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动态能力理论的操作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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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7 本书可能的创新与需深入研究的问题

1.7.1 本书可能的创新

(1)系统分析唐代土地政策体系的三大政策支柱,即土地分配政策、土地买卖政策、土地赋税政策在唐代前期与后期变迁的特点、政策效应以及政策结构之间的逻辑关系。

(2)唐代国家土地政策的变迁是因农业生产及商品经济的发展使资源与技术等影响决策者选择的外部条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本书运用均衡分析理论探讨唐后期国家土地政策结构性失衡的原因,分析唐政府面对土地买卖频繁、土地兼并剧烈的客观环境,调整土地政策的结构,提高土地政策的整体功能的政策举措。

(3)本书在辨析政策与制度关系的基础上,将制度以函数形式表达为:I=f(G,E,P,…),I:制度;G:政府本身;P:政策;E:环境。土地政策是制度(函数)的自变量之一,土地政策与土地制度互为影响。土地政策虽然处于土地制度的约束之下,但利害相关者的行动、客观因素的变化会推进土地制度的变迁。土地制度对土地政策的决定性作用,土地政策的变迁同样影响着土地制度的演进。中唐以后,国家放弃授田的传统职能,占田的限额亦随之取消,听任民间自由买卖土地,国家惟据地征税。国家改变直接配置土地资源的方式,渐进地调整“均平占田”、“抑制兼并”的制度安排,最终使“不抑兼并”成为土地制度的基本宗旨。

(4)本书以“农户稀缺性假设”为前提,运用制度经济学和博弈分析探讨唐代前期土地产权制度的演进过程,提出中国传统社会农地产权制度演进的第一诱因是国家、地主和农户经济利益中的博弈,其结果表现为中唐以后土地私有产权的完整性得以确立,之后在其农地产权制度下才诱使耕作技术进行了全面的、深层次的发展。农地产权制度的变迁和技术创新促发了人口的稳定递增,这时人口与土地资源之间的紧张关系才凸现出来成为农地产权制度演进中的第二诱因。

(5)中唐以后,随着唐代农业生产及商品经济的发展,庶族地主的发展壮大,与均田制相联系的土地买卖禁令屡被突破,土地兼并日益剧烈,最终使“不抑兼并”成为影响中国传统社会后期社会经济发展的土地制度。本书运用博弈论对“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进行了分析,认为唐中叶开始的由抑制土地兼并到不抑兼并的制度演进,实乃国家、地主和农户之间博弈的结果,并且这一博弈结果使得国家、地主与农户之间的契约呈现出一种有效率的状态;“不抑兼并”土地制度是适应当时社会经济条件变迁的有效的制度安排,对唐宋农业生产及商品经济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

(6)中唐以前,由于实行“抑制兼并”的土地制度,国家对土地的买易、流通进行强烈而频繁的干预,农民对土地的占有既不明晰,也不稳定。中唐以后,由于“不抑兼并”土地制度的确立,国家放弃了对土地买卖、流通的干预,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进行资源配置,为了保证国家的租税收入不会因土地兼并而流失,为了避免产权不明造成法律纠纷加大土地兼并的交易成本,政府大力推行契贴制,使土地产权契约化,明晰了土地产权。本书认为,唐代土地制度由“抑制兼并”到“不抑兼并”的演进,一方面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配置资源,促使资源向生产条件充分的生产组织和个人集中;另一方面,通过明晰产权、激励和保护生产者的生产和创新的积极性。

1.7.2 本书深入研究的问题

(1)“不抑兼并”最终取代了“抑制兼并”成为唐宋以后封建国家处理土地问题的主要准则,为了避免剧烈的贫富分化导致社会动荡,即如何实现土地制度的政治目标,保证了“不抑兼并”制度的推行,实现“不抑兼并”土地制度的效率目标,宋代政府又采取何种政策举措应对土地制度的演进,维持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本书虽注意到这一问题的重要研究价值,但由于对于宋代有关史料的提炼不够,心向往之而力不从心,只有作为今后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2)在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结合问题上,定量研究仍显不足。笔者感到由于资料来源较窄,并缺乏连贯性,这对于本书的定量研究构成了一定的障碍。这一不足提醒笔者,任何一个问题的研究,必须要有翔实的、有代表性的资料作为铺垫,这对于经济史的研究更是不可或缺的。

