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构建和谐社区: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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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居民委员会(3)

3.三级居委会标准

第一,组织健全。居民委员会干部由民主选举产生,各工作委员会有专人负责。居民小组健全,并能较好地发挥作用。每年举行一次居民会议,共同讨论涉及居民群众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费和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补贴得到妥善解决。

第二,社会稳定,能够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两年内辖区无居民直接参与的重大刑事、治安案件。

第三,辖区内街容街貌整洁。环境绿化、美化好,卫生之家达40%以上。

第四,居民委员会有便民的服务事业,集体经济年纯收入在5000兀以上。

第五,辖区内民事纠纷能够得到及时调解,调解率达到80%以上,调解成立率在70%以上。

第六,汁划生育各项指标达到100%。

第七,开展文明楼院和五好家庭活动较好,辖区内文明楼院和五好家庭分别达到30%、40%以上。

三、达标居委创建思考

达标居委会分三个等级,标准都是7条,要求有所不同。这些标准从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看,有的很好,有的就比较滞后。考核灵活性太大。其中第6条,计划生育每级都是“各项指标100%”,计划生育的核心是晚孕晚育、一胎,其它指标全是工作流程,做的再好,早育、超生,还是发生了,过程意义在什么地方呢?抓住避免超生、早生这个牛鼻子,计生工作矛盾就迎刃而解。早生、超生重点又是在富裕户、贫困户、流动人口三个层面人口之中。

抓好早婚、早生控制,落实对富裕户、贫困户、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控制措施,居委会计生工作将获得减负,达到最佳效果。

社区和谐问题,社区的社会保障是稳定的重要因素,怎样做到社区居民“应保尽保”,“贫困户有所帮”,是居委会自治工作的重要内容,规范居委会标准中没有。

社区内伪劣商品及藏污纳垢之处举报问题。所有假冒伪劣产品,****嫖娼赌博,都在社区活动,发动居民举报,查处后重奖,造成社区民风正气上升趋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社区举报给予积极支持,及时查处促进社区净化。

居委会干部安全保障问题。居民委员会干部工作在第一线,他们的人身安全保障十分重要。如何将居委会干部安全保障纳入规范标准条文中,将居委会干部纳入社会人身保险范畴,确定个人参保费与政府保费之比例,为居委会干部勇敢地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解除后顾之忧。

7条标准中第2条、第3条、第6条是一种行政事务工作,或者是委办工作。第3条街貌整洁、环境绿化、美化,带有明显行政执法,政府投入的问题,居委会本身难以做到的。必须依靠政府投入,方可改变面貌,居委会集资,在现阶段可能性尚小。第四条,是鼓励居委会兴办经济实体,很有积极意义。

四、壮大居民委员会经济实力

居民委员会必须有自己的经济实体。雄厚的经济实力,不仅是居委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社区服务的实力后盾。发展是硬道理,经济发展是硬中之硬的道理,只有经济发展,才能消除贫困现象,才能缩小贫困差距,保持社会公正公平发展。

1.居民委员会经济的性质

居民委员会经济是社会主义城市经济的组成部分,是自治经济,属集体经济性质。居委会经济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属于居委会集体所有。居委会经济主要以发展第三产业为主,三产对居民生活提高至关重要。世界一些发达国家提供的经验,就是第三产业突飞猛进,就业人员占60%以上,这是世界潮流。

中国与国际接轨,这就是一个很好的链接点,三产是否发达,所占比例大小,直接关系到城市产业结构合理化。城市产业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城市经济功能的发挥。居委会经济和生活性服务网点的创办都是城市基层社区的经济实体。居民委员会开办的“4050”、“365”就是代表。其功能与作用是满足城市居民的生活需求,改善居民生活方式。居民委员会经济顺应时代潮流,必须在城市经济中占有相应的一席地位。美国2亿多人口的国家,居然有9000万社区工作者,其中就包括社区经济服务在内。

2.居民委员会经济的作用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实力影响居委会自治功能的发挥。现在居民委员承担着政府大量的委办行政事务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6条任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靠政府拨款扶持,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居委会发展需求,居委会必须以自己的“经济实力壮大,促进社区服务”,“社区服务事业兴旺发达,反过来又促进社区经济发展”,形成良性循环。贫困户、低保户的帮困,几百元几千元的路面维修,哪样少得了经济支撑。事实证明,经济实力雄厚的居委会凝聚力就强,威信则高,说话有份量,自治功能作用发挥的就好。上海、江浙沿海城市居民委员会经济实力强,居委会工作就生龙活虎。反之,则居委会自治工作将难以开展,须知“一钱逼死英雄汉”的道理。

3.怎样建立和发展居委会经济

居委会经济规模虽小,但确适合居委会辖区居民的需要,规模大了,生意不好要亏本,规模虽小,却不至于亏损,但满足了居民需要,便民、利民,就是服务。因此,居委会经济应选择社区居民实际需要,而投资不大的社会服务业;以小取胜,船小掉头快。根据居民需要,缺什么,兴办什么,哪样急需,及时兴办,美国社区服务就体现了这一点。满足居民需要,需要就要服务,既是便民规律,也是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居委会经济具有先天性的灵活性,市场需要决定经营方向、经营策略;既可以集中服务,也可以分散经营,更可以上门服务。居委会经济形式多样,有与个体户挂靠,有与大中小型企业挂钩,也有横向联合,应有尽有。

聪明的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领导者,从来不下指标,那些认识论跟不上社区服务发展形式的领导,盲目的给居委会经济下达指标,结果居委会形象给搞坏,经济指标也难以兑现,便民利民服务横遭破坏,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我的观点,只要有利于和谐社区构建,与民有利与国无损的合法经营的就应全力支持,与居委会经济发展有利,又解决了就业问题,何乐而不为呢?

