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并不仅仅以生理的尺度去衡量空间,对空间的满意程度及使用方式还决定于人的心理尺度,这就是心理空间。
5.5.1 个人空间
美国人类学家霍尔在《隐藏的尺度》(Hidden Dimension)一书中说:“每个人都为一看不见的个人空间气泡所包围,当我们的‘气泡’与他人的相遇重叠时,就会尽量避免由于这种重叠所产生的不适,‘气泡’就是随人而动的个人空间,如同人理所当然的领地,当其受到侵犯时,人就会作出各种无言的反应。”
美国心理学家索摩(Robert Sommer)在《个人空间》一书中也说:“它不是人们的共享空间,而是个人在心理上所需要的最小空间范围,因此,也称之为‘身体缓冲区’。”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人空间,具有看不见的边界,在一般情况下,个人身体前面所需要的空间范围要大于后面,侧面的空间范围则相对较小,其大致在半径600-900mm的圆柱形空间尺度上。个人空间还具有灵活的伸缩性,人与人之间的密切程度就反应在个人空间的交叉和排斥上。但在一些特殊场合,对个人空间的要求不那么严格,如在拥挤的交通工具里或是在演唱会和足球场的观众席里。影响个人空间的因素有:
一是文化与种族:霍尔曾经说,当阿拉伯人与北美人相遇时,就会因文化习性的不同造成一些麻烦。阿拉伯人在交往时,因感到距离远而不断地向前靠近,北美人则因感到距离近而不断地向后退。这就是由于阿拉伯人的个人空间要比美国人的小,讲话声音也大,同时还会触摸对方的身体造成的。由于文化和种族因素的影响,一般认为,北美人和西欧、北欧人的人际距离为同一标准;德国人和荷兰人的人际距离较大;希腊人、意大利南部人、巴勒斯坦人的人际距离较小。
二是年龄与性别:一般认为,儿童的个人空间较小,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不断加大,大约从青春期开始,显示出和成年人相类似的个人空间标准,但到了老年,个人空间又有缩小的倾向。男性与女性比,在人际距离的交往上,男性的个人空间略大于女性。
三是归属关系、社会地位、个性、个人状况等:归属关系如家庭、亲朋好友等之间的关系会影响个人空间,这从亲近者与陌生者之间的空间距离就可以清楚地看到。社会地位的差别会影响到个人空间,社会地位显著者要比一般老百姓所占有的个人空间大。
5.5.2 领域性
领域性(Territoriality)是指个体或群体对一片地带的排外性控制。将领域性行为运用于人本身分析和研究的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事。阿尔托曼将领域性定义为:个人或群体为满足某种需要,拥有或占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区域,并对其加以人格化和防卫的行为模式。NEWMAN将与人类有关的“领域性”定义为:“使人对实际环境中的某一部分产生具有领土感觉的作用。”
与“个人空间”所不同的是,领域性并不表现为随人的移动而移动,它倾向于为一块个人可以提出某种要求的“不动产”,“闯入者”将遭到不快。人与动物的领域性有着根本的区别。动物的领域性是一种生理上的需要,包含着生物性的一面,人的领域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社会、文化的影响,因而它不仅包含着生物性的一面,也包含着社会性的一面。
1.领域的类型
(1)主要领域:指由个人或群体所拥有或占用的空间领域,可限制别人进入,如家、房间以及私人空间等;
(2)次要领域:与主要领域相比,显得不是那么专门占有,这类空间领域谁都可以进入,然而还是有个人或群体是这里的常客,所以这类领域具有半私密、办公共的性质,如俱乐部、酒吧、茶馆等;
(3)公共领域:指个人或群体对这类空间领域没有任何的拥有或占有,如果说有占有,那也只是暂时性的,当使用完成且离开后,这种暂时占用也就随时消失,如公用电话亭、公共交通、公园、图书馆等。
2.领域性的作用
(1)安全:动物或者人为了满足安全的需要而占有领域,在领域中感到有安全感是显而易见的。从主要领域、次要领域到公共领域,安全感逐渐减弱,反之不安全感逐渐增强。
(2)相互刺激:刺激是机体生存的基本要素,从领域来看,在领域核心地带有安全感,领域边界则是提供刺激的场所。动物之间常常为领域界线而发生竞争,事实上这种现象在人类之间同样存在,只是表现出来的形式不同罢了。
(3)自我认同:指领域与领域之间为了维持各自所具有的特色,使彼此之间易于识别、易于区别。动物或人都有这种强烈的愿望和感情,一旦控制了某领域后,便使这种特色具体化。
(4)控制范围:控制领域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领域人格化,二是对领域的防卫。对于一个领域的控制范围来说,边界常常是引起刺激、竞争、矛盾的地方,因此,边界对于空间范围来说具有不可忽视的地位。
5.5.3 人际距离
人际距离是指人们在相互交往过程中,人与人之间所保持的空间距离。
人类学家爱德华·T·霍尔(Edward。T。Hall)在《隐藏的尺度》一书中,介绍了人的外感官与人际交往的空间距离。他将眼、耳、鼻称为距离型感受器官,将皮肤和肌肉称为直接型感受器官。不同感官所反映的空间距离是不同的。
1.嗅觉距离
