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用制度管人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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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薪酬管理制度(13)

伤者治疗一般位普通病房,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社保机构报销:未经社保机构批准,擅自使用自费药品和特殊检查的费用,由伤者负担。

6.医务劳动鉴定:

工伤员工医疗期为自受伤之日起至医疗终结,不得超过18个月。医疗终结后需由市医务劳动专家鉴定小组作出伤残鉴定。内外科鉴定在××医院,职业病鉴定在卫生防疫所。

7.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待遇补偿由公司统一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并及时将补偿金发给伤残员工或死亡员工的直系供养亲属。

8.配置康复器具与康复技能:

员工因公受伤医疗终结,经医务劳动鉴定机构认定和社会保险机构批准,可以安装国内同等价格的假肢、义牙、义眼、轮椅、拐杖及其他康复器具。

本公司对伤残员工给予一定的关心、帮助,并积极想办法为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9.本公司办理工伤参保和补偿手续所需的资料:

办理工伤保险所需的资料:与办理养老保险相同。

办理工伤补偿所需的资料:

(1)申请评残:

①医院疾病诊断书;

②伤残程度(等级)鉴定表;

③用人单位评残申请报告。

(2)轻伤:

①补偿审批表:

②医疗费单据、病历卡:

③投保花名册:

④收据。

(3)员工致残补偿:

①工伤证明、参保花名册;

②病历卡、医疗费单据:

③事故报告书、补偿审批表:

④伤残程序(等级)鉴定表:

⑤收据。

(4)员工死亡补偿:

①死亡证明书、投保花名册:

②抢救医疗费单据:

③事故报告书、补偿审批表:

④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其家庭成员有关资料证明及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应有县一级以上的医务劳动鉴定结论书;

⑥在校就读的学生,应有学校的证明书。

(5)康复器具:

①审批表;

②伤残程序鉴定表;

③购买和安装康复器具费用单据。

三、统筹保险办事程序

1.适用对象

本公司在编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自愿统筹医疗:

(1)系中国公民,持有常住户口的:

(2)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或年满18周岁仍在中学就读)的;

(3)父母或配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从未有工作收入的。

2.缴费标准

参加统筹医疗人员每人每月缴交5元,参加统筹医疗单位按参加人数每人每月缴交3元,在单位福利费中列支:

3.办证程序

参加对象须提供一寸免冠彩色近照一张、身份证及医疗保险证复印件,由单位指定专人于当月的15日~20日送交统筹医疗处,并于下月初发给统筹医疗证。

根据就近医疗的原则,可在约定医院中选择指定医院。

4.医疗待遇

(1)参加人员持家属统筹医疗证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统筹医疗门诊或住院结账单(由单位统一领取、发放),到指定医院就医。医疗费用按规定记账90%,个人现金自付10%。

(2)进口药、输血、特殊检查的治疗费用一律不准记账。确因宿隋需要经申请批准采用现金支付后,按规定审核报销(急、危、重患者可先用后批)。

(3)转诊程序,应由当地市级医院主诊医生出具转诊证明,主任签字,加盖医院公章,到统筹医疗处办理转诊手续。

(4)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医疗费用年度结算时按比例结算到个人。

①门诊超定额费用年度结算时按2:2:6的比例,由市财政负担20%,单位负担20%,个人负担60%。

②住院超定额费用按2:6:2的比例,由市财政负担20%,单位负担60%,个人负担20%。

四、直属保险办事程序

1.基本养老保险金收缴程序:

(1)公司首次参保时应向保局直属保险处提供如下资料与表格。

①《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需提供电脑软盘);

②《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登记表》(需提供电脑软盘);

③《单位工资基金手册》;

④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⑤本人1寸近照1张。

投保后正常缴费时,如本月无人员变更及月基本工资增减情况,社保局直属保险处直接按上月参保人数及月基本工资数额,委托财政或开户银行划拨本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有人员变更及月基本工资增减情况,公司要在当月15日前填报《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登记表》,并携带《单位工资基金手册》、《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电脑卡》,到社保局直属保险处办理相关手续,社保局直属保险处依据新核准人数及月基本工资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直属保险处向参保单位发放下列资料:

