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员工从住宅到公司上班时,单程距离达5公里以上者,则应支付等于公共运输部门所发行定期月票金额,以此作为交通津贴支付的标准。
调薪及升级
第二十三条员工工资于每年12月31日视公司经营成果增长比例进行定期调薪。
第二十四条定期调薪包括自动调薪和核定调薪两大部分,其规定如下:
一、自动调薪是在基本工资范围内所进行的工资调升。包括年龄工资和年资工资两项,其计算方法按第十条(年龄工资)和第十一条(年资工资)的规定办理。
二、核定调薪考核的原则是,对于基本工资中的职能工资,根据人事部门评估的员工的年度职务完成能力、工作绩效、责任度大小、协调性、贡献度等考核结果,依据第十二条(职能工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基本工资提高的原则
一、公司为配合社会物价水平的提高及员工因抚养家属人数的变化,而使得其经济状况有所改善时,给予员工以基本工资提高。
二、基本工资提高的原则,根据附加工资的规定办理。
三、基本工资提高的计算,原则上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临时调薪
一、员工遇有下列情形时,可由其部门直属主管人员向人事部申请临时调薪,以资鼓励。
1.有特殊功劳表现。
2.中途录用的员工,具有优秀的技能与成绩。
3.为同行业间竞相争取的人才。
二、临时调薪的标准,则依照第十二条(职能工资)或第十三条(附加工资)的规定,采用部分调整或全部调整的办法。
第二十七条晋升
一、公司视员工的表现,审核员工的职务完成能力、责任度大小、企划能力、判断力、工作绩效等事项后,根据第十二条(职能工资)的规定办理。
二、员工晋升后的工资,则从调升的当月起,开始支付调整后的工资。
第二十八条初任员工的工资
一、初入社会的应届毕业生,经公司甄选后成为正式员工时,其工资支付的原则,除衡量社会物价变化及一般同行业问的初任工资水平外,均依规定的基准内工资标准办理。
二、初任员工的基本工资支付标准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年龄工资:第十条
2.年资工资:第十一条
3.职能工资:第十二条
(1)中学毕业Ⅰ等1级
(2)高中毕业Ⅰ等2级
(3)大中专毕业Ⅰ等17级
(4)大学毕业Ⅱ等3级
(5)硕士毕业Ⅲ等2级
三、当社会物价水平或同行业之间的初任工资水平与规定的基准内工资有所差异时则以附加工资的形式进行补贴。
第二十九条其他
一、中途录用的员工(初入社会的应届毕业生以外),其工资支付原则上除按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在考察员工任职前的经历及工作经验后,再决定该员工的等级。
二、单纯的体力劳动者,则无论其学历高低,应一律以职能等级第1等1级任用。
定期奖金
第三十条公司支付奖金的原则是,根据公司业绩增长比例以及员工的贡献程度,于每年的7月及12月支付。
第三十一条奖金计算期间
一、上期奖金的计算期间,从去年11月21日起至该年度5目20日止,并于7月份与当月的工资一起发放。
二、下期奖金的计算期间,从该年度5月21日起至11月20日止,并于12月份与当月的工资一起发放。
第三十二条定期奖金金额的高低,是在考核员工于奖金计算期间的工作表现、绩效评价、出勤率及贡献率等因素后加以确定的。
第三十三条定期交换领取的资格
一、在奖金计算期间,中途进入公司并未满两个月者,不予以支付定期奖金。
二、在奖金计算期间,对于已离职者或于领取当月申请离职者,则取消其奖金领取资格。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开始实施。
××家电制造公司薪金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条目的
本规定依据人事管理规章制订,旨在规范员工薪金管理。
第二条薪金发放依据
员工薪金是以社会经济水平、公司支薪能力、物价指数变化以及本人的工作能力、经验、年龄等作为发放依据。
第三条薪金内容
薪金包括固定薪金及奖金两部分。
第四条支薪方法
一、薪金支付原则上由直属主管直接将薪金交给本人:或委托会计部的经办人直接交给本人。
二、薪金支付也可直接将薪金(含临时奖金)全额或部分汇入员工银行账户内。
1.员工希望将薪金汇入本人账户时,必须依照下列规定,填具书面表格手续后,交付会计部办理。
(1)希望汇入本人账户内的薪金范围及金额。