嗅觉只能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感受到不同的气味。只有在小于1m的距离以内才能闻到从别人头发、皮肤和衣服上散发出的较弱的气味,香水或者别的较浓的气味可以在2-3m的远处感觉到。超过这一距离,人们就只能嗅出很浓烈的气味。
这种嗅觉特性对人际行为和空间的影响表现在,当一个人闻到它感兴趣的芬芳时,不仅会引起警觉,有时还会接近;如果他闻到一股异味,如狐臭,他将拉大与他人的距离,甚至避开。这就告诉室内设计师,在公共场所的环境设计中,交往空间的家居布置要留有适当的距离,以免出现不愉快的情景。
2.听觉距离
听觉具有较大的知觉范围。在7m以内,耳朵是非常灵敏的,在这一距离内交谈没有任何困难。大约在30m的距离,可以听清楚演讲,但你不能进行实际的交谈。超过35m则只能听见人的大声叫喊,但很难听清楚在喊些什么。
听觉特性告诉我们,在大型的接待厅(或报告厅、会议室)中,如果建筑深度超过30m,要进行交流就得布置扬声系统,而其交流方式也只能是一问一答。
3.视觉距离
视觉具有相当大的知觉范围。在0.5-1km的距离之内,人们根据背景、光照、特别是人群移动等因素,便可以看见和分辨人群。在大约100m远处,能见到人影或具体的个人。在70-100m远处,可以确定一个人的性别、大概年龄或在干什么。
这就提醒建筑设计师和室内设计师,70-100m远这一距离会影响足球场内观众席的布置,最远的座席到球场中心不宜超过70m。
在大约30m远处,可以看清每一个人,包括其面部特征、发型和年龄,当距离缩小到20m,则可看清别人的表情。这就告诉我们,剧场的舞台到最远的观众席不宜超过30m。
如果距离在1-3m,就可以进行一般的交谈,这是洽谈室中常采用的座椅布置的距离。随着人际空间距离的缩小,人际间的情感交流也在增强。
霍尔提出了被认为是美国社会中白人中产阶级习性标准的四种空间距离,通常也称为“人际距离”:
(1)亲密距离:指0-45cm。主要指关系极其亲密所能呈现出来的距离状况,如家人之间、男女谈情说爱之间的距离。这种距离双方的身体最为接近,视线模糊,说话的声音响度也最低,能感受到对方的体温和体味。在家庭居室和私密性很强的房间里会出现这样的人际距离。
(2)个人距离:指45-122cm。这种距离可分为两档,较近为45-76cm,是能观察到对方面部细节和细微表情的距离;较远为76-122cm,此距离与个人空间距离基本一致,说话的声音响度也较为适度。个人距离一般是与好友交谈和握手的距离,家庭餐桌上的人际距离也是这种尺度。
(3)社会距离:指122-366cm。同样可分为两档:较近为122-214cm,此距离双方不会干扰对方的个人空间,能够看到对方身体的大部分。这一般是人们进行工作、社交时的距离;较远为214-366cm,被认为是正规社交场所采用的距离,双方的身体都能被看到,但面部细节被忽略,说话的声音响度稍大,但感觉到声音太响时会自动调节双方的距离。在旅馆大堂休息处,小型洽谈室、会客室、起居室等处,就表现出这样的人际距离。
(4)公共距离:指366-762cm。在这种距离时对方的身体细节看不太清楚,声音较大,且说话的口气较正规,属于陌生人之间的距离也就是进行公共社会性活动的距离。这主要表现在单向交流的集会、演讲、正规而严肃的接待厅、大型会议室等处。
有实验对等车的人进行观察:男人比女人站得离他人更远,异性比同性更远些。人际距离的大小也会随地点的不同而变化。
人际距离的大小取决于人们所在的社会集团(文化背景)和所处情况的不同而相异。熟人和平级关系的人较近,生人和上下级较远。身份越近,距离越近。
5.5.4 私密性
阿尔托曼(Irwin Altman)将“私密性”(Privacy)定义为:对接近自己或自己所在群体的选择性控制。这就是说,私密性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个人独处的情况,独处是人的需要,而交往也是人的需要,它所强调的是个人或群体相互交往时,对交往方式的选择和控制。所以,私密性是个人或群体有选择和控制与他人接近,并决定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在什么程度上与他人交换信息的需要。与私密性相对的概念是“公共性”,公共性可以理解为人对公共生活和相互交往的需要。它同私密性一样都是人的社会需要。
1.私密的类型
(1)孤独:指一个人独处不愿受到他人干扰的行为状态;
(2)亲密:指几个人亲密相处时也不愿受他人干扰的行为状态;
(3)匿名:反映了个人在人群中不愿出头露面、隐姓埋名的倾向;
(4)保留:表示个人对某些事实加以隐瞒或有所保留的倾向。
2.私密性的作用
(1)个人感:能使人具有个人自我感,可以按照个人的想法来支配自己的环境;
(2)表达感情:在他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也就是个人独处的情况下充分表达自己的感情;
(3)自我评价:不仅可以表达感情,还可以使人得以进行自我批评,闭门自省其身;
(4)隔绝干扰:能隔绝外界干扰,同时仍可以使人在需要的时候保持与他人接触。
3.私密性的层级
(1)都市公共和都市半公共:公共的属于社会共有,如道路、广场和公园等;半公共的是指在政府或其他机构控制下的公共使用场所,如市政公共部门、学校、医院等;
(2)团体公共和团体私有:公共的是指为公共服务的设施,属于特定的团体或个人,如邮件投递站、公共救火器材等;私有的属于社区级共用的设施和场所,如社区中心、游泳场等;
(3)家庭公共和个人私有:家庭公共活动的地方如起居室、餐厅、卫生间等,个人私有的如由个人支配的居住房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