§§第2章 唐前期国家土地政策的变迁:618~755年

中古时期是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农业社会,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最重要的财富象征。由于土地具有固定性、有限性和报酬递减等特性,随着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土地资源的相对占有量必然减少,表现为土地资源经济供给的稀缺,因此迫使人们集约利用土地。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导致了土地资源的竞争,表现为对土地占有量、利用的经济性、资源识别优先性等的竞争。社会中每一个利益群体与个体都希望在有限的土地资源中获得更多的利益,这必然会在分配各种具体利益时造成冲突。为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摩擦,就需要政府根据土地政策目标,利用政策来调整土地利益关系。因此,制定并推行合理的土地政策是正确处理人地关系,实现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保证。

围绕土地分配问题,中古时期的思想家们提出了大量的方案,力图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困扰社会经济发展的问题,为封建社会的长治久安奠定基础。在这些方案中,有三代的井田、董仲舒的限田、王莽的王田、西晋的占田以及北魏开始的均田等。在上述几种解决土地分配的方案中,井田制被奉为一种理想的方案,常被历代政治家、思想家津津乐道,但却无法真正实行。限田、王田和占田制,实行时间较短,影响较小。惟有均田制,不仅实实在在地从北魏到唐中叶的近300年中推行过,而且影响着均田制产生以后的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经济发展。均田制是自秦废井田以后两千年中最重要的一次土地制度变革。作为唐前期基本土地制度的均田制,是历代均田思想中最缜密、最完善的部分。因此,研究唐前期的均田制,对于通览中国历史上的土地政策的变迁与土地制度的演进,具有重要的意义。

任何政策都只是特定社会阶段的产物,它具有历史属性,有其自身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随着政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的改变,政策也会随之改变。变化更为频繁是政策有别于制度的一大特点,因为相对于制度整体而言,政策只是某一制度在一个特定发展阶段中发挥作用的具体方式,制度长期起作用,而政策可以在短期内见成效。就单项政策来看,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它或者被全部抛弃而代之以新的政策,或者被局部修改以更符合实际;而就一个政策体系来说,它的变迁会更为复杂。土地政策所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揽括了土地分配、土地买卖及土地赋税政策等诸多方面,因此土地政策的变迁并非一个简单的过程。均田制度安排下的唐前期土地分配、土地买卖、土地赋税(收益分配)政策呈现如下特点:

围绕通过扶植、保护自耕农以实现赋税收入稳定增长的政策目标。在土地分配政策上,采取授田与限田相结合的举措,唐政府把一部分国有荒地分给农民垦种,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无地或少地的问题,有利于生产的发展;但授田还不能保证自耕农阶层对土地的比较稳定的占有。因此,国家在授田之后,还必须制定限制或禁止桑田、露田、永业、口分的买卖,抑制土地兼并等措施来保护自耕农的稳定性,这就是唐前期土地买卖政策限制土地流转的初衷。由于土地赋税以人丁为征税对象,在限制土地买卖,通过制定各级官吏最高授田额度来限制地主豪强的占田数量的同时,唐政府还通过检括户口及严格的户籍管理来与豪强地主争夺劳动力,保证劳动力与土地的紧密结合,以稳定国家赋税的税基,这也是唐前期租庸调制的政策出发点。

中古时期,土地私有制出现之日起,就伴随着出现土地兼并现象,即使在均田制这种土地国有制形式下,土地兼并现象也无法根绝。唐政府希望通过禁止或限制桑田、露田、永业、口分田的买卖来彻底抑制土地兼并,其目的自然无法达到。但不能否定均田制对于豪强地主限制占田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