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构建和谐社区: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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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居民委员会(2)

3.自治事务与国家事务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但他是带有政权性质的自治组织,有它的特殊的自治事务。所谓自治事务,即作为群众自治组织的居委会自身事务。简言之,既然国家法律承认自治组织的存在,那么,它拥有与生俱来的自治事业必须承认。国家事务,即涉及到全国范围内全体公民共同利益的事务,它与自治事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是,国家事务与自治事务的界限只是相对而言,并不是绝对,两者有条件的相互转化,国家事务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转化自治事务。如,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一般来说它们都属于国家事务,由国家来承担和管理,但具体到某一区域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他们又属于地方本身应办的事务,因为这些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在该地域范围内,受益者是本地居民。一旦这些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超出本地区的范围和承担能力,那么,它们就可能转为国家事务,由国家出面承办;国家可以把本来属于自身范围内的一些事务委托给地方自治组织承办。这里地域范围和承担能力就是条件。

由于这种有条件的变化,引受了第三种事务,即委办事务。

所谓委办事务,就是说属于国家的而不属于自治组织的事务,由中央或上级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委托自治组织的事务。委办事务的特点:该事务与本地区人民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但在政策上必须由中央或上级政府规定;事务的决定权在中央或上级人民政府,执行权属于地方政府或自治组织,中央和上级政府仅有指导权和监督权,而无指挥权;执行事务所需经费,自治组织有负担的义务,但也有清求上级政府予以补助的权利。二者的关系是委办的关系,应该用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认真履行委托事务的完成。

委托承办也可以有偿(财政拨款),也可以无偿(自筹资金),但城市政府不可以以无偿为由,实行只委办根本不拨专款,把资金截留在政府职能部门或政府本身。

三、居委会任务、机构

1.居委会任务

1989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并从1990年1月1日开始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居委会任务作了明确规定:第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第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主要涉及本居民区共同的行政事务和有益于全体居民的公共福利事业。第三,调解民问纠纷。这是居民委员会的一项传统工作。它对于协调居民关系,增强社区凝聚力和维护社区安定团结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第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居民委员会是协助政府维护社会治安的有力助手。实践证明,许多居民委员会组织的治安巡逻活动,管理、帮助教育失足人员活动,都对维护当地治安起了积极的作用。第五,协助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工作。第六,向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义。

6条任务中,第一、第二、第三条、第六条是居委会独立完成的法定义务;第四第五两条是法定的协助任务。前者为主,后者为辅。《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还明确规定:“居委会委员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等等,也是居民委员会独立承担的重要任务。

2.居委会机构

依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但目前居委会的机构没置随意性太大,一个居委会自身内部竞达57个机构,168项工作,各种增设机构没有法律依据,只是按照现在时兴的做法,长官的意志,把居委会当作政府的腿和脚来行政的,在“一切进社区口号”下,于是乎,“社区是个筐,什么都可以装”。

依据目前居委会面对的形势,居委会工作委员会仍然不宜多设。要面对实际,与群众自治组织相适应,政府委托的行政事务也应有条件,特别是区级政府,职能部门的事,就应由职能部门去做,不能违反《行政许可法》,把自己的事务转移到自治组织去做。我们认为,居民委员会和政府行政事务要相对分开。鉴于目前居委会状况,居委会宜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共卫生、人口与计生、社会保障6个委员会。其它51个组织,“权随事走,事随费转”。必要时,精简政府机构人员到居委会,没立行政服务站,专门从事政府工作前移的行政事务。

这样做,既为“政府瘦身”,达到“小政府、大服务”的目的,也为居委会减负,腾出手来做自治事务,为居民群众谋利益,为社会发展作贡献。

居民小组是居民委员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的基本单位。居民小组传统的设立一般以15至40户为宜。

但目前,旧城改造,高楼林立,再拘泥15-40户,未免机械。可根据具体情况:一个单元户数、一幢楼户数或平房40户左右为原则确立居民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一2人。组长负责本小组各项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4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居民小组长由居民小组管辖范围内的居民推选产生。居民委员会要领导居民小组开展各项有益的活动,支持居民小组独立开展与本居民小组有关的各项活动。帮助居民小组克服各种困难,充分发挥自治作用。居民小组也要支持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认真完成居民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根据本居民小组的实际,热心为居民服务,反映居民意见和要求。居民小组与居民关系最直接、最密切。因此,充分调动居民小组的积极性,对于居委会自治功能发挥具有重要的影响。

第二节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

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是推进民主自治的重要形式,也是群众自治的重要内容。

一、创建规范居委会

1.规范会议

居民会议参会人员资格《宪法》、《选举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委员会召开的居民会议人员必须是18周岁以上有行为能力的居民参于,不可随意派遣18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参加会议。

