农业经济的增长对一般经济增长是至关重要的。的确,国民经济无论是高速增长,还是停滞徘徊,其实都是农业经济增长与停滞的必然反映。“民以食为天,食以农为本,农以地为根”,农业经济的增长,关键又在于国家土地政策的绩效。
诺思在《经济史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中指出:“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前提。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这一悖论使国家成为经济史研究的核心,在任何关于长期变迁的分析中,国家模型都将占据显要的一席。” 诺思的“新经济史学”认为,制度创新是一个社会经济增长的根本原因,诺思把制度创新分为个人推动的、团体推动的和国家推动的。其中国家(政府)在制度创新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家推动的创新是经济增长的基本动力。土地政策和土地制度的重要性是由土地在人类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所决定的。土地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从自然资源的角度来理解土地的含义,可以认为,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人地关系发展史,土地政策就是建立理想人地关系的方法和策略,其核心是土地的利用。不同的土地政策和土地制度会形成不同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会导致人们在利用土地过程中做出不同的行为选择,从而产生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土地政策实质是国家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干预,是国家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任何国家政府总是力图通过土地政策的贯彻实施,实现对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借助土地政策的激励与约束功能,调整人地关系,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稀缺的土地资源,以实现经济的发展。
因此,对处于唐宋变革期的唐代国家土地政策与土地制度进行分析,对其进行追根溯源,就是为了总结提炼出一个对唐宋转型期国家土地政策变迁分析的理论框架,找寻和发现土地制度演进的轨迹以及路径依赖的形成,从而为现实土地政策的改革提供有理论证明、事实证实的可行性。
1.2.1 理论意义
土地是中国古代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范文澜先生指出:了解土地问题,是“研究中国三千年历史的钥匙”。因而,考察研究古代土地政策的历史无疑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首先,分析研究唐代土地政策的变迁,对于深刻认识中国古代土地制度演进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农业是古代社会的决定性生产部门,土地是农业生产中最主要的、不可替代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以土地占有关系而形成的生产关系是最基本的生产关系,它决定了农业的生产、交换、分配形成,并由此制约影响整个社会经济和上层建筑。因此,研究唐代土地政策变迁的规律,势必对于深刻认识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以及历史转型期政治和经济制度变迁提供帮助。其次,专门研究唐代国家土地政策变迁的规律,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学术界对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研究已经颇为深入,但总体而论,由于资料、研究方法等因素的制约局限,在唐代土地政策变迁的机制研究还略显薄弱。因此,本书力图在这些方面弥补不足,有所创新。再次,本书基于唐代土地政策变迁的历史,对唐代土地政策的变迁过程进行考察与分析,通过对唐代国家土地政策的类型、实施效应的探讨,综合运用历史学、经济学等研究方法揭示唐代国家土地政策变迁的内涵与实质,构建土地政策分析的理论框架。本书尝试以唐代土地政策变迁为切入点来解析唐代土地制度由“抑制兼并”到“不抑兼并”演进的内在机理,旨在追求理论逻辑与历史逻辑的一致。
1.2.2 现实意义
历史研究不仅是展现史实的重要手段,同时更应当为当今及未来的发展提供借鉴与启迪,即所谓的“知古鉴今”,这是历史研究真正的魅力之所在。面对当今中国的“三农”问题,土地问题的重要性更是空前绝后的,一个科学、系统、有弹性的土地政策,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显得迫切和重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政策之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已经越来越得到人们的认可。但我国现行的土地政策依然存在许多弊端,在很多领域没能发挥出其积极的政策效应,而要释放出这种效应,就必须对现行土地政策进行创新。制定出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有效的土地政策也并非易事,需要从历史渊源中弄清包括内涵和诱因在内的土地政策变迁的一般规律,而唐代土地的政策的变迁是极具典型意义的范例。所以,重新梳理中国古代重要社会转型期——唐宋变革期的国家土地政策变迁轨迹,对于优化资源配置,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分发挥土地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都具有重要的历史借鉴与启迪意义。
唐代土地制度由“抑制兼并”到“不抑兼并”的演进,一方面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配置资源,促使资源向生产条件充分的生产组织和个人集中;另一方面,通过明晰产权,激励和保护生产者的生产和创新的积极性。从现实意义理解唐代土地制度的演进,修正现行的均田承包制的制度缺陷关键是要赋予农户更为宽泛的土地承包权限和有足够长的土地使用期限。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解释,任何一项制度演进,诱致制度创新的重要变量尽管有人口对稀缺资源禀赋形成的压力,经济发展中的经济价值上升、技术变迁引发的产品和要素价格变化以及宪法秩序等多重原因,但最重要的变量却应归因于制度预期的净收益。从这个角度讲,不同土地制度安排的决策无论由谁提供——政府、地主抑或农户,其实都是按收益最大化原则来安排的。但制度收益最大化显然有不同的评判标准,而且评判标准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也有所区别。在对各种制度进行评价的同时,制度演进所处的历史阶段是绝对不能忽视的。问题是政府如何在土地制度安排上更理性一些,更能兼顾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使制度供给和实际需求的目标一致,应当是土地制度创新的重要原则。从这一判断出发,检索唐代土地制度的演进,“不抑兼并”相对而言能最大程度地满足效率评价的一致性要求。当然,这并不是要刻意回避其存在的弊端,实则惟其真正满足了农户对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最基本要求,依然被大多数农民接受。这透视着许多至今我们仍未深刻理解的经济学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