(2)员工指定的金融机关及存款类别、账号。
(3)申请手续必须在薪金结算前十天办妥,方可生效。
2.员工指定的金融机关的指定原则上以与公司有业务往来或公司指定的金融机关为主。但在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在本人申请指定的金融机关办理。
第五条薪金扣除事项
下列事项可从员工每月薪金中直接扣除:
一、法令规定事项。
二、基于薪金扣除规定,并与工会取得协议的事项。
第六条薪金误发处理
一、员工薪金虚报、怠于申报及误算时的多领,必须在发现后立即偿还。
二、因误算而给支的薪金,公司在支付后一个月内可向员工行使追索权。
第七条离职时的薪金
一、薪金计算期间员工遭解雇或申请离职时的薪金,凡采用日薪月给制或月薪制者,仍支付基本工资。
二、附加额的支付则依当月工作天数乘以月薪比例(以1/25计算)计算;各项津贴则不予支付。
三、退职金的计算依离职前六个月内的平均基本工资乘以基准比例所得的基本额支付。
第八条薪金计算期间及支付日
一、薪金计算期间从上个月21日开始到本月20日为止,并于该月27日发放。若支薪日为休假日时,则提早于前一日发放。
二、年度结算薪金期间,从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为止,以日历年为薪金会计年度。
三、因业务上原因,而无法按期支付薪金时,可于支薪日前十天公告变更支薪日期,并通知公司所有员工。
四、奖金的支付依据本规则后面的相关规定办理:支薪日期则视其需要由人事部自行制订。
第九条特别支付
凡有以下情况者,可由本人或抚养亲属申请支付已工作时间的薪金。本条中第一、二项的申请,应于提出申请后七日内尽快支付:第三项以后者,则视其需要申请支付:
一、本人去世时。
二、离职或被解雇时。
三、结婚或生产时。
四、生病或受意外灾害时。
五、有葬仪费用时。
六、其他经公司认可的事由。
第十条零数的计算
薪金计算若有未达到元的尾数产生时,一律以元为单位。此外,基本工资及各项津贴的计算,也一律以元为单位。
第十一条基本工资核定
基本工资在考查员工的年龄、学历、经验能力、职务及业绩等因素后,决定支付标准。
第十二条基本工资的种类
基本工资,分为月薪制及日薪月结制两种,并依下列规定计算:
一、月薪制除公司人事规章有特别规定外,对于缺勤、迟到、早退、私自外出等皆不予扣除。
二、日薪月结制员工的缺勤、迟到、早退及私自外出等怠工时间,皆按基本工资的1/25乘以当月怠工天数的扣除额计算。
第十三条月薪制适用标准
月薪制适用的资格如下:
一、主管级以上职位者。
二、薪金计算期间的出勤率达98%以上,并符合下列资格者:
1.在公司工作满两年以上者。
2.表现优异的员工,经部门主管及人事部评定后认可者。
第十四条月薪制适用的特例
采用月薪制的员工在薪金计算期间若因下列情形,而无法工作时,则该员工的缺勤薪金按计日或计时制的计算方式,从薪金中扣除:
一、就职及复职前的缺勤日数。
二、连续缺勤达10日以上者。
三、非事先请假的缺勤者。但若为不可抗拒的事件而无法事先请假时,则应于上班后三日内出示证明。
第十五条附加
通过试用期间转为正式任用员工时,则应视该员工适用的资格制度,并从该月起确定其资格等级,并依照有关规定支付其附加薪金。
第十六条职等制度
其他职等制度,则按“职等制度概要”的规定事项办理。
第十七条责任津贴
担任管理职位及专门职位者,依其所担任的职位支付津贴额。
第十八条责任津贴的支付
责任津贴支付原则上于正式任职当月开始支付:卸任时的第二个月取消其支付资格。
第十九条住房津贴
一、住房津贴须依各地区员工正式任职时起算。
二、缺勤达一个月以上者,则从第二个月开始不予支付。但恢复工作时,则从下个支薪日起依工作天数支付。
三、薪金计算期间中途任职者,其工作时间未达15日以上时,不予支付津贴。
四、因调职而派至其他地区的调动,从事实发生的第二个月,应视其调派地区支付津贴。但申请变更津贴额时则必须在事实发生的当月份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抚养津贴
公司对于家庭负担较重的员工依下列条件支付津贴:
一、抚养对象
1.配偶
2.其他抚养亲属
(1)责任津贴二职等以上者,其抚养家属最多不得超过二人。
(2)夫妇皆在公司上班者择一人支付。
二、抚养亲属系指和本人共同生活(依靠本人收入,赖以维持生计者,在二等亲属范围内)者。但有不得已原因而必须与抚养亲属分居时,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并经由人事部确认后,可依规定办理津贴支付。
第二十一条抚养津贴支付规定
