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陕西·2008文化产业发展研讨会报告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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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 传统文化保护与文化产业的发展(2)

统计资料还显示,从我国文化产业的结构分层看,传统的以提供新闻、出版发行、广播影视、文化艺术等服务产品的“核心层”仍是文化产业的主体,近年来发展较快的以提供网络文化、文化休闲等服务产品的“外围层”已具一定规模。2004年,(不包括个体经营户)文化产业“核心层”有从业人员278万人,实现增加值1210亿元;“外围层”从业人员154万人,增加值627亿元;“相关层”从业人员475万人,增加值1383亿元。核心层、外围层和相关层的从业人员之比为31:17:52,增加值之比为38:20:42。

3.传统文化与文化产业的关系传统文化在这样一种新兴的产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这是基于:

首先,文化产业的发展首先依靠的是文化,文化是根本,是基础。而文化尤其是有特色的文化绝不是某一天突然产生的,需要长期的积累才可能生成。传统文化基于其传统性、地域性等特点,构成了一定区域内文化产业发展的坚实基础。一个区域想要发展本区域有特色的文化产业,如果不考虑、利用本区域传统文化的优势,一心只想从外引进所谓“先进、现代”的他域文化品种,最终难逃“淮南为橘,淮北为枳”的命运。尤其在经济欠发达的我国西部区域,传统文化是当地的优势资源,运用传统文化的能量激发西部经济快速良好发展应当是当务之急和必由之路。

其次,从文化产业结构来看,传统文化可以毫不费力地进人其三个层次分别发生作用。不论是核心层的群众文化活动、文化社团,外围层的游览景区文化服务,还是乐器、玩具、工艺品等等,都与传统文化关系密切。如果能够充分发挥区域传统文化的特色优势,相信区域文化产业的发展将会是独具特色、富有生机的。

第三,传统文化是创新的源泉。现代文化产业发展,创新是其动力内核。利用传统文化优势,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绝不是要“吃祖宗的老本”。而是在丰厚文化积淀的基础上,在继承的同时创新。我们会发现,没有文化的积累,创新是没有基础和原动力的,也就不可能有创新;同时,脱离了本土特色的所谓“创新”,很难有长久的生命力,也将很难在区域文化产业发展的过程中起到带动作用。

综上,传统文化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基础,在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西部文化产业发展现状

国家统计局2006年5月19日发布的我国文化产业统计数据表明,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已初具规模,但我国文化产业区域发展不均衡的问题突出。统计资料表明,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与经济发展格局基本相同,呈现东高西低的态势。

从文化产业单位数量、从业人员数和拥有资产的地区分布看,东部地区分别占全部的66%、69%和78%,远高于中西部地区;从收人情况看,东部地区的营业收人占全部的82%,而中西部仅占18%;从实现的增加值看,东部占74%、中西部占26%;从对GDP的贡献看,东部地区实现的增加值占2.56%,中西部地区分别为1.28%和1.35%。

省际文化产业的发展尤为不平衡。文化产业从业人员数超过50万人的有广东、浙江、山东、江苏、北京和上海,六省市占全国文化产业从业人员的56%;年营业收人超过1000亿元的有广东、上海、北京、山东、江苏和浙江,六省市占全部收人的72%;实现增加值超过100亿元的有广东、北京、山东、浙江、上海、江苏、福建、湖南和河南,九省市占全国文化产业增加值的73%。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高于全国水平的有北京、广东、上海、福建和浙江。

不难发现,西部乃至中西部各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状态与东部相比存在明显差距,西部丰富多彩的传统文化资源储备并未能释放出其应有的能量。

