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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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企业行为应规范(1)

得莫利炖活鱼“炖出”商标保护案

文/王丰斌

得莫利村因炖活鱼而出了名。当地一家酒店的老板王某注册了“得莫利炖活鱼”商标,申请了“得莫利炖活鱼方法”发明专利,由于转让等原因,引发了两次诉讼。其原因究竟是什么?诉讼结果如何?请看——您吃过“得莫利炖活鱼”吗?在东北三省尤其是黑龙江,这是一道知名度很高的菜肴。近两年,随着得莫利活鱼愈炖愈香,名声也愈来愈大,当然,这与前一时期媒体对围绕着“得莫利”的一连串商标权官司的广泛报道密不可分。2003年3月26日,又一起得莫利商标权诉讼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开庭审理。

本案原告是哈尔滨市公民于某,被告是当地一家饭店——金凯酒店。为何于某把金凯大酒店告上法庭?原来,得莫利过去是一个地名——黑龙江省方正县伊汉通乡得莫利村,该村位于哈尔滨通往佳木斯方向的交通要道上,以特有的得莫利炖活鱼的风味吸引了来往客商,以至于声名远播。得莫利村有一家胜利大酒店,该店老板王某在1996年初向国家工商局申请注册“得莫利炖活鱼”商标,随后,王某又于1998年4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得莫利炖鱼方法发明专利,1999年11月获得认可。本案的被告哈尔滨市金凯大酒店于2001年与王某签订了在本店使用“方正县得莫利村正宗王某活鱼”的授权许可证协议。本案的原告于某和得莫利是什么关系呢?得莫利又是哈尔滨市一家企业的服务商标名称。哈尔滨北方大酒店于1995年8月取得“得莫利DEMOLI”餐饮服务商标,后北方大酒店又将商标权转让给哈尔滨得莫利公司,该公司法人代表即是本案原告于某。2001年11月哈尔滨得莫利公司曾经向哈尔滨中院分别起诉得莫利村胜利大酒店王某和哈尔滨金凯大酒店服务商标侵权;结果,得莫利公司诉王某一案被法院驳回,现原告正在上诉过程中;而金凯大酒店则一审和二审都被判侵权,并且所判4万元赔偿已执行。事情到此应当告一段落,然而,由于得莫利公司将得莫利商标转让给其法人代表于某,于是又出现了3月26日的庭审一幕——于某个人再诉金凯大酒店商标侵权,并要求赔偿人民币25万元。

观察整个庭审以及双方论辩过程,本案的结果不难预料——由于原告商标转让手续尚未完成,即尚未取得商标公告,就于2002年1月20日起诉被告。根据商标法第39条规定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原告明显没有诉权,不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此外,本案被告金凯大酒店尽管在橱窗、菜单、订餐卡等处使用了“得莫利”三个字,但是,这三个字只是“方正县得莫利正宗王庆章活鱼”介绍文字的一部分,本案被告代理人、北京博融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汪琦鹰、律师邓钧特别指出,这与原告的“得莫利DEMOLI”商标文字性质上有所不同,且被告未将“得莫利”三字特定化,只是客观地真实地表述商品来源自地名。得莫利作为地名也具有了相当的知名度,具有公众性质,应当说,得莫利地方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有合法使用的权利。

商标法第16条第2款对地理标志作出了权威性的界定:地理标志是指标志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方正县得莫利村”属于地区,符合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规定。本案被告经营的得莫利活鱼来源于方正县得莫利地域,得莫利活鱼在周边地区系有一定的知名度,属地方特色,反映其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被告在经营中使用方正县得莫利正宗王庆章活鱼的叙述文字,意在表明所经营的产品的地理标志,属于有权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眼点评】商标与地名是不同的

得莫利炖活鱼是黑龙江省的一道名菜,因其名声愈来愈大,便有聪明人首先抢注了“得莫利”餐饮服务商标,申请了得莫利炖活鱼方法的发明专利。此后,金凯大酒店遭遇了两次诉讼,但是第二次原告败诉。

原因何在?