一、新进员工及亲属增加者,应从事实发生当月起开始支付抚养津贴:抚养亲属减少者,则应于事实发生的第二个月起实施减额津贴。
二、缺勤一个月以上时,从第二个月起即不支付。连续缺勤二个月以上者再度上班时,则从恢复上班当月份开始支付。
三、欲接受抚养津贴或有调动者,原则上应于事实发生的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并经由直属主管向上呈报。
第二十二条职务津贴的种类
凡具有下列资格者,可支领职务津贴(但已接受责任津贴者,不在此范围内):
一、机械津贴
1.重作业
2.轻作业
3.其他
二、出差津贴(定额)
三、驾驶津贴(基本津贴额)
四、保卫津贴
五、电话接线津贴
第二十三条职务津贴支付职务津贴的发放额由各部门依据该职务的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人事部备案,由会计按其发放。
第二十四条职务津贴调整
遇下列情形时,公司视需要限期调整津贴:
一、合并或重整公司时,新负责人认为有调整津贴必要时。
二、停薪留职者复职时,经人事部评定有调整津贴必要时。
三、有关薪金支付标准及相关制度修订后,认为有补偿差额必要时。
第二十五条加班津贴
工作时间外的加班(不含假日班及深夜加班),每小时以正常薪金的130%作为加班津贴。
第二十六条假日加班津贴
假日加班时,依下列标准乘以计时工资作为假日加班的津贴。
一、星期六、日140%
二、法定假日150%
三、春节200%
第二十七条深夜加班津贴
一、深夜加班津贴的计算方法是以标准工资除以一般加班费,再加上计时工资的30%。轮班工作制则另行规定。
二、假日加班至深夜时依第二十六条规定区分,并依区分的假日加班费,再加上平日计时工资的40%支付。
第二十八条前三条的加班时间若在一个月内一般加班时间超过30小时、假日加班时间超过16个小时、深夜加班时间超过6个小时等,皆再加算10%。
第二十九条加班津贴的重复
一般加班与假日加班若有重复时,则不再补贴其津贴额。
第三十条特殊工作加班津贴
特殊工作者的加班津贴,则视实际需要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交通津贴
公司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公共汽车票或相等金额,作为员工交通津贴。但员工利用自备交通工具时,则不另行补贴其差额津贴,皆以定额交通津贴为基准。
第三十二条调拨津贴
因业务上的需要,员工必须于休假日内工作时,并于第二天补休者,则给予一般计时工资的40%。
第三十三条出差津贴
因业务上的需要,而必须赴外地考察或洽谈业务时,依下列支付标准,以固定金额加固定比率金额的总额为津贴的基准。
一、固定金额每次津贴额为300元
二、固定比率基准内容薪金固定比率
第三十四条停业津贴
公司因经营权变更、重整、受天然意外灾害或不可抗拒的灾害而必须部分或全部停业时,应于停止工作期间支付员工80%的基准内薪金,作为停业时的津贴。
第三十五条事故休假
因意外事故缺勤时,分下列两种方式处理:
一、年度带薪休假时,薪金照常予以支付。
二、下列特别休假时,薪金亦照常支付:
1.婚假。
2.丧假。
3.产假。
4.自然意外灾害,公司认为必须休假时。
5.公司与工会特别协定的休假。
第三十六条工会活动
员工从事工会活动而停止工作的时间不支付薪金:但公司与工会共同举办的活动不在此限。
第三十七条停职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申请离职或被解雇不给予缺勤时的薪金。
第三十八条缺勤一个月以上者
一、因业务上的负伤疾病,连续缺勤达一个月以上者:第一个月薪金则照常支付;第二个月仍缺勤时,则不再支付其薪金,但可由其部门主管代为申请劳动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
二、非业务上的负伤疾病并在每一计薪期间的缺勤日数达十五日以上者,不予支付薪金。
第三十九条行使公民权
员工因行使公民权时的缺勤,薪金照常支付。
第四十条奖金
奖金支付原则上每年分两次发放,并于6月30日和12月5日支付。
第四十一条奖金支付的对象
一、奖金支付的对象,为从奖金计算期间到发放日止一直在职的员工。
二、奖金计算期间工作满六个月以上者,应支付100%的金额:但未满6个月者,则依下列方式支付。
1.服务满5个月以上未满6个月者,支付90%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