西部地区,地域广阔,少数民族众多,历史源远流长,蕴含着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更有西部六圈四线的文化地图(新疆文化圈、青藏文化圈、陕甘文化圈、蒙宁文化圈、川渝文化圈、云贵文化圈和将它们连接起来的丝绸古道、唐番古道、草原古道和南方丝路)供后人圈点。六圈反映出波斯文化、印度文化、蒙古文化、地中海文化和中国中原文化在中国西部的交融,而四条古道则将西部文化与世界文明连接成网络。再加上西部文化在中国从来都是民间文化,很难成为国家的统治文化;西部文化较少以正统的形式存在于典籍中,常常鲜活地保存在文化的混交林中,因而可能在儒道的主体文化之外,经由民间文化、少数民族文化再生、留存,将自己的阳刚气质保存下来,成为中华文化中极有活力的一株。如果在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我国西部大开发的大背景下,合理地对其加以保护、开发和利用,必将会为西部经济的腾飞带来巨大助益作用。

三保护、利用、发展传统文化,促进西部文化产业发展

基于上述分析,应当明确:当前西部想要实现文化产业发展进而带动整体经济实力的提升的目标,就必须立足发挥西部本土优势。而传统文化正是相对于自然资源优势来说更为根本、长远的选择。而无论是基于逻辑还是现实需要,保护是首先面临的问题。笔者认为,必须建立适合西部地区传统文化保存、发展及利用的特殊的法律运行体制。

1.立法由于西部地区地域辽阔,历史悠久,西部各地之间以及西部与东部之间的文化差异、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进行地方传统文化保护立法时,应当在全国性立法的基础上,授权地方在保护的范围和程度上做更深入和更全面的保护,体现一般与特殊相结合、中央与地方多层次的法律制度。例如,授权地方可对本地方特殊种类的传统文化形式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加以特别保护;建立传统文化保护区,并对这些地区传统文化的保护给予政策上的优惠照顾和资金上的扶持;设立传统文化保护专项经费,对传统文化重大项目的保护与研究等活动提供资助;对有开发价值的、能够产生经济效益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统产品,给予税收、信贷等方面的政策优惠,以促进其产业化发展;建立保密制度,对于需要保密的工艺美术品的工艺技术,职能部门应当确定密级,依法实施保密。另外,立法还应明确传统文化保护行政执法的法定职权与程序,权力的配置应以传统文化保护的需要为指针;程序应当公平与公正,应当能够有效地制止侵犯传统文化上权益的行为而又不过于复杂和费用过高。

2.执法西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应该建立、完善强有力的、规范的行政执法体制。一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地开展传统文化项目的保存、发展和利用、宣传活动。如有规划地建立和恢复能集中反映传统文化的设施;鼓励以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为目的的文学艺术创作活动;设立传统文化网站,扩大对外宣传;在各级地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内部设立传统文化管理的专门机构,对他人利用或侵犯当地民族或群体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行为主张权利或行使诉权;引导建立传统文化的咨询、中介机构,登记、贮藏和加工传统文化的文献和数据服务机构等。另一方面,强化地方执法部门的行政职权和执法力度,严格执法,对侵犯传统文化的行为从重、从快打击,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案件坚决移送司法机关。

3.司法首先,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时,面对西部各地方出现的具体问题,应由有权机关制定适合地方特点的司法解释,解决有法难依的现实困难;其次,灵活审判方式,采用巡回法庭、车载法庭等形式深人基层民间,既方便边远地区群众行使诉权,节省诉讼成本,便捷地解决民间传统文化权益纠纷,同时还可以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

4.守法一方面,西部各守法主体应积极主动地保存和发展本地方的传统文化资源,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要增强文化意识,提高保护传统文化的自觉性。同时应当明确文化资源的开发与传统文化的保护与发展,不是对立的矛盾,二者是互补、互动关系。开发以保护为前提;保护又可以促进开发。另一方面,应增强法律意识,尊重他人合法权益,避免对他人传统文化的侵害。

四结论

传统文化是中国西部的优势资源之一,丰富多彩的传统文化在构成西部人民生产生活实践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同时,更能够为带动西部文化产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但目前,作为西部特色资源的传统文化尚未在促进西部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经济发展滞后在总体上也制约了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在当前国家大力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局势下,厘清传统文化与文化产业之间的互动关系,明确通过保护传统文化,促进西部文化产业良好发展,应当是带动西部经济实现腾飞的基本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