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薪)
第十条每年在11月21日实施定期加薪,但加薪决定在11月21日以后时,可于下一个工资支付日追补。
(定期加薪的排除)
第十一条下列员工不在定期加薪的范围之内:
一、临时工、打工者、公司特别制定工资的员工。
二、外聘人员。
(升级加薪)
第十二条凡具晋升资格者,则依照各等级所制定的标准实施升级加薪,并于升级后的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开始实施。
(特别加薪)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应实施特别加薪,并在发布后的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开始实施。
一、技术进步明显并足以成为同事之楷模者,经由部门主管人员推荐及人事部评定后,认为其绩效优良有加薪必要时。
二、任职于特殊职务的员工,经人事部评定后认为有加薪必要时。
三、其他有优异表现员工,受到表彰而使公司认为有加薪必要时。
基准内工资
(基准内工资的构成)
第十四条基准内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年龄工资和职能工资)、加给(资格等级津贴和职位津贴)等两大部分。
(年龄工资)
第十五条年龄工资的规定如下:
一、公司根据员工的年龄区别,制订“年龄工资参照表”并于每年的12月31日实施调薪。若物价上涨时,年龄工资表亦随其比例变动而调整。
二、初次任用员工的年龄工资,除了第一年应依照“标准学年毕业年龄”的工资标准任用外,工作满一年时,得依照“自然年龄”工资标准支付。
(职能工资)
第十六条职能工资的规定如下:
一、公司依人事考核的成绩来制定员工的职能工资。若物价上涨,则职能工资额应随之发生变动。
二、各等级的级职工资,以该等级的初级工资作为调升级职工资的标准依据。
三、员工晋级增资时,以晋级前的职能工资加上资格等级的晋级加薪标准,晋级后的金额若不满晋级的级职工资标准时,应以标准职能工资为基准。
(初任工资)
第十七条初任职位人员的工资规定如下:
一、新进员工的年龄工资与职能工资,原则上以进入公司时员工的最高学历及录用年度作为毕业年度,其标准如下表:
二、中途任用者的初任工资,除考虑其学历外,在衡量员工之间的工资均衡性后,再决定其任用工资标准。
三、初任工资标准,除依照公司规定办理外,对于同行业问的工资标准也须一并考虑。
四、公司对于初任者的工资,可在10%的范围内,依员工表现状况来决定其增减。
(资格津贴)
第十八条凡具有资格等级第五职等到第九职等的及特别职第一职等的员工。
第十九条凡负责管理及监督职务的员工,公司依下述规定支付职位津贴。
第二十条基准外工资包括下列七项:
一、住宅津贴。
二、抚养津贴。
三、交通津贴。
四、调驻津贴。
五、特殊工津贴。
六、外勤津贴。
七、时间工作津贴。
(住宅津贴)
第二十一条住宅津贴是对因无自用住房而必须租赁房屋的职工所做的补贴,其标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需抚养家属且住房人数在3人以上者,每月津贴400元。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的员工不另行补助住宅津贴。
1.居住于公司员工宿舍的单身员工。
2.已接受公司所补助的住宅资金利息津贴者。
三、员工资格或家属抚养状况有所变动时,应提出申请变更住宅津贴。具有或丧失津贴接受资格时,也应于事实发生日的那个月(下一工资支付日前)内,根据申请事由办理津贴增额或减额。
四、非居住公司宿舍或工厂宿舍的员工,因地利之便可居住于非直系亲属的家中者,每月给予100元的住宅津贴。已接受公司所补助的住宅资金利息的员工亦适用此项规定。
(抚养津贴)
第二十二条抚养津贴的规定如下:
一、抚养津贴是公司对于需负担家庭生计,并提供抚养家属最低生活保障的员工所补助的津贴。抚养津贴的标准如下:
1.配偶的抚养津贴额,每月500元。
2.配偶以外的直系家属(抚养人数以不超过4个人为原则),每月每人100元。
二、欲接受抚养津贴或抚养家庭人数增加时,则需提出申请变更抚养津贴。津贴享受资格丧失或抚养人数减少时,也应于事实发生日的当月内(下个工资支付日之前),根据申请的事由决定津贴额的增减事宜。
三、员工亲属具备下列资格者可申请抚养津贴。
1.配偶。
2.满60岁以上的父母、祖父母。
3.未满18岁的子女。
4.身体残废且无工作能力的直系亲属,不受年龄限制。
四、其他。
1.夫妻2人同时在本公司工作时,按一人发给补助抚养津贴。
2.员工本人为养子时,可向公司申请抚养养父母。
