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们处于一个消费过剩的时代,物质产品的竞争越来越依赖这个产品所负载的文化符号的竞争,陕西省但凡成功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大多是基于对文物资源的深度开发而产生的,这种生产的内在逻辑决定了陕西省文化产业的发展模式具有很强的文物资源依赖性,这正是文化产业大展宏图的基础。在物质产品的竞争越来越变成一种文化的竞争的时代,这就不仅是一种文化资源潜力的竞争,更是一种文化资源魅力的竞争,因此,保护好、利用好陕西省的文物资源,提升和做强以文物为基础的文化软实力,是当前和今后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硬任务。
-定位
1.资源定位文化遗产是陕西省文化强发展战略中的基础性资源、战略性资源、核心性资源从形式上看,陕西省的文化遗产资源优势十分明显:无论物质文化遗产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极为丰富,遗产数量和知名度、影响力都在国内名列前茅;从内容上看,历史文化资源、宗教文化资源、民俗文化资源等都具有完整性、丰富性和至高性等特点。特别是陕西省保存有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上升阶段具有“轴心文化”价值的文化遗产资源,这些资源集“强世”与“盛世”之大成,使得陕西在国内梯次开放、经济暂时不利的条件下仍然因文化而精彩,因文化而显魅力。
因此,从资源定位的角度认识陕西文化遗产的优势,用袁省长的话说:唯我省独大,唯我省独高。可以说,文物资源丰富是我省最大的优势,是提升陕西“软实力”最有品位的重要载体。丰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与多元化的文化形态,赋予了陕西催生新兴产业体系的独特优势和巨大潜能,这种优势和潜能成为文化强发展战略中无限创意得以生发的核心竞争力。
2.功能定位从宏观层面看,文化遗产具有科研、教育和经济三大功能。其中科研和教育功能是我们长期以来一直所重视的,社会效益十分明显;而经济功能则是我们在认识上经常忽视或轻视的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从全国的统计情况看,建国以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对文化遗产保护每投入一元钱,仅文博系统自身的门票和外展等收人就达八元钱,从经济学的观点看,投入产出的效益十分明显。作为文物大省,建国以来陕西省文博系统的情况应该大致相同。这项研究的结论,从根本上颠覆了人们长期以来对文物系统内部能否产生经济效益的疑问。同时还应该看到,由于陕西众多文化遗产在国内外的极高知名度和重大影响力,文物景点和景区带来的边际效应更是十分巨大,带动了区域经济和旅游等相关产业的发展,而且成为宣传陕西的优势品牌和最具口碑的“软实力”。准确地认识文化软实力在提升经济硬实力上的独特作用,是扬长避短,发挥特点,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发展方向
定位决定发展方向。陕西省文物资源的优势决定了区域文化产业的发展方向和模式。在某种意义上,文物是文化的标识,由于文物具有很强的时空专属特性和不可再生性特质,全面的模仿和复制不仅成本高而且弄巧成拙,因而依托文物资源发展文化产业就具备了带有地域垄断特性的核心竞争能力。
今年年初,袁省长在省十一届人大会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必须按照基础在文物、做强在文化、扩展在会展、做大在旅游的思路,唱响陕西特色文化品牌”。这是基于陕西省文化遗产资源优势,发展文化产业的重大战略决策。在这一命题的表述中,起点是文化遗产事业,终点是旅游产业经济。它表明,文化遗产巳经成为陕西省最重要的旅游经济资源。文化遗产旅游产业的发展,既是陕西省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重要机遇,也是对陕西省甚至全国现行文化遗产管理体制的重大挑战。
三路径选择
陕西省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和方向的确定,不仅从资源角度凸显了文博系统在以做大旅游为目标的文化产业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更重要的是从文物与旅游的关系角度,凸显了文化遗产事业管理的非营利公益性制度安排与旅游行业企业管理制度安排之间存在巨大差异的现实。我认为,在当前这种事业和企业的互动和博弈中,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合作而不越界、和谐共赢的路径选择尤为重要。
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有关文物和旅游之间体制改革的争论,自然形成了以文博系统为一方,以旅游系统和遗产属地政府为另一方的两种声音。旅游企业和遗产属地政府提出了“遗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观点,以使文化遗产遵循市场机制进行旅游经营,这一观点在世纪之交前后风行国内,并总结为三句话:即“属地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由于它能使遗产地政府在短期内获得直接巨大的经济收益,因而在这种“企业+政府”的强势话语权指导下的改制风靡全国许多文化遗产地和风景名胜区。
