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袁宝华文集第五卷: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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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一切有悖于改革的行为必须坚决反对——“翻牌公司”应立即刹车

(1993年2月4日)

“翻牌公司”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个怪现象,是企业的一场灾难。对此,我今年年初在一个座谈会上曾抨击过。现在,有的地方仍在继续重复这一做法,他们将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经济专管行政部门,以改革的名义,使其摇身一变成为“企业”。人们把这种“企业”称为“翻牌公司”。所谓“翻牌”是指形式上与政府脱钩,实际上“公司”还行使部分政府职能。这类“公司”成立伊始,有的上收国家已下放给企业的自主权,有的取消被上收企业的法人资格,统统成了“公司”的“生产车间”。“公司”直接插手企业的生产与营销。具有政府职能的“公司”,以其行政权力介入市场,不仅政企职责更加不分,而且也易出现行业性垄断,不利于市场的正常发育。这种做法必然使经济体制改革误入歧途。

实行政企分开,政府部门分离出一部分人员创办产业型或经营型公司,如三产企业等,本是一件好事,应当提倡。但既为公司,就必须与政府彻底分开,不能搞这种似企非企的“翻牌公司”。

企业体制改革走集团化的道路,搞企业间联合可以壮大企业力量,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应该积极给予引导,但必须坚持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自愿的原则。那种不顾客观经济规律,不管是否符合实际,以政府或政府某部门行政命令强拉硬拽,强行划并组建所谓“集团”,是违反自愿原则的,也不可能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有些同志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办起事情来却“走了味”,其结果只能是压制被拉被拽企业的自身活力,不利于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企业集团应当是法人企业的经济联合体,是成员企业间的自愿联合。被联合企业不能强迫,更不可以此拉平企业间“穷富”差距。据报载,某市新组建一“集团”,一口气收了10个企业,将国家已下放给企业的定价权、采购权和销售权统统上收给“集团”,“集团”既当“婆婆”,又当“老板”。某地一强拉硬拽搞起来的“集团”,经营不到一年竟亏损3000多万元,“集团”将此巨额亏损要求所属成员企业平均分担,企业是有苦难言,说这比乱摊派、乱平调还厉害。实践早已告诉我们,那种以行政命令成立的“集团”,那种按平均主义“大锅饭”搞起来的“公司”,对调动企业积极性、对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百害而无一利。

以政府行为为主导的计划经济,在向企业行为为主导的市场经济过渡中,政府主管部门的行为必须随之改变。那种主要用行政办法管理经济的路不能再走下去了。政府管理经济的重点在宏观调控,通过经济手段进行间接管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部门的作用非常重要,它既是改革的组织者,也是改革的动力,当然在整个改革过程中,就管理体制而言,它还是改革的对象。政府部门改革,不能搞改良,要自觉地自我革命,否则不仅不是改革的动力,反而成为改革的阻力。在此问题上,必须统一认识,对一切有悖于改革的行为必须坚决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