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属于经济的范畴,经济效益是衡量产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文化产业,是文化产业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是为满足人们的精神、智力需求,愉悦身心、提升生活质量的需要,生产经营文化产品,提供各种服务而获得利润的各种合法行业的总称,其特征是以产业作为手段来发展文化事业,以文化为资源进行生产,向社会提供文化产品服务,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目的。因此,文化产业的法制环境,首先是指与相关经济的法律与政策的联系,在这层意义上,法律是促进、保障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保证,这个法制环境的构建,仅仅依靠国家法律是不够的,因为不同地区的文化资源、文化渊源,以及基于不同文化理念建立、构成、发展起来的文化产业企业的构成都不尽相同,于是基于国家法律,辅以地方性法规、政策、措施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就成为促进一个地区,乃至陕西的文化产业、文化产品与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基础。
于是,在国家现有关于文化产业相关法律和陕西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结合陕西文化产业发展的文化资源、渊源的特点和实际状况,以促进陕西文化产业发展为目的,制定《陕西文化产业促进条例》就显得非常必要。为此,就相关思考与问题论述如下。
一我国和陕西文化产业政策、法制环境与产业发展现状
1.国家出台了一些关于文化方面或与文化产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先后出台了一些文化方面或与文化产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着作权法》、《教育法》、《商标法》、《广告法》、《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娱乐场所保护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同时也制定了一些配套的实施细则。
期间,中央还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等。
2.中共陕西省委、省政府出台的相关文化产业的政策措施为进一步发展陕西的文化产业,使文化资源大省成为文化产业强省,中共陕西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2000年,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文化产业的意见》。
2001年,制定了陕西《文化产业发展“十五”规划》。
①巩富文,男,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陕西省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教授。
192004年,省政府批准《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加快非公有制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
2005年6月6日,省委、省政府将《陕西省文化产业发展纲要》下发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级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纲要》针对陕西实际情况提出了发展文化产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产业发展重点,以及发展文化产业的政策措施,强调:建设文化强省是陕西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战略目标;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本纲要制定相应规划和实施意见;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文化产业发展的统一领导,研究重大问题,省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实施。
2005年〖1月,省政府制定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若干决定的实施意见》。
2005年11月,省政府批准《陕西省文化系统文化产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强调:文化系统要明确“文化产业是指从事文化产品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文化主管部门管理的文化产业,主要包括文艺演出业、文化娱乐业、电影发行放映业、音像业、网络文化业、文化旅游业、艺术培训业、艺术品业和其他文化产业。
2005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
2006年,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快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
2007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我省文化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3.产业现状正是在中央、国家和陕西省委、省政府一系列政策、方针的引导下,陕西依托资源优势、特色文化、品牌战略和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努力发掘历史文化、民俗文化、革命文化,鼓励支持文艺演出、影视制作、动漫传媒、文化旅游、休闲娱乐、出版发行等重点产业,在政府主导下构建了陕西旅游集团、西部电影集团、陕西出版集团、陕西广电信息网络股份公司等文化产业集团,以及大唐不夜城、法门寺文化景区、西部影城、陕西省民间艺术博物馆、陕西长安大剧院、西北出版物物流配送中心、西部文教传媒产业园等重点项目;汉唐长安城、汉阳陵、唐大明宫等一批重点遗址保护展示园区的建设等。
陕西文化、传媒等领域,以公益性文化单位的机制改革为突破口,其中陕西省图书馆、陕西人民广播电台、陕西电视台等都逐步建立了岗位聘任、竞争上岗的管理机制,一部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一批具有显着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企业。
文化艺术界,一批精品佳作涌现,例如:现代眉户戏《迟开的玫瑰》荣登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十大剧目榜首;电影《图雅的婚事》获第57届柏林电影节金熊奖;电影《美丽的大脚》,电视连续剧《郭秀明》、《热血兵团》,话剧《又一个黎明》等剧目获全国“五个一工程”奖。同时,文学“陕军”近年来也不甘寂寞,《秦腔》、《青木川》、《村子》、《高西沟调查》等新作迭出。
文化创意与旅游业相融合成的文化产业发展,成为陕西文化旅游的新亮点。例如:秦始皇陵、兵马俑博物馆、华清池组成了秦风唐韵文化园区,以汉阳陵为代表的汉文化园区、以延安革命纪念馆为代表的红色文化园区、以法门寺为代表的佛教文化园区,以及融历史与现代元素为一体的西安曲江文化园区等。
截止到2007年底,陕西文化系统文化产业年经营收入达22.53亿元,初步形成包括文艺演出、文化娱乐、电影发行放映、音像、网络文化、动漫、文化旅游、艺术培训、艺术品业和对外文化交流等十大文化市场体系。但与国内文化产业发展较快的省市相比,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陕西虽是一个文化资源大省,厚重的历史积淀和丰富的人文资源储备得天独厚,然而文化产业的发展水平却仍处在发展阶段的起步时期。以发达国家为例:美国,文化产业产值占GDP的31%,标志是:代表美国信息文明的“芯片”、代表美国电影文化的好莱坞“大片”、代表美国饮食文的“薯片”。日本,人均文化产品消费已超过个人消费的35%……
二问题提出的背条与必要性