“得莫利”三个字不等于“得莫利DEMOLI”服务商标,只是后者的一部分。这是其一。

“得莫利”是黑龙江省方正县伊汉通乡的一个自然村落,也就是说是一个地名,此地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有合法使用的权利。这是其二。

原告企图借抢注商标,申请发明专利来霸占得莫利炖活鱼方法,并通过诉讼为自己带来滚滚财源,最终却以失败而告终。由此可以看出,属于一地的东西,一人企图独占为私有并非易事。

(高吉庄)

“红帽”私企被迫破产引发赔偿文/刘义长张阳

姚青山与人合伙办厂,没想到企业无端被封,他也被县检察院以行贿和重大贪污嫌疑刑事拘留,后又被收容审查,理由是涉嫌嫖娼;接着他又被以贪污挪用公款罪逮捕、判刑,导致企业最终破产。法院院长贾庭润依法办案,竟被免职赶出法院。面对自己和企业经受的悲惨遭遇,姚青山怎么也想不通……说来话长

那是1994年3月的一天,卢龙县法院刑事审判庭的一名法官向当时任院长的贾庭润汇报了一个棘手的案件——永平联合社的经理姚青山贪污挪用公款案。由于犯罪证据不足,姚青山案已经被县法院两次退卷,现在是县检察院第三次向法院移交此案。考虑到姚青山案是县里的大案,为了慎重起见,贾庭润院长留下了案卷。一边看厚厚的5本卷宗,一边派人对姚青山的企业永平联合社的企业性质进行了调查。因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姚青山贪污罪名成立的首要条件就是姚青山必须是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的工作人员,但是姚青山这个企业是个体企业。

县法院的调查结果是:无论是永平联合社成立之初所在村的村支书,还是看着企业一步步发展壮大的县农行职工都证实,永平联合社虽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为集体企业,但它实际上是“红帽子”企业,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私营企业,再加上姚青山的身份是农民,不能构成贪污和挪用公款的犯罪主体。于是,贾庭润院长认定姚青山无罪,准备宣判并释放姚青山。但据贾院长回忆,就在这个时候,县委杨书记打来了一个电话,让他把姚青山判成有罪。但是贾庭润并未听杨书记的电话,却要依据审判程序办事。对贾庭润的这种说法,原卢龙县县委杨书记予以否认。二人各执一辞,孰是孰非我们现在已经无法考证了。那么,姚青山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他和县领导又有什么样的矛盾?事情要从20世纪80年代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说起。当时,生产队解散后,姚青山和另外31户村民分到了5台价值2.5万元的机器设备。据介绍,分到机器设备的这32户村民用各家的房产作抵押,贷了3万元钱,在1983年5月办起了永平纸箱厂,姚青山被大伙推举为厂长。村民们告诉记者,由于房子作了抵押,他们没有了退路,只有拼命地干。经过10年的努力,这个当初的小纸箱厂逐步发展壮大起来,并改名为永平联合社,后来发展成为造纸厂、卫生纸厂等几个企业。那时候它的固定资产几乎达到了1200多万元。

突然发难

据调查,当时永平联合社还安排了近200名残疾工人,年上交国家利税100万元。永平联合社也因此多次荣获省市县助教助残先进单位,董事长兼总经理姚青山也多次获得省市县优秀农民企业家、优秀共产党员称号。然而好景不长,1990年12月的一天,姚青山正在上班,姚县长突然来到了永平联合社,要求永平联合社归县里所有,但遭到姚青山的拒绝。

堂堂一县之长,姚某为什么要把永平联合社收归县里所有呢?姚青山认为这样可以增加县领导的政绩。对姚青山的这种说法,原卢龙县姚县长矢口否认。姚县长是否找姚青山谈过收企业的事,现在已经无法考证,但接下来的事实是1992年6月,县里派的审计组突然进驻永平联合社,要求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审计,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我们找到了当时的审计组成员郭某。他告诉记者,县政府指令审计局对永平联合社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审计的时候,根据县政府的指示,先把这个企业的一切活动都停止了。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现在县政府要求企业停产,立即遭到以姚青山为首的永平联合社900多名干部职工的强烈反对。

但胳膊扭不过大腿,1992年9月,县审计组强行查封了永平联合社,厂房和设备都被贴上了封条。昔日这个红红火火的企业顿时全线停产,最后审计的结果就是资产和债权一共是1053.2万元,资产负债率基本持平。1992年12月,县审计组撤走了,却没有把封条撕下来,永平联合社依然被迫停产。

祸不单行

姚青山认为,自己是个农民,踏踏实实地办企业没有错,县领导不会把他怎么样。1993年9月2日早晨,姚青山正在家里休息,县检察院的两名工作人员却突然来到了他家,并把他带到了检察院开始对他进行审问。1993年9月2日,县检察院以行贿和重大贪污嫌疑将姚青山刑事拘留,3天后由于找不到犯罪证据,他被释放了。在释放的当天,姚青山又被收容审查,理由是涉嫌嫖娼,20天后因找不到证据他又被解除收审。可在解除收审的当天,他再次被刑事拘留,理由变成了涉嫌贪污挪用公款。10天后,姚青山被县检察院以贪污挪用公款罪批准逮捕。那么卢龙县有关部门为什么要不断变换罪名治姚青山的罪呢?