①《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手册》;

②《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电脑卡》。

(3)缴费情况反馈:社保局电脑中心每月末将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情况汇总,打印出报表。同时直属保险处每月向缴费单位提供《基本养老保险费缴款单》,每半年提供一次《个人账户账目单》,由单位公布或转交给工作人员。

(4)中止、终结缴费:工作人员调动、公司辞退或本人辞职等,公司应于当月携带有关人员的资料到社保局直属保险处办理中止缴费手续。工作人员经批准出国或赴港澳定居,或工作人员死亡,公司应于当月携带有关人员的资料到社保局直属保险处办理中止缴费手续。

2.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程序:

(1)退休、退职审核程序。公司将退休、退职人员的有关资料报送市社保局直属保险处审核:

①《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

②高级管理人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的《高级管理人员退休证》、《高级管理人员退休通知》和劳动局审批发放的《普通员工退休证》、《普通员工退休通知》:

③退休、退职人员的《单位社会保险手册》、《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电脑卡》、身份证复印件:

④退休、退职人员个人储蓄存折账号:

⑤提供提前退休、退职人员的《伤病员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经审核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同时办理停止缴费手续。

(2)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直属保险处每月5日前将基本养老保险金核算并转入退休、退职人员的个人储蓄存折账户。退休、退职人员到银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退休金管理制度

××公司退休金管理规则范本

通则

一、范围。

本公司退休金事务的处理依据本规则进行。但顾问、非正式职工、保安公司派驻保安人员、临时工、业余劳动者不适用此规则。

二、接受退休金的资格。

退休金只对连续工作3年以上,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且完全结束了所管业务的交接工作的退休员工发放。未连续工作3年,但有特别的功劳或有特殊情况的退休者,可以得到慰劳

三、支付办法。

退休金的支付,在退休者已办完前项所定的手续时,可给其一半金额。剩余部分,在此后3个月以内支付。

四、分割支付。

当退休金的支付金额过大,或者同期有很多退休人员,或者是因公司的财政状况较紧而难以分两次支付所有退休金时,可以把退休金分割为若干份,多次支付。

五、计算方法。

退休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退休者的基本工资×退休金支付标准比率×在职期间评价系数×连续工作年数

在本人死亡时,退休金的支付,以照顾依靠死者收入维持生计的家属为主要出发点,通过调查,支付给最恰当的死者遗属。退休金的支付额七、在有不得已的事由退休时,其退休金以下表的支付率为标准。不得已的事由包括:1因公司业务状况不佳而被辞退。2在职期间死亡。3到退休年龄而退休。4连续工作30年以上的退休者。5因工作上的原因负伤、生病而不能坚持工作,不得已退休者。

计算方法:A×B×基本工资

八、因自身原因而退休者的退休金计算。

因自身原因而退休,退休金的计算为退休金支付率表(1)所算出的支付额与下表支付率的乘积。

九、工作时间的计算方法。

工作时间依照下面的方法进行计算

1.工作时间从员工进公司之日开始算起,到死亡或者退职之日结束。

2.长期休假的时间,要从工作时间中扣除。

3.未满一年的时间按月计算,未满一月的时间舍去不计。

十、在短期内的评价系数。

退休金要根据所掌握的退休人员在工作期内的工作态度、工作成绩而定。调查结果表现为评价系数。该系数由基本工资乘一定的比率而得。

1.系数A。

这是成绩特别优秀者年达到的系数,用140%乘其本人的基本工资。

2.系数B

这是成绩较好者所达到的系数,用120%乘其本人的基本工资。

3.系数c。

这是有一般成绩者所得的系数,取本人基本工资的100%。

4.系数D。

这是成绩不佳者所得的系数,取本人基本工资的80%。

5.系数E。

这是成绩很差者所得的系数,取本人基本工资的60%。

十一、评价手续。

对退休者在工作期间的工作态度、工作成绩的评价,要按一定的评价手续,公正、严肃地进行。

十二、退休津贴的修正和减额。

符合下面各点之一者,不发退休金。但工作满十年以上者,除掉第2、3两点所指情况,可以根据特殊情况,在基本工资的五折以内支付退休金;

