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浙江省保险个人营销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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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导论(2)

保险营销员从业,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并持有由中国保监会监制的《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岗前培训是指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后续教育是指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每年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保险营销员每年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从业规范,应当在其所代理的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该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时,应当出示《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并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尤其是在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对于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应当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

保险营销员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在营销活动中,保险营销员必须坚持以诚信为本的原则,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不得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不得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得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不得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保险营销员必须在保险机构授权的范围内活动,不得超出《保险营销员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未经保险机构同意或授权不得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不得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不得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授权不得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

为了便于社会监督,中国保监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信息以及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

第三节 保险个人营销管理

保险个人营销事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只有这样,方能调动保险营销员的积极性,规范其行为,使保险个人营销渠道发挥最大的效用。这一体系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二是保险行业协会的管理与服务;三是保险公司的组织与管理。

一、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家保险监管机关,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个人营销履行监管职责。其各级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主要负责:

保险营销员从业资格认定,包括组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颁发、换发、变更和注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组织《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年审;制定保险个人营销活动规范与教育培训要求,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营销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二、保险行业协会的管理与服务

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内的行业自律组织,对于保险个人营销负有管理和服务之责任,主要包括:一是协助保险监管部门组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发放《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二是《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三是制定并实施规范保险营销员市场行为的自律公约。

三、保险公司的组织与管理

尽管保险个人营销是一种个体行为,但仍然离不开保险公司的管理,即便是代理制的保险营销员。为了使保险营销员能够有效地开展工作,保险公司内部需要建立一个保险营销员组织、管理、指导与服务体系。

(1)与保险营销员确立委托代办保险业务的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与保险营销员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且委托协议的授权不得超出保险公司自身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订立保险营销的委托协议后,保险营销员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如果有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经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营销员的责任。

(2)建立一支保险营销管理干部队伍。这支队伍由个人营销主管部门(个人业务部门)的经理、营销基层团队(督导区)的经理和讲师、组训等人员组成。其中个人营销主管部门和基层团队的经理是保险营销团队管理的枢纽,直接负责个人营销管理的市场运作,是保险个人营销管理中最关键的人物。讲师负责传播保险公司企业文化和价值观念,根据市场形势与保险营销员队伍的实际状况,进行课程讲授和课程开发,并进行教学管理,包括需求调查、培训计划拟订、训前准备、训中管理以及训后反馈与追踪等。组训的工作是协助基层营销团队(督导区)经理,直接面向营销团队履行辅导训练、组织发展、业务推动、会议经营和报表管理等工作。

(3)建立一套适合于保险营销员从业和成长的组织与激励机制,其中包括招募、定级、薪酬、考核与晋升等方面的内容。即要用一定的标准、适当的渠道和方式来选择适合从事保险营销的人员,并为其确定目标和任务,给予相应的报酬,使其积极地从事保险产品的销售工作。同时能够淘汰不适合从事保险营销的人员,而使适合者拥有其应有的发展空间。

(4)对保险营销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保险营销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险公司组织的教育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后续教育培训和专题培训。例如,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销售新型保险产品前,就需要对保险营销员进行专门培训。保险公司不得唆使、误导保险营销员进行违背诚信的活动。

(5)建立保险营销员管理档案。要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营销员个人基本资料、培训教育情况、业务情况、奖惩情况(主要针对员工制保险营销员)等内容。

第四节 浙江保险个人营销展望

保险个人营销在浙江风雨兼程12年,为浙江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同时,作为一项新生事物,保险个人营销制度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面向未来,保险个人营销事业发展任重道远。我们坚信,保险个人营销制度将日益完善,保险营销员素质将不断提高,保险个人营销管理将进一步规范,保险个人营销在保险业的发展中将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