记者找到了县检察院当时具体经办姚青山案的检察员张某。他对记者说,自己记不清当时的情况了,必须要有案卷才行。有判决书都回忆不起来,必须要看案卷,这确实给记者出了一个不小的难题。因此,在此之前,秦皇岛市中院以该案是刑事案件为由,拒绝记者拍摄案卷,更别说把案卷拿出来了。

就在姚青山刚刚被拘留的当天,也就是1993年9月2日,县乡镇企业局还开了一个会,会上传达了县委,县政府的指示,要求县农业银行向县法院写出申请,由县法院裁定永平联合社破产还债。我们找到了当时会议的见证人原县农行副行长李某。他告诉记者,当时县委,县政府指示让企业破产,但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法定代表人必须参加,而且破产的企业一般是要达到严重的资不抵债的程度,不能偿清到期债务。但1992年9月,县审计组审计时永平联合社负债36万元,资产负债率基本持平,不具备破产条件。

虽然在审计组成员和秦皇岛市中院看来,永平联合社并不具备破产条件,但是1993年9月10日,县法院在收到县农业银行的申请后,还是作出了永平联合社破产的裁定。县法院作出了永平联合社破产的裁定后,县政府立即组织了有多个部门参加的破产清算小组进驻永平联合社。破产清算小组在没有通知企业法人代表,股东董事会和没有一位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开始变卖永平联合社的财产,但变卖的钱却不知去向。这个曾经是当地经济支柱的企业终于灰飞烟灭,原来在联合社上班的残疾人的生活陷入了困境。再施毒手

姚青山是原河北省卢龙县永平联合社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他告诉记者,县检察院之所以这么对待他,主要是受了县里的指使。但是当记者去调查情况时,原卢龙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相互推诿。那么,当时县委,县政府是否干涉了姚青山的案子呢?记者找到了原卢龙县县长助理郝某,他说,这个案子县委和县政府都有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法院宣判后,我们才能最终认定某人是否有罪,是否是犯罪分子。但令人奇怪的是,在法院还没有判决的情况下,1993年11月4日,在《秦皇岛日报》头版头条的位置,姚青山就已经被作为卢龙县反腐败的对象和重大经济犯罪分子曝了光。看到这个消息,被关押在看守所里的姚青山当场昏死过去。经过3天的抢救,姚青山终于苏醒过来,但此时的姚青山却明显地感觉到左腿经常麻木和不听使唤,医院也无法查明病因。20天后,姚青山的左腿彻底失去了知觉,不能动弹。

在姚青山病重期间,县检察院第四次向县法院起诉了他。县法院经过调查认为,姚青山无罪证据确凿,但考虑到县里的压力和姚青山患有严重疾病,县法院采取了一个折中的办法。1994年5月30日,对姚青山实施取保候审,也就是在担保人的保证下释放了姚青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法院认为释放某犯罪嫌疑人不致造成逃跑和危害社会的后果,他们有权为他办理取保候审。而这竟成了后来有关部门处理贾院长的重要依据,因为病人要取保候审,一要有县级以上的诊断证明,第二应该跟检察院沟通,第三应该报告政法委。

撤换法院院长

1994年8月19日,有关部门负责人审读了秦皇岛市委关于免去贾庭润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8月23日,贾庭润被赶出法院,变成县司法局的一般干部。随后,有关部门又给了他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工资由原来的620元降为350元,最后的这一招使得靠工资吃饭的贾庭润的生活顿时陷入困境,因为他精神受得打击特别大而得了糖尿病、胆结石等症。就在贾庭润被撤销县法院院长职务之后不久,1994年9月2日,姚青山再次被县检察院从医院抓回了看守所。与此同时,县检察院第五次向县法院移交了姚青山案。这一次,县法院受理了县检察院指控。检察院认为姚青山的主要犯罪事实有3点,其中第一点是1990年至1991年期间三次打白条,从永平联合社支款1.5万多元用于个人购房和缴纳个人财产保险费用。涉嫌犯挪用公款罪。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我们找到了原永平联合社副总经理李伯明。在姚青山的案卷中,记者确实看到姚青山在企业有存款35190元,他用于个人使用的15910元在财务上记载为姚青山个人账。另外,县检察院还指控姚青山在1989年收企业款1.3万元没有交财务入账,涉嫌犯贪污罪。但是在姚青山的案卷中,我们看到姚青山有4万多元用于企业开支、但还没有报账的发票。由此可见,县检察院指控姚青山犯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似乎都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