(交通津贴)
第二十三条交通津贴的规定如下:
一、员工由住宅到公司上班需利用公共交通工具时,给予交通津贴。但以使用经济合理的交通工具为限。
二、交通津贴发放的标准以通车单程距离达10公里以上的员工为给付对象,公司应以补助定期月票或一个月二十五日来回月票的金额为基准。
(调驻津贴)
第二十四条员工奉命调驻外地执行勤务时,公司以下列方式支付津贴:
一、经公司承认的房屋租金或旅馆费用,可依实际费用的使用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处理。
二、调驻津贴除作为补助员工的租赁费用外,另拨出基准内工资的5%作为员工调驻外地的开销和补贴。
三、调驻津贴的计算,依调派到达之日开始算起。
(特殊工作津贴)
第二十五条特殊工作津贴支付的资格包括警备员和设备管理员,每月以补助600元津贴为基准。
(时间外工作津贴)
第二十六条依据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对于规定时间外的工作和休假日的工作,依下列计算方式给付时间外工作津贴:
一、规定工作时间外及休假日工作的津贴标准为(单位:元/小时):
基准内工资+住宅津贴/176×1.33=时间外工作津贴
二、一般工作时间外,自晚上十点至次日清晨五点为止的超时工作津贴标准为(单位:元/小时):
基准内工资+住宅津贴/176×1.50=时间外工作津贴
三、规定工作时间为晚上十点至次日清晨五点时,应依下列标准支付津贴(单位:元/小时):
1.自晚上十点至十二点时:
基准内工资+住宅津贴/176×0.33=夜班津贴
2.自晚上十点至次日清晨五点时:
基准内工资+住宅津贴/176×0.50=夜班津贴
四、第七职等以上的员工不予补助时间外工作津贴。
五、带薪休假及特别休假日出勤上班者,则依时间外工作津贴的方式处理。
其他津贴
(休假津贴)
第二十七条下列情形下的休假,则依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不予扣除工资:
一、行使公民权时。
二、调驻休假。
三、婚假。
四、丧假。
五、灾害休假。
六、年度带薪休假。
奖金
(奖金的发放)
第二十八条公司根据当年度的经营业绩并考虑到员工的表现,原则上在每年6月及12月分两次确定并发放奖金。
(奖金计算期间)
第二十九条奖金的计算及发放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上期奖金。计算期间为上年10月21日至本年度4月20日,于6月发放。
二、下期奖金。计算期间为本年4月21日至本年度10月20日,于12月发放。
(奖金支付对象)
第三十条从奖金计算期间开始到奖金发放日一直在公司任职者,方有资格领取奖金。但对于届满退休者,应视其工作时间按日计算并发放。
(58岁以后的奖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员工若已达58岁,则其奖金在按一般计算方式计算出来以后,以其金额乘以80%作为奖金支付标准。××公司职能工资管理制度范本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旨在依据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明确本公司员工的工资管理,主要包括工资计算期间、工资计算方法、工资支付时间和期限,以及晋升、奖金支付等事宜。
第二条员工工资是在综合考虑社会物价水平、公司支付能力以及员工年龄、年资、职能等级、责任大小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工资计算的。
第三条工资包括基准内工资及基准外工资两大部分,其结构如下页:
第四条工资计算期间及工资支付日
每一工资计算期间从上个月9日起至当月8日止,并于当月12日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若适逢节假时,则提早于前一日发放。
第五条员工遇有下列情形时,可向公司申请提前领取已工作时间的工资。
一、员工或依靠员工收入赖以维持生计者,遇有下列情况可向公司申请特殊支付:1结婚;2.死亡;3生育;4疾病或受意外灾害时。
二、员工被停职或被解聘时(包括惩戒解聘)。
三、其他获得公司同意的事情。
上列规定除第二项外,在申请非常支付时,须由本人(本人死亡则由其家属)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缺勤扣除
一、工资给付形态采用月工资制。
二、对于下列特别休假,原则上照常支付工资:1婚假;2年度带薪休假;3行使公民权时;4公司大会、教育召集时。
