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个人营销的主渠道地位进一步稳固
经过12年的发展,保险个人营销已经成为浙江省保险业务发展的主渠道,可以预见,未来这一地位将更加稳固。
事实上,浙江省保险业务的发展已经离不开保险个人营销。保险个人营销为浙江保险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成为保险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并为广大客户所接受。以代理佣金制为基本特征的保险个人营销制度,充分调动了保险营销员的积极性,降低了保险公司的销售成本,提高了保险市场的效率,同时促进了社会对商业保险的了解,并为社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保险个人营销制度对于满足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中浙江人民的风险保障需求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正是由于保险营销员深入千家万户推销保险产品,才使得全省人民获得了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风险保障服务。
在现阶段,保险营销渠道的地位很难被其他渠道所替代,预计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保险公司将继续把个人营销作为基本的销售渠道之一。
国际经验表明,保险个人营销是保险市场,尤其是寿险市场中运用最为广泛的销售方式,保险个人营销制则是最有效率的一种制度安排,它具有成本低、业务质量高、客户忠诚度高等优势。事实上,这也是保险界内部分工细化的结果。自1830年美国纽约人寿与信托公司首次使用寿险代理人销售保险产品以来,170多年历久不衰,蓬勃发展,一直是发达国家寿险市场最主要的销售渠道。
浙江保险市场正在走向成熟,保险个人营销制度的优越性尚有进一步发挥之空间。随着体制与机制的完善,目前基本适应保险市场发展要求的保险个人营销制度将呈现更大的活力。因此,保险个人营销渠道在保险营销中的地位将更加稳固并有更大的发展。
二、保险个人营销管理进一步规范
保险个人营销制度在浙江省实施的时间还不长,管理方面还有不规范、不到位之处。例如,有些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与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了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有些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在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没有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有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营销员的身份定位不明确,对于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管理中,存在员工化管理的现象,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和管理制度。此外,目前还有相当数量的保险营销员因各种原因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而保险公司对此关心和帮助不够。
令人欣慰的是,部分保险公司正在积极改进,前述状况正在逐步减少。可以预见,随着中国保监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逐步落实,保险营销员管理将进一步规范。
其一,保险营销员的定位将更加明确。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和保险代理合同的进一步规范化,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营销员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为明确,双方的责任边界更为清晰,各自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护。
其二,保险公司的营销员组织与管理机制进一步创新。随着保险营销员定位的逐步明确,保险公司原先关于保险营销员组织和管理机制中不适应的部分将被摒弃,新的更有效的组织与管理机制将会出现。在这种新机制下,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营销员的关系将更加和谐。
其三,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险待遇将逐步落实。在现代社会中,任何劳动者都享有社会保险权。保险个人营销队伍是一支劳动大军,保险营销员是为客户提供风险保障服务的劳动者,理应享受社会保险。随着社会保险法制的完善,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和保险公司佣金(手续费)制度的改进,保险营销员社会保险问题必将得到圆满解决。不仅如此,部分保险营销员还将有商业保险作为补充。
其四,保险营销员的教育培训将进一步加强。随着《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贯彻,保险营销员将得到更加系统、更加规范的经常性教育培训,从而提高素质与能力。
在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保险营销员需要接受岗前培训。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者,保险营销员每年需要接受后续教育,其中包括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
三、保险营销员素质进一步提高
近几年来,保险营销员的素质正在逐步提高,但仍然存在不适应的方面。例如,有的营销员没有能力对复杂的保险产品作清晰的说明;有的营销员不能帮助客户进行基本的风险分析和合理的产品推介;有的保险营销员未能履行最大诚信原则,虚假说明、误导性宣传时有出现;还有的保险营销员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甚至还有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随着保险营销员组织与管理机制的改进、教育培训的跟进、监管的加强,浙江省保险营销员的整体素质将进一步提高。
其一,保险产品的综合化和复杂化将提升保险营销队伍整体的业务素质。随着金融服务和风险保障服务的综合化,客户对于保险服务有更高的要求。这一方面将导致保险产品日趋复杂,另一方面对于保险营销员的服务也相应地提出高要求。这就要求保险营销员有较高的素质,否则就要被淘汰。这种市场选择的结果,必然是保险营销员整体业务素质的提高。作为市场选择的另一个结果,保险个人营销将朝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保险营销精英——品牌保险营销员将出现,并形成一个群体,他们将代表并引领保险个人营销的发展。
其二,保险个人营销行业准入门槛将有所提高。以前,由于部分保险公司采用粗放的“人海营销策略”,保险营销员入门把关不严,导致部分保险营销员素质不高。今后,随着各家保险公司营销策略的改变,增员方式也将改进,保险营销员准入门槛将会适当提高。
其三,教育培训将促进保险营销员素质提高。过去,我们对于保险营销员的后续培训投入不足,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今后保险营销员将受到系统而规范的经常性教育培训,这将有力地促进保险营销员素质的提高。
其四,待遇和保障水平的提高将促进保险营销员素质提高。目前,保险营销员的收入水平和风险保障待遇与其保险营销职业的贡献不匹配,影响了保险营销职业的吸引力,从而影响了保险营销队伍素质的提高。随着对保险营销佣金制度、社会保障政策和税收政策的改进,保险营销员的收入水平将提高,并参加社会保险,这些都将直接改善保险营销员的社会地位,从而吸引高素质人群加入,进而提高保险营销员整体素质。
四、保险个人营销监管进一步加强
科学有效的保险监管是保险个人营销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颁布实施,为保险营销制度规范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为保险个人营销事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未来,保险监管部门对于保险个人营销的监管将进一步改进和加强。
其一,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这将保证保险营销员具备基本的专业胜任能力,从源头上提升保险营销队伍的整体素质。
其二,加强和落实保险个人营销行为监管。保险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于营销员市场行为监管,建立保险营销员诚信档案,建立全国联网的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加大社会信息披露力度,发挥社会监督机制的作用,促进保险营销诚信文化建设。
其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保险监管部门将与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加强合作,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充分保护保险营销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营销员素质的提升、产能与收入的改善以及社会认同度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