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当地社会零售物价指数挂钩,物价指数上升时,工资率与该指数同步提高,物价指数下降时,工资率保持不变。
2.与公司的经济效益挂钩,随机性调整。
九、月度奖金管理:
1.等级工资制员工的月度奖金于每月考核后核发,发放标准如相关附表所示。
2.月度考核由部门经理进行,报人力资源部综合平衡,经主管人事行政的副总经理审核,呈总经理核准。
十、年度奖金管理:
1.年度奖金于年度考核后核发。
2.年度奖金的核发标准为5等,具体分布如附表11—9所示。
3.年度考核由部门经理执行,报人力资源部修正后呈分管副总经理核准。年度、月度奖金通知见相关附表。
十一、建立不良事故考核机制,凡发生不良事故者,根据所发生的不良事故等级,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具体细则另行规定。
十二、贡献奖励根据员工为公司所作出的贡献计算,包括成本节约奖、事故预防奖、合理化建议奖、革新与创造奖、提案奖等,具体执行办法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规定。
十三、等级制人员依法享受国家法定福利和保险,享受内容和享受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享受等级工资制的员工,加班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有关病事假薪资核发办法,见公司相关考勤管理规定。其中,国家法定休假期间工资以基本工资为标准计发。
十六、凡国家、地区和行业规定的各项特殊津贴的发放办法,另行规定。
十七、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各系列的工资细查表见相关附表。
四、附则
一、本规定未尽事宜另行规定,或参见其他规定的相应条款。
二、本规定解释权在人力资源部。
三、本规定由总经理核准。
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职务工资管理制度
职务工资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的工资支付方式及具体方法,由本制度确定。
第二条工资分为基准内工资和基准外工资两部分,其结构如下:
一、基准内工资
1.基本工资
(1)年龄工资。(2)资历工资。
(3)工龄工资。(4)职务工资。
2.各种津贴
(1)家属津贴。(2)职务津贴。
(3)交通费补贴。(4)全勤津贴。
(5)特别津贴。(6)职别津贴。
二、基准外工资
1.加班津贴。
2.节假日工作津贴。
3.夜班津贴。
第三条基本工资分为月额和日额,其支付制度分为月薪制、日薪月给制和日薪制。
第四条基本工资按下列规定分类:
一、月薪制
1.C级,资历在十一年以上者。
2.B级,资历在十四年以上者。
二、日薪月给制
1.B级,资历不满十四年者。
2.C级,资历不满十一年者。
三、日薪制
假日时,在其前一天支付。
第六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不执行上一条的规定,及时支付给员工或其代理人属于其的工资。
一、员工死亡时。
二、退职或被解聘时。
三、其他公司认可的情况。
第七条在工资计算中产生不满分的尾数时,以各细项目为单位,分以下四舍五入。
第八条进公司或退职时,工资按下列方式计算:
一、月薪者和日薪月给者
1.基本工资的三十分之一乘以出勤天数(含出勤日之间的休息日、节假日)。
2.月津贴全额。
3.基准外工资(按第三章规定计算)。
二、日薪者
1.基本工资乘以出勤天数(不包括出勤日之间的休息日、节假日)。
2.月津贴全额。
3.基准外工资(按第三章规定计算)。
第九条月津贴(家属津贴、交通费补贴、职务津贴、特别津贴)在员工连续一个月以上缺勤时,不予支付。
第十条月薪制的工资(基本工资)在缺勤时不扣除。但持续一个月以上缺勤时,视为长期缺勤,不支付其工资。无故缺勤或缺勤原因不明时,也需相应扣除其工资。
日薪月给者及日薪者缺勤时,不支付给其缺勤日的工资(基本工资)。但日薪月给者因伤病,有医院出具证明需休息十天以上时,其前三天缺勤不扣工资。
第十一条不按照公司的指示上班者,不发给工资。
第十二条长期休假者在休假期间不发给工资。
基准内工资
第十三条年龄工资按下列基准发放:
一、A级,15周年以上,日薪元。
二、B级及c级,18年以上,月薪元。
第十四条资历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
一、A级在从事同类工作的第一年,其资历工资为每天元:每增加一年,资历工资每月增加元,以元为上限。
二、B级在从事同类工作的第四年,其资历工资为每月元:每增加一年,资历工资每月增加元,以元为上限。