居民会议形式一是年满18周岁以上有行为能力的全体居民参加的居民会议;二是以户为单位派代表参加的会议;三是居民小组选举代表参加的居民会议。但是居民小组参加会议人员也必须年满18周岁,有行为能力资格。三种形式,最有效、最好的民主形式是全体年满18周岁的居民参加的全体居民会议。2002年芜湖市汀棠街道藕香园、北京路街道凤凰山两个居委会选举居民委员会干部就是采取全体年满18周岁的居民参加,参选率分别达98%和87%以上。说明全体会议还是能开得起来,民众参与自治的热情还是高涨的。

居民会议的人数《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居民会议全体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才能举行”。第九条同时又规定:“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值得注意的是,户的代表选举、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居民会议,也必须过半数方可有效。

居民会议的程序首先,确定会议议题。其次,明确会议内容。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召开居民会议的事由有两种情况,一是一部分居民户或居民小组的提议;二是有“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包括换届选举、工作报告等。再次,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包括:会议形式的确定;会议通知时间、地点和内容;会议材料;会议议程;主持人确定;会场布置。最后,会议程序。一般程序:清点到会人数;宣布会议开始;介绍会议议题;报告会议内容;讨论议题;表决;宣布结果;散会。

2.健全制度

有了“居民会议”,还必须有相应的配套制度。一是居民提议制度。《组织法》规定:有1/5以上的18周岁居民、1/5以上的户代表或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所以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居民提议制度,保障居民群众的充分民主权。二是例会制度。就有关工作坚持定时、定期、定人、定内容的例会,对居民章程贯彻执行,居委会工作汇报等内容相对固定下来,坚持下去。三是居委会定期工作(内容是自治工作和委办工作,二者不可偏废)报告制度。一定时期的工作,重大中心工作,定期向居民群众报告。便于居民了解掌握居委会工作情况,听取批评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方法,激发“三自”积极性,推进居务公开、促进民主平等意识增强。

3.岗位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包括对居民委员会及下属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分工、任务、责任、检查、考核(居委会自己考核自己,不是政府考核居委会)的办法作出明确规定,使人人对自己分管的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岗考评、依制管人,独立地搞好本职工作。

具体做法:将居委会工作任务分成几大目标,如民政工作、人口与计生工作、调解治保工:作等等,将目标任务细化量化,用百分比固定下来,与岗位责任制相结合,人员到位、责任明确、严格督促,考核结果。岗位责任制目标考核,重在过程与结果并重。

4.办公制度

主要包括值班、议事、学习、联系群众、财务管理等制度。

二、规范居委会标准等级

根据国家民政部规定,规范居民会员分一、二、三三个等级。

1.一级居委会标准

第一,组织健全,结构合理,并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居民会议制度健全,每年召开两次以上居民会议,重大问题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委员会班子团结、工作成绩突出,在居民中有凝聚力。办公条件好,办公经费落实,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补贴标准高于当地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

第二,社会稳定。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辖区内三年以上未发生由本辖区居民直接参与的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居民安居乐业。

第三,环境整洁、优美。绿化、美化工作被列入区、市以上先进单位,卫生之家达70%以上。

第四,居办经济形成规模。生产、生活服务事业成绩显著,居民生活方便,集体经济年纯收入达2万元以上。

第五,调解组织健全,制度落实。民事纠纷调解率100%,民事纠纷调解成立率达90%以上。

第六,汁划生育各项指标达100%。

第七,精神文明建设成绩显著,辖区内道德风尚良好,人际关系和谐,邻里团结互助、文化生活活跃,文明楼院、五好家庭分别达60%、70%以上。

2.二级居委会标准

第一,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居民委员会班子团结,工作有成效,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届民会议,讨论辖区内的重大问题,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作用发挥好;居民委员会办公条件较好,办公经费落实。居民委员会干部的生活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

第二,社会秩序良好。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辖区内两年内无有本辖区居民直接参与的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发生,能够开展对后进青少年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

第三,环境整洁、优美、辖区内绿化美好,卫生基础没施完善,无乱放,乱堆杂物和乱贴乱画现象,居民卫生之家达60%以上。

第四,居办经济好,便民利民服务设施齐全,集体经济年纯收入达1万元以上。

第五,调解组织缝全,制度落实。民事纠纷调解率达90%以上,调解成立率达80%以上。

第六,计划生育各项指标达标率100%。

第七,开展健康有益的群众文化体育活动,文明楼院和五好家庭分别占40%、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