这一思路的具体作法是:将文化遗产区内的吃、住、行、游、购、娱以及其他服务交由旅游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实体进行经营,甚至遗产区内文博单位法定用于文物保护事业的门票经营权也被移交给了旅游企业。与此同时,作为“遗产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主张的延伸,相当一部分文化遗产地和风景名胜地不同性质的行政资源,也在向着有利于企业经营的导向进行着重组,或新成立景区管委会,或将县、市级的文物管理部门与旅游部门合并,成立“文物旅游局”等。在文物事业和旅游企业维护自身使命的博弈中,行政资源和话语权的此消彼长,使企业不受制约地向事业渗透、向遗产区内渗透的进程如虎添翼。由此产生的后果是,遗产区的事业管理转人以赢利为核心和首要目的商业性旅游经济轨道,其经营举措统统是与遗产保护背道而驰的。
“遗产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这一主张的实质,是以旅游公司取代遗产管理单位,以旅游经营的市场体制取代遗产管理的非营利体制,以遗产旅游业取代遗产事业。这种导向下的体制变更,不断造成遗产的破坏,已是不争的事实。这不仅会极大地削弱遗产事业在整个文化产业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同时也会削弱遗产本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削弱遗产的公共性质与遗产可持续享用的代际公平,使对遗产内涵的思考和发掘难以为继。因此,这种思路导向下的发展路径选择舍本逐末,动摇基础,应该说是不成功的。
近年来文博系统则在文物保护向文化遗产保护的转型基础上,以遗产的特性、权属特征和遗产事业使命等角度,提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展示利用下的一系列积极主张,主要可以概括为六项内容:
1.将省、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体系进行专项规划保护。
2.对各个大遗址进行专项立法保护。
3.将重要遗产申报进人世界文化遗产名录进行保护。
4.将一些跨越数省的线性遗产(如长城)、流动性遗产(如大运河)进行专项立法或申遗保护,同时提出水下遗产、活态遗产、工业遗产、文化景观遗产、系列遗产(如唐十八陵、丝绸之路)等遗产保护新概念。
5.加人世界各类遗产相关公约进行共同保护。
6.建设遗址公园对大遗址进行保护。
这些施的逐步实施,将极大地提升遗产保护的成效,最大限度地彰显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通过对遗产及其景观的有效保护和各种现代化手段的全面展示,通过对文物内涵的深人思考和发掘,呈现给人们的将会是环境友好,高品质的、真实的、完整的文化遗产景观,这是陕西省文博系统服务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夯实文化产业链基础的务实之举。对于这样一个独特的、不可再生的、不可替代的基础性文化生态土壤,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应当也必须倍加珍视、呵护和善待,以保障文化遗产的公共性质与可持续享用的代际公平。
坚持遗产管理的事业性、公益服务性和非营利性,坚持遗产保护优先,这既是发挥遗产经济价值和经济功能的一个出发点,又是遗产经营的一个归宿。坚持遗产经营的文化价值导向,才会永葆遗产魅力和恒久吸引力。加强文博单位自身经营意识、经营能力和经营制度建设,创新文化产品样式,打造名牌特色产品,向消费者提供源自遗产价值与功能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并获取法律允许的尽可能大的经济收益,是文博系统发挥自身优势,主动配合旅游业发展的紧迫任务。
文博部门与旅游部门应该在游客、旅游中介和旅游对象三者关系中,找准各自的位置,不越权、不越位,不能以旅游价值评价取代遗产价值评价,更不能以旅游管理标准替代遗产管理标准,应该建立以信息对称为目标的信息交换机制和协调联动机制,文博部门应主动向旅游部门宣传,使之全面地认识遗产,认识遗产价值,认识遗产保护的内容与标准,认识遗产事业的基本使命,认识遗产制度的基本特征。旅游部门也应向遗产部门提供全面而准确的旅游市场信息以及旅游服务的要求与标准,并努力使其标准与遗产保护标准相适应和衔接,使遗产单位能够根据丰富的遗产旅游需求信息,提高遗产旅游的品位和服务质量,改善和丰富遗产管理标准。
为了在操作层面更明晰地划定遗产单位和非遗产单位(包括旅游企业)各自的经营空间和内容,可以提出合理、有序的两种选择:
1.由遗产单位对遗产区内的旅游事务进行非营利经营,另由非遗产单位(包括旅游企业)对遗产区外的旅游事务进行不妨碍遗产真实性的营利性经营。
2.由遗产单位对遗产区内的“展示类服务及其相关衍生品"的旅游事务进行非营利性经营,而将遗产区内的“非遗产展示类旅游服务”等事务交由非遗产单位进行营利性的特许经营。由于特许经营带有某种垄断意味,建议对这类经营企业开征“遗产资源使用税”。
两种方式都确保了遗产单位的各自使命与职能,并能同时使双方从遗产旅游中获益。至于选择二种方式中的哪一种,取决于遗产区“非遗产展示类服务”的需求程度和规模。
总之,在以文物为基础,做大旅游为目的的文化产业链条上,文博事业系统和旅游企业系统,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共同为陕西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全面地做好各自规范性的份内工作,是当前和今后各自工作的当务之急。这是陕西省文博系统少走弯路,少花代价,夯实文化产业发展基础的最为明智的路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