4.居委会经济发展新趋势

进入21世纪,我国国民经济GDP由1000美元向3000美元过渡,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定型的条件下,居委会经济发展出现新趋势。一是由单纯服务型向服务经营方向发展。即不失传统的服务性项目基础上,做到服务经营兼顾,服务为主兼顾营利,服务营利并举方针。二是由小型规模向中型规模发展,即居委会经济既认识到船小好调头,也认识到船小易翻船,这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在居委经济实践中运用,即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理论升华。三是由居委会自己直接经营,向问接经营方向发展,即向承包、租赁、股份制等多种经营合作型方向发展。四是从在市场经济的“小角色”向市场经济“中角色”靠拢。这些观点,处于市场经济潮流中的企业领导已经逐步感受到一种危机感,而我们的政府领导者尚未认识这种危机感,这就是领导者落后于群众——做了群众尾巴,这种状况不改变,必然妨碍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一·五”规划原则的落实。

第三节居委会发展前进中的思考

居民委员会在中国已经走过了50多年历史,这里有成功的经验,也有走过弯路的教训,总结过去正反经验,展望未来,居委会发展中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提升居委会建设水平,抓好规范化居委会示范活动创建规范化居委员会,是提升居委会建设水平的最重要途径,也是全面推进居委会建没提高居委会社会地位,发挥其“细胞”作用的重要措施。通过示范活动,树立居委会建设的典型,发挥引路、带动、辐射作用,探索21世纪居委会工作新思路,推进工作目标提升。因此,市、区、街组织和领导必须在思想认识,工作上落实。一是加强居委会整舍力度,适当扩大居委会规模。如果再按700户左右组建居委会,在东部、沿海和中部显然落后于形势。二是抓好自治工作,居委会自治是宪法规定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彭真在生命弥留之际,说的最后一句话:“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自治必须落实。我国自治区、自治州的自治却都能落实,居委会自治还不能落实吗?”寓意多么深刻,对我们后辈寄于多大希望,作为后辈的共产党人难道不能深刻体会彭老的深刻用心吗?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考核验收级别居委会,既要光明正大、浩浩荡荡去验收,更要悄悄的、不动声色的“杀一个回马枪”,像康熙皇帝那样“微服私访”,获取第一手资料,才能判断出该居委会、该区、市政府,是否真正重视和加强居委会建没,才能避免决策失误。三是深入研究居委会建没,抓住重点问题研究,居委会自治要求越强烈,自治水平越高,要求政府必须从传统的“大政府”向“小政府”转变职能,这也是在新形势下提高****执政能力的要求。在“一切进社区”的口号鼓动下,盲目给居委会压任务、不解决具体、实质性问题,是违反《宪法》、《居委会组织法》、《行政许可法》的;必须给居委会“减负”,树立自治典型,落实社区服务。分层次递进,分阶段发展,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二、社区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区别

社区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有相同之处,也有严格的区别。目前全国绝大部分城市在居民委员会前冠以“社区”二二个字,形成社区居委会。须知社区一词是“舶来品”,尽管社区实体在我国早已存在,但真正使用“社区”概念还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欧美称“社区”,但他们没有“居委会”这个中国特色的群众自治组织。“社区”既包括居住地居民,也包括法人;而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就是居民、自然人,不包括法人;相同之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同之处我无你有,你有我无。这个问题解决,不是简单地在居委会前冠以“社区”一词就能解决的。我赞同上海的说法,社区,在我国现阶段只能从,一义理解,即居委会范围是社区、街道办事处范围也是社区,甚至区政府范围内也可称社区,这同欧美,特别北欧政府认识相一致,他们概念是社区城市化,城市社区化,一个城市也可是一个大社区。

在目前中国的现行体制下,《宪法》、《居委会组织法》都给予了居委会明确的法律地位,但没有给“社区”应有的“宪法”地位,还是采用广义社区为宜。为了解决“社区”和“居委会”组织名称上的矛盾,可以实行“社区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根据工作性质,确定以何种形式,何种名称出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给“社区”法律关系定位之前,还是用广义的社区概念,斥居委会名称开展自治工作,才是依法治理,依法行政。

三、社区与居委会工作内容合而为一形式的探讨“社区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两会工作内容可以合而为一,形式必须一分为二,才是依法治理的表现。所谓工作内容“合而为一”,指在工作时,相同内容可以合并一道处理,如社区成员大会和居民会议可以合并召开,二者都是民主政治的表现,但会议通知必须双方共同通知,或者分开通知,诸如现在地方党委、政府许多会议通知、文件以“两办”名义下达一样道理,这就解决了“社区委”与“居委会”法律上的矛盾。

此外,“社区”与“居委”许多工作性质是一致的,大家可以共同进行,可以是一套人马,可以有相对独立的工作人员。基本共同点都是“自治”组织,区别在于一个有“法律地位”,一个有“政策地位”,这也是中国特色吧。

这种认识,只是一家之言,仅为理论界权威专家和社会工作者提供一种思维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