三、员工缺勤时,则依下列方式处理:
1.非公务原因负伤疾病时:
基本工资/平均每月应勤日×缺勤日数
2.迟到、早退、私自外出时:
基本工资/平均每月应出勤日×迟到、早退、私自外出的缺勤时数
第七条在工资计算期间,中途任用、离职或退职时的工资,按当月员工实际出勤工作日数,按日计算:或以离职、退职前的出勤日数为计算的基准。其计算的公式如下:
[基准内工资(每月固定额)+交通津贴]×出勤工作日数/平均每月应出勤日数
第八条工资支付及扣除额
一、下列规定的各项金额须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1.个人工资所得税。
2.劳工保险费(个人负担部分)。
3.团体意外保险费。
4.过半数员工开会同意的福利基金。
二、上述各项金额扣除后,员工所得应以现金形式直接交予本人。
三、工资所得也可按照员工的要求,直接汇入指定的金融机构的该员工账户内。
基准内工资
第九条基本工资的构成包括下列三项:
一、年龄工资(包括初任员工的起点工资)。
二、年资工资。
三、职能工资。
第十条年龄工资支付的标准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20岁时,每年支付500元。
二、21—30岁时,每增加一岁则逐年增加工资50元,作为支付年龄工资的标准额。
三、31—40岁时,每增加一岁则逐年增加工资70元,作为支付年龄工资的标准额。
四、41—50岁时,每增加一岁则逐年增加工资30元,作为支付年龄工资的标准额。
五、50岁以上时,每年的年龄工资支付以1,000元为上限。
六、上列年龄工资的施行细则依“年龄工资表”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年资工资
一、年资工资支付的原则是,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方可适用,并依“年资工资简明表”的规定办理。
二、50岁以上的员工,依规定不再支付年资工资。
第十二条职能工资
一、职能工资支付的原则是,依照各职层及职等的分类,根据“职能资格表”的规定,共区分为五个职能等级,并依职等的高低决定职能工资的标准。
二、每一职等都有最高及最低工资支付标准,公司应根据人事部门所评定的员工考绩状况,依照“职能等级运用表”的规定,办理有关职能等级、最低标准支付额、考绩评定等事项。
三、各等级的职能工资,则依“职能工资表”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从事特殊职务的专业人员,若因其职务难度高、责任重大或本身基本工资偏低,则应以附加工资方式,给予部分或全部的调整。
第十四条责任津贴是对具有监督管理职位者所做的支付,其具体金额依“管理职能津贴支付表”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公司对于需负担家庭生计,并提供抚养家属最低生活保障的员工,依下列方式办理抚养津贴的支付。
一、配偶,每月津贴额为200元。
二、子女,每月津贴额为100元。
第十六条住房津贴是为了补助员工因无自用住房,而需租赁房屋时的津贴,其津贴标准依下列规定办理支付
一、有配偶者或有抚养家属者,每月津贴额为550元。
二、单身者,每月津贴额为400元。
第十七条全勤及勤奋奖金
全勤奖金是为奖励员工在每一工资计算期间内的全勤者或工作勤奋者而设立的奖励项目,其支付标准如下:
一、全勤者(无迟到、早退及请假者),每月津贴额为250元。
二、该月达成公司预定的工作目标时,每月津贴额为200元。
基准外工资
第十八条勤务时间外工作津贴
一、公司因业务上的需要,而要求员工于规定工作时间外继续完成勤务时应依照员工早到或夜班加班时间,采用计时制方式计算应给员工的津贴额。
二、勤务时间外的加班津贴,则依下列方式计算(单位:元/小时):
基本工资+附加工资+责任津贴+住宅津贴+全勤及勤奋奖金/每月平均规定勤务时数*1.33
第十九条休假日工作津贴
一、公司因业务上的需要,要求员工在休假日返回公司执行公务时,得支付休假日工作津贴,但次日补休者,则不另外支付津贴。
二、休假日工作津贴采用计时制方式,依照下列公式进行计算(单位:元/小时):
基本工资+附加工资+责任津贴+住宅津贴+全勤及勤奋奖金/每月平均规定工作时数*1.50
第二十条深夜工作津贴是对夜间工作者所支付的津贴,计算时间是从晚上10点到次日清晨5点,其计算公式是(单位:元/小时):
基本工资+附加工资+责任津贴+住宅津贴+全勤及勤奋奖金/每月平均规定工作时数*0.30
第二十一条工作时间外工作津贴的特例
担任管理职位者,不适用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