三、c级在从事同类工作的第八年,其资历工资为每月元:每增加一年,资历工资每月增加元,以元为上限。
第十五条工龄工资以在本公司工作年数为标准,按下列标准发放:
一、A级按每一年工龄每月元发放。
二、B级及c级按每一年工龄每月元发放。
工龄按下列方式计算:不满6个月的尾数舍去: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尾数按半年工龄计。半年工龄的工龄工资为一年工龄的工龄工资的一半。
第十六条职务工资(或技能工资)按其资历,由另行制定的工资结构标准确定。
第十七条职务工资(或技能工资)的级别如下所示:
A级
高中以下学历,不属于其他级者。
B级
(1)高中以上学历,学习过工作所必需的有关课程。
(2)A级职工中,八年以上资历经专门考核成绩合格者。
(3)其他经公司特许者。
C级
(1)大专以上学历,所学学科与专业对口。
(2)B级职工中,有十一年以上资历,经专门考核成绩合格者。
(3)其他经公司特许者。Z级从事特别工作者,如司机、保安、电话交换员、勤杂人员等。
第十八条资历按下列标准计算确定:
(一)学历
二、进本公司前的工作经验
进本公司前同种工作经验,按其工作年数乘以80%折算资历年数:进本公司前异种工作经验,按其工作年数乘以50%折算资历年数。
三、进本公司后的工作经验,百分之百计人资历年数。
以上三项,每项均以年为单位计(不满6个月的舍去,六个月以上的尾数按一年计),其合计为该职工的资历年数。
第十九条因其特殊的经历,本章有关规定难以适用者,经公司同意,个别决定其基本工资。
第二十一条职务津贴按下列标准发放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补贴按离本人居住地最近的车站(公共汽车、电车或火车)至离上班地点最近的车站一个月的实际交通费支付。但每月支付上限为____元。
第二十三条日薪月给者和日薪者在工资计算期(一个月)间,保持全勤,迟到、早退在两次以内者,按下列标准发给全勤津贴:
一、日薪月给者按月基本工资的二十五分之一:
二、日薪者按一天的工资。
月薪者没有全勤津贴。但对其迟到、早退等也不扣工资。
第二十四条特别津贴是指下列津贴:
一、驻外人员津贴。
二、技术人员津贴。
三、管理员津衡
四、特别工作津贴。
第二十五条驻外人员津贴每月在元。
第二十六条技术人员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被公司以上机构授予技术职称并在本公司担任技术工作者。技术人员津贴每月_____元。
第二十七条管理员是指从事专项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卫生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危险物处理主任等。管理员津贴每月元。
第二十八条特别工作津贴发给下列人员:
第二十九条职别津贴发给下列人员:
一、研磨作业元
二、铸造作业元
三、染色作业元
四、机械加工作业元
五、搬运作业元
六、检验作业元
七、组装作业元
八、包装作业元
九、其他作业元
以上职别津贴只在工作日支付,缺勤、休假日不支付。
基准外工资
第三十条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工作时,按工作时间支付加班津贴。但经理以上职务者不享受加班津贴。
假日工作津贴。
第三十二条在晚10点至次日晨5点工作时,发给夜班津贴。
第三十三条基准外工资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月薪者
每一小时的基准外工资=基本工资+职务津帖+特别津帖/200/1.25
二、日薪月给者
每一小时的基准外工资=基本工资+职务津贴+全勤津贴+特别津贴/200
三、日薪者
每一小时的基准外工资=(基本工资+职别津帖)/8+职务津帖+全勤津帖+特别津帖)×1.25
假日工作津贴)与夜班津贴重合时,其乘数按1.5计。
第三十五条计算基准外工资的最小时间单位为30分钟,不满20分钟的尾数舍去。
提薪
第三十六条每年×月进行定期提薪的资格审查,×月一日实施基本工资的定期提薪。
第三十七条定期提薪中需要审查的是资历工资和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不需审查,按第十五条的规定,自动实行提薪。
第三十八条在提薪审查中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可信赖性。
二、协调性。
三、积极性。
四、职务知识。
五、工作能力。
六、勤奋性。
七、其他。
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下列有关项目需从工资中代扣。