1.受到惩处而被辞退。

2.未做完业务上的交接便退休。

3.未得到公司的认可粗暴地单方面退休。

4.退休前后对抗上级领导,不服从上级命令,甚至还扰乱公司内部秩序。

5.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6.有不正当的行为。

十三、本规则

自××年×月×日起实施。

附则

××公司退休金支付规定范本

(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退休时,依本规定支付退休金。但是,顾问、临时工、试用工不适用此规定。

(接受退休金的资格)

第二条退休金只支付给连续工作两年以上,按规定办完退休手续,且已将所管业务完全移交给继任者的退休人员。对于虽然连续工作未满两年,但有特殊功劳,或有特殊情况的退休人员,可支付若干慰劳金。

(支付时期及方法)

第三条退休人员在结束业务及各交易关系的交接,并进一步把保管的金钱、物品、书籍、未清算的债务等都交还公司后,支付其一半退休金,余下的退休金在其退休后三个月以内支付。

(分割支付)

第四条当需要支付的退休金太多,或者要求退休的人太多,或者由于公司财政状况方面原因,不能分两次支付完毕时,可以分几次支付。

(非本人原因的退休)

第五条当连续工作两年以上的公司员工符合下面各点之一时,不被看做因其自身的原因而退休。但是,不正当的情况及事故等不在此列。

一、在到达退休年龄时退休:

二、在任职期间死亡:

三、因难以继续胜任工作的伤病而退休:

四、由于公司业务上的原因被辞退:

五、由于子女结婚而退休:

六、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以上时的退休。

支付金

(种类)

第六条退休金分为固定支付的退休金和按成绩支付的退休金两类,两类合在一起支付。

(固定支付的退休金)

第七条固定支付的退休金为本人月基本工资和工作年数的乘积的二分之一。若因本人原因而退休,其退休金为同一数额的四分之一。

(根据成绩支付的退休金)

第八条根据成绩支付的退休金,要查核其在职期间(最近三年以内)的成绩、工作态度、协作态度以及退休事由,然后在固定支付的退休金的10%~15%之间取一数值。

在前项中,达到正常成绩的为100%。根据成绩支付的退休金,要特别考虑其退休的事由。

连续工作时间的计算

第九条连续工作年数的计算采用下述办法,从被收进公司的决定做出之日算起,未满一年的零星时间按月计,未满一月的时间舍掉不计。

长期休假不加算到连续工作年数中。

(不支付退休金的情况)

第十条符合下列各点之一者,不支付退休金。但连续工作十年以上者,考虑其特殊情况,可在正常退休金额的半数范围内给予支付。

不予支付退休金的情况为:

一、曾受到惩处:

二、未把业务交接工作办好就退休:

三、未得到公司认可而单方面退休:

四、在退休前后对抗上级领导、不服从上级命令、甚至明目张胆地扰乱公司内部的秩序:

五、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六、有不正当的行为。

(增加退休金的处理)

第十一条公司总经理可以通过对退休人员的技能、功绩、工作态度的调查,对其中优秀的人员,可在其退休金的10%到50%的范围内,作为对其退休金的增加额。

(公司员工死亡时其退休金的领受顺序)

第十二条当公司员工在职期间残废的,退休金按以下顺序支付给其遗属: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孙子女:

五、祖父母:

六、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

附则

(修改与废止)

第十三条本规定在法令作出修改、工资体系进行修订、公司经营状况或社会环境发生变动时,公司可以作出修改或废止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