1.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关于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建议将中央宣传部“关于制定我国文化立法十年规划(2004年-2013年)的建议”中关于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文化事业促进法》列人未来十年立法规划。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研究论证,积极推进立法工作。目前,这项工作已在进行中。
2.整合陕西已经出台的关于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规定、措施、政策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条例的基础上,制定《陕西文化产业促进条例》,为规范陕西文化产业市场,为政府依法行政有法可依,克服政出多门、分头执法的问题,使陕西文化产业发展在法制层面统一政府执法、规范企业行为,使文化产业产品与服务有效地得到法律的保护、保证和支持,从而改善陕西文化产业的投资环境,加强文化产业市场管理,维护体现文化创意、文化多样性、文化个性的文化消费产品的知识产权势在必行,同时为国家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增添更多基于陕西文化渊源、元素,以及有利陕西文化产业发展的内容和法律规范也是十分必要的,推进关于制定《陕西文化产业促进条例》的立法程序,是促进陕西文化产业全面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
3.(陕西文化产业促进条例》的制定不仅要有利于陕西省内文化产业市场的孕育、发展,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而且要有利于与国际相关法律规则衔接,有利于充分利用WTO有关文化、文化产业的例外条款,加大对本土文化保护的力度,以利于在发展的基础上顺应文化经济发展全球化的潮流与趋势。所以,制定《陕西文化产业促进条例》是适时发展的形势所迫,是形势发展大力推动陕西文化产业的一项基于立法的重大举措。
三关于制定《陕西文化产业促进条例》的问题与思考
1.制定《陕西文化产业促进条例》的前提我国现有的文化产业法律涵盖范围不足以覆盖整个文化产业领域,存在法律缺位,部分已有法律、法规过于概括,以及同位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相互抵触,缺少系统性与统一性,立法位阶较低,线条较粗,因此,在国家(文化产业促进法》正在酝酿过程,《新闻法》、《文艺演出法》、(电影法》、《广播电视法》有待制定时,陕西制定具有突出陕西地方文化特色的地方20o8文化产业发展研究21性法规——《陕西文化产业促进条例》,不仅能够填补陕西地方性法规在文化产业方面的一项空白,而且是促进、规范、提升陕西文化产业发展水平的重要前提。
2.关于制定《陕西文化产业促进条例》的基础按照中央宣传部协调,国家统计局牵头,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文物局参与制定和建构的文化产业分类和统计指标体系,从统计学意义上对文化产业概念和范围进行了界定,认为:在文化产业界定中“文化产业”这一概念被界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文化产业由文化产业核心层、外围层、相关层构成。由此解决了制定《陕西文化产业促进条例》所面对的调整对象——文化产业,其内涵与外延相应的界定、定义问题。这是制定这部地方性法规的重要基础。
3.关于制定《陕西文化产业促进条例》的意义根据我国宪法,政府有对社会生活进行管理的权力,人民享有正当的经济文化的权利。在现实中,权力与权利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与对抗,因此需要有关法律明确其各自的边界。文化产业的发展,不仅仅是文化人的问题,文化资源占有与利用、开发的政府许可、审批的问题,而且也有鼓励企业、业主、经济管理者参与,企业如何运营的问题。存在按照《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等法律运作,又要遵循文化产业自身规律和文化市场特征需求运行的问题,因此涵盖不同文化、不同性质的文化企业,以及涉及政府众多业务主管部门管理、服务的文化产业,若不能通过一部科学完备的、系统的《文化产业促进条例》加以规范,其状况可想而知。因此,集文化产业投资,文化市场管理,文化产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文化产业税收等一系列规范内容和政策于一体,制定《陕西文化产业促进条例》就显得十分必要,以体现陕西文化产业发展,既不能按照管理、规范物质资料生产企业那样一切从经济效益出发,也不能仅从文化事业、精神层面要求企业讲意识形态、思想教育,文化企业生产的文化产品具有寓教于乐、益智增趣、修身养性的特点,同时具有商品特征,这就决定了制定《陕西文化产业促进条例》的特殊性、紧迫性、重要性和必要性。
4.关于制定《陕西文化产业促进条例》的法律问题制定《陕西文化产业促进条例首先涉及的是一个立法权限和立法体系的问题,其次是立法的必要和可行性的问题,三是立法基本原则与立法依据的问题,四是立法的具体内容,五是制订这部地方性法规应该旨在全面推进陕西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基础与必要前提的问题。
梳理现有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化产业的涉及面广、产业链长,决定了其政策法规体系是一个以宪法为核心,以文化法为主要内容,横跨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诉讼法等多部门多层次的规范法律体系。
宪法关于国家基本制度和发展文化事业及保障公民享有从事文化活动的权利的规定,为文化法制建设提供了基本原则和立法依据,同时又是文化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文化产业促进方面的法律、法规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调整国家文化管理和社会文化生活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国家制定的《文物保护法》、《着作权法》及上述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国家已经制定的适用于文化产品交换的民事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着作权法等;商法中的公司法、保险法等法律规范对文化市场具有较普遍的约束力;《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许多S要的经济法是保障文化产品正常流通的法律调控手段,对中央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等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融资的措施及相关的文化经济政策,以及陕西制订的相关政策、规定、实施办法等,都应以不同形式在《陕西文化产业促进条例》中体现出来,不能仅停留在一般规定、各部门的文件、文本上,必须实实在在地在法律规范层面上充分体现出来。
必须强调:《陕西文化产业促进条例》使用的是“文化产业”而不是其他的概念。相关“文化产业”的其他概念不应该在本“条例”的调整范围内。在这一认识的界定原则下,对“文化产业”要有充分考虑和提高法律预期价值的最大化与实现的可能性,提高其法律效力。
总之,在我国,现有的有关文化产业法律基本上是以规范、管理为目的的。为弥补法律的缺失,国务院以及相关文化产业的政府部门、各地区为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也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因此,加快制定《陕西文化产业促进条例》,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规范的促迸作用,准确把握陕西文化产业发展趋势,以法律规范所具有的一定开放性,使执行效力在一个时期内不致丧失,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制约陕西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障碍,显然是必要的。
参考文献:
[1]2008年7月,陕西省文化厅麦加省政协文化教育委灵会视察活动的汇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