一、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中个人应负担部分。
二、已到归还日期的贷款。
三、工会会费。
四、本人要求公司代为储蓄的存款。
五、生命保险费。
第四十条对试用期间的职工,按本规定确定临时的基本工资。
第四十一条外单位协作人员及特别工作人员的工资,如难以依据本规定确定时,可按本规定的精神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规定事项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基础。
第四十三条随着社会的发展或有关法律、法令的变更,本规定亦会相应发生变动。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从××年×月×日起实施。
行业薪资制度
总则
一、目的
本规则是依据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对于员工薪资、奖金、津贴等事项制定。
二、薪资给付原则
薪资在给付原则上,应与公司委派的工作成正比。因此,非规定的休假及非公司委派的勤务,不支付薪资。
薪资的分类、给付
三、薪资的分类
薪资包括两大部分:
1.基准内薪资:
2.基准外薪资。
(1)提早上班、加班津贴;(2)深夜津贴;(3)假日加班津贴;(4)轮班制勤务津贴;(5)休假日勤务津贴;(6)警务津贴(比例分);(7)值班津贴;(8)通宵津贴;(9)调驻津贴;(10)交通津贴;(11)逢节加班津贴;(12)临时传呼津贴。
四、缺勤扣除基本额
员工缺勤时,以基准内薪资×击×缺勤时数,为缺勤扣除基本额。
五、本薪
本薪金给付原则,包括下列四项:
1.本薪依员工的职务及执行能力决定。
2.本薪包括基本薪资及年资两种。
3.新进员工的薪资计算方式,依“初任基准薪资表”的标准给付。
4.服务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依“员工薪资表”的标准给付。
六、职等津贴
经公司试用期满的员工,由人事科评定员工的职等,依“职等津贴表”的标准给付。
七、扶养津贴
公司对于须负担家庭生计,并提供扶养眷属最低生活保障的员工,依“亲属津贴给付额表”的标准办理。
八、住宅津贴
住宅津贴乃为贴补员工因无自用住宅,而需租赁房屋依“住宅津贴补助表”的标准办理。
九、调整津贴
员工因调职居住公司宿舍时,可中止住宅津贴,另依“调整津贴补助表”的规定办理。
十、轮班勤务津贴
实行轮班制的勤务人员,依“轮班勤务津贴(定额分)表”的规定办理。
十一、警务津贴
凡任职警务勤务人员,依“警务津贴(定律分)表”的规定办理。
十二、福利津贴
员工的福利津贴,依“福利津贴表”的规定办理。
十三、基准外薪资
基准外薪资给付标准,依各项规定办理。
十四、薪资计算期间及支薪日
1.每月薪资计算期间从上个月16日到本月份15日止,为本月的勤务及薪资计算期间,并于该月25日支薪。
2.遇发薪日为假日时,则提早一日支付。若发薪日遇连续假日时,则于休假后第一天上班时支付;但不可延至27日以后支付。
十五、尾数计算
薪资计算时,有未满一元的尾数产生时,以一元计算。
十六、支薪方法
1.薪资发放时,一律以现金直接支薪金于员工。
2.员工死亡时,或因事无法直接交付员工时,可通知家属携带相关证件,委托代领。
十七、禁止抵消、冻结
员工事先借支时,不得以薪资相抵,也不得以此作为债权担保,而予以冻结。
十八、紧急时的支薪
下列情况发生时,经员工的请示,可不依照第14条的规定,支付其已工作日数的薪资。
1.本人或扶养的眷属因生产、生病或灾害时。
2.本人或扶养的眷属结婚或葬礼时。
3.本人离职时。
扣除、不支薪等
十九、下列情形,可自薪资中直接扣除
1.个人薪资所得税及其他法令规定须代扣的事项。
2.劳保费、团体意外保险费。
3.福利金。
4.工会协定的会费。
二十、假日、请假的薪资
1.员工缺勤时,每缺勤1天,扣除1天的缺勤薪资。
2.每一计薪期间,因私人事由请假时,缺勤日数超过16天以上者,以基本薪资的80%乘出勤日数,作为该月的出勤薪资。
3.迟到、早退及私自外出时间以30分钟为一单位,在一计薪期间达10次时,则视为缺勤一天。
二十一、完全缺勤及停职中的薪资
每一计薪期间完全缺勤或停职时,不支付薪资。但因派遣国外而停职时可支付基准薪资的部分或全部。细节则另行规定。
二十二、下列情况,不支付该部分的薪资
1.在上班时间举行劳工组织活动时。
2.由公司命令或公司许可下,在上班时间内,自他处接受报酬执行公司以外的业务时。
3.受惩戒处分,减薪或停止上班时。
二十三、下列情况不视为减薪的对象
1.因业务上的伤残疾病,须外出或早退。
2.行使公民权时(如公民选举及点阅或教育召集令时)。
二十四、计薪期间中途任职、离职及解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