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陕西·2008文化产业发展研讨会报告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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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传统文化保护与文化产业的发展(1)

中国西部,地域广阔,民族众多,传统文化资源储备丰富多彩。但作为西部特色资源的传统文化尚未在促进西部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经济发展滞后在总体上也制约了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在当前国家大力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局势下,厘清传统文化与文化产业之间的互动关系,明确通过保护传统文化,促进西部文化产业良好发展,应当是带动西部经济实现腾飞的基本思路。

-传统文化与文化产业

1.传统文化正如文化具有复杂的含义一样,传统文化属于文化范畴的一个子集,其内涵也具有复杂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将传统文化主要视为一种遗产来保护。该组织1972年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国于1985年加人),将世界遗产分为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两大类,其中所谓文化遗产是指历史遗存下来的文物、建筑群和遗址,为有形的物质遗产。在1989年11月第25届大会上又通过了关于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建议,号召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地方社区采取行动对那些被认为是民间集体保管和记忆的口头及非物质遗产进行鉴别、保护和利用。并对传统民间文化进行了定义:传统的民间文化是指来自某-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艺术及其他艺术。除此之外,还包括传统形式的联络和信息。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作为负责在世界范围内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联合国专门机构,近年来在传统文化保护方面开展了许多研究和讨论。2000年9月25日-10月3日,WIP0第26届大会第12次特别会议更是讨论成立了“WIP0关于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政府间委员会(GRTKFIC)”。此外,2002年1月21-22日,还举办了“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我们的共识、我们的未来”国际论坛。总体上,WIP0将传统文化区分为传统知识(TraditionalKnowledge)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作品)(ExpressionsofFolklore)两大类。前者包括:本土知识(indigenousknowledge);传统医药(traditionalmedi-cine);传统知识、创新和实践(traditionalknowledge,innovationsandpractices);当地传统知识、技术、秘方及实践(traditionalandlocalknowledge,technology,know-howandpractices)0后者包括: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达(expressionsoffolklore);民间文学艺术的口头表达、音乐表达、行为表达和有形表达(verbalexpressionsoffolklore;musicalexpressionsoffolklore;expressionsbyaction;tangibleexpressionsoffolklore);艺术产品(artisanalproducts)等。此夕卜,WIP0相关文件在述及传统知识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时,与它们并列的还有“遗传资源”(GeneticResources)的内容,那么,遗传资源是否应当属于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呢?笔者认为回答是否定的。因为,遗传资源属生物物种先天遗传形成,后天无法习得,这一特性便与文化排斥先天遗传的要求不符。(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对于文化的经典定义是:文化或者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而言,乃是这样一个复杂整体,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所有其他作为社会一员的人习得的能力和习惯。)胃0成立GRTKFIC,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联系起来,是基于上述三者均具有所谓“传承性”特征,同时知识产权对于它们而言都是重要的保护途径的考虑。而且在WIP0的相关文件中也始终都未使用“传统文化”作为上述三者的上位概念也是重要的佐证。

我国对于传统文化保护的相关法律实践总体上也将传统文化分为两大部分,一是从上个世纪50年代就开始的以文物保护为核心的法律制度,突出标志为1982年通过的《文物保护法》,其应属对物质文化的保护。二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从90年代开始,标志性的规定是1990年《着作权法》第六条及1997年国务院制定颁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虽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只是传统文化资源的一部分,但上述规定的意义在于开创了我国法律对传统文化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的先河。另外,一些地方也通过地方性法规对本地的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如《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但我国现行立法包括地方立法均未对传统文化作出概括性的定义,仅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对其的存在形式进行了列举。如《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保护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各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二)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文学、诗歌、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绘画、雕塑等;(三)具有民族民间特色的节日和庆典活动、传统的文化艺术、民族体育和民间游艺活动、文明健康或者具有研究价值的民俗活动;(四)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习俗的民居、服饰、器皿、用具等;(五)具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设施、标识和特定的自然场所;(六)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文献、谱牒、碑碣、楹联以及口传文化等;(七)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八)民族民间传统工艺制作技术和工艺美术珍品;(九)其他需要保护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其他法规中的规定也大致如此。

综上,笔者认为传统文化作为文化的组成部分,是为某民族一致认同,经过世代传承、淘汰而得以存留的、至今仍为本民族共同遵守的行为范式、价值体系、民间信仰和民族精神的总和。其既包含一定的时间特性、地域特性,还具有一定的价值特性及易损性。

2.文化产业文化产业是一个新兴产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文化产业定义为: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从结构上看,文化产业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2000年在中共中央十五届五中全会上,中国首次正式将发展文化产业作为国策之一。江泽民同志在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就明确指出发展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已初具规模,但文化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和影响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我国文化产业区域发展不均衡的问题突出。国家统计局副局长张为民在2006年5月19日举行的“第二届文化发展战略论坛”会上,首次发布了我国文化产业的统计数据。

这份统计资料显示:2004年,我国共有属于文化产业的单位34.6万个(其中法人单位31.8万个),个体经营户36.2万户,从业人员996万人(其中个体从业人员89万人);文化产业从业人员占我国全部从业人员(7.52亿人)的1.3%,占城镇从业人员(2.65亿人)的3.8%。文化产业当年实现增加值3440亿元(其中法人单位3102亿元,个体经营户219亿元),占GDP的2.15%。属于文化产业的法人单位共有资产1.83万亿元,个体经营户共有固定资产235亿元;全年共实现营业收人1.72万亿元,其中个体经营户收人426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