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是收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付款单位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核对结算单证或验货后向银行承付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按照结算凭证传递方式的不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可以分为邮划和电划两种。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具有使用范围较窄、监督严格和信用度较高的特点。
首先,按照规定,异地托收承付只适用于国营单位和集体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其他性质的单位和除商品交易外的其他款项结算无法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其次,异地托收承付的监督较为严格,从收款单位提出托收到付款单位承付款项,每一个环节都在银行的严格监督下进行。
此外,由于异地托收承付是在银行严格监督下进行的,付款单位理由不成立的不得拒付,因而收款单位收款有一定的保证,信用度相对较高。
办理托收承付应注意如下一些问题:
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载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0元。
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元。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付款单位承付手续的办理
付款单位出纳员收到其开户银行转来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第五联及有关发运单证和交易单证后,应按规定立即登记“异地托收承付付款登记簿”和“异地托收承付处理单”,然后交供应(业务)等职能部门签收。
出纳员在登记时,应逐项认真地登记托收单号、收单日期、收款单位名称、托收款项内容、托收金额等各项内容。
供应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认真仔细地审查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及发运单证和交易单证,看其价格、金额、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等是否符合双方签订的合同的规定,并签出全部承付、部分拒付、全部拒付的意见。如为验货付款的还应将有关单证和实际收到货物作进一步核对,以签出处理意见。
付款单位承付货款有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方式,由收付双方协商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实行验货付款的,收款单位在办理托收手续时应在托收凭证上加盖“验货付款”戳记。实行验单付款的,其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到节假日顺延,对距离较远的付款单位必须邮寄的另加邮寄时间。
付款单位收到银行发出的承付通知后,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付货款的,银行视作承付处理,在承付期满的次日将款项按收款单位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单位。
实行验货付款的,其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另外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验货付款期限,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由收款单位在托收承付凭证上予以注明,这样银行便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办理付款。
付款单位收到提货通知后,应立即通知银行并交验提货通知。但是假设付款单位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后的10天或收付双方约定的期限(从次日算起),未收到提货通知,则应在第10天或约定期限内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如果未通知,银行即视作已经验货,于10天或约定期限满的次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单位。在第10天付款单位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货通知没有及时通知银行的,银行仍按10天期满的次日作为划款日期,并按超过天数,计扣逾期付款的滞纳金。
付款单位承付托收款项后,应当根据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第五联及有关交易单证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等
贷:银行存款
总之,不论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立即办理划款。因商品的价格、数量或金额变动,付款人因多承付款项的,须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提出书面通知,银行据此将当次托收的款项划给收款人。付款人不得在承付货款中,扣抵其他款项或以前托收的款项。
无足够资金支付托收款项的处理
付款单位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其银行账户内无足够资金支付托收款项,只能部分支付时,银行将填制特种转账凭证,将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加盖业务公章后交给付款单位作支款通知,同时通知收款单位开户银行由其通知收款单位。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银行按逾期付款处理。付款单位收到银行转来的特种转账凭证,按照可支付部分支付款项,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等
贷:银行存款
同时按照未付金额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等
贷:应付账款——××单位
收款单位收到开户银行盖章后转来的作为收款通知的特种转账贷方凭证,按照部分划回款项金额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单位
如果付款期满,付款单位银行账户无款支付时,银行填制“到期未收通知书”一式三联,加盖业务公章后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由其通知收款单位。
付款单位则根据承付通知和有关凭证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等
贷:应付账款——××单位
收款单位办理异地托收的手续
收款单位按照收付双方签订合同的要求发货或提供劳务后,填制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由于托收承付结算分为邮划和电划两种,因而相应地托收承付结算凭证也分为邮划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和电划托收承付结算凭证两种。
邮划托收承付结算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是收款单位开户银行给收款单位的回单,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是收款单位委托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款项后的收款凭证,第三联(支款凭证)是付款单位向开户银行支付货款的支款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是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在款项收妥后给收款单位的收账通知,第五联(承付支款通知)是付款单位开户银行通知付款单位按期承付货款的承付(支款)通知。电划托收承付结算凭证也是一式五联,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第五联的作用与邮划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相同,第四联是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拍发电报的依据。
收款单位出纳员在填写托收承付结算凭证时,应按照要求逐项认真填写凭证的各项内容,包括收款单位(即本单位)的全称、账号、开户银行,付款单位的全称、账号或地址、开户银行,托收金额的大、小写,随凭证附寄的单证的张数或册数,商品发运情况(如运单的号码等),合同名称、号码等,并在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第二联“收款单位盖章”栏加盖本单位预留银行印鉴。然后,将托收承付结算凭证连同发运单证或有关证件和交易凭证(如销货发票、代垫运杂费单据等)一并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如开户银行认为有必要,还需附送收、付款双方签订的合同。如果收款单位的发运证件经银行验证后需要取回的,应向银行说明。
开户银行收到收款单位的托收凭证后,将按照托收承付结算的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的要求进行认真的审查,必要时还将查验收付款双方签订的合同。按照规定,开户银行审查时间最长不超过2天。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要求的,银行将不予办理,退回托收凭证。审查无误的,办理托收手续,在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第一联上加盖业务用公章退还给收款单位。对收款单位提供发运证件交银行验证后,需要取回保管或寄存的,应在各联凭证和发运证件上加盖“已验发运证件”戳记,然后将发运证件退还给收款单位。
收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盖章退回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第一联后,应根据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第一联和有关单证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单位
贷: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等
对于收款单位在发运货物时代付款单位垫付的运杂费,应在垫付后凭运杂费单据复制件(原件随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寄付款单位)编制银行存款或现金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单位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此外,收款单位出纳员还应根据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第一联登记“异地托收承付登记簿”,详细登记办妥托收日期,付款单位的名称、账号、开户银行,托收款项内容(如××商品货款),托收金额等,待收到付款单位货款时再进一步登记托收金额和托收日期等。
托收承付方式下的逾期付款的处理
购货企业在承付期满目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
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滞纳金),将其划给收款单位。其计算公式为:
应付滞纳金=逾期未付金额×逾期天数×手口收比例
逾期天数从承付期满日算起。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付款人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一天,计算一天的赔偿金。在承付期满的次日(如遇节假日,逾期付款赔偿金的天数计算也相应顺延,但在以后遇到节假日应当照算逾期天数)银行营业终了时,仍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两天,计算两天的赔偿金,其余类推。银行审查拒绝付款期间,不能算作付款人逾期付款,但对无理的拒绝付款而增加银行审查时间的,应从承付期满目算起,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另外,按照规定,赔偿金实行定期计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内单独划给收款人。次月又有部分付款的,从当月1日起计算赔偿金,随同部分支付的款项划给收款人,对尚未支付的款项,从当月1日起到月终再计算赔偿金,于第三个月3日内划给收款人。第三个月仍有部分付款的,按照上述方法计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扣付列为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首位,如付款入账户余额不足全额支付时,应排列在工资之前,并对该账户采取“只收不付”的控制方法,待一次足额扣付赔偿金后,才准予办理其他款项的支付。因此而产生的经济后果,由付款人自行负责。
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3个月(从承付期满日算起)。在此期限内,银行必须按照扣款顺序陆续扣款。期满时,如果付款人仍无足够资金支付该笔尚未付清的欠款,银行应于次日通知付款人将有关交易单证(单证已作账务处理或已部分支付的,可以填制“应付款项证明单”),在两日内退回银行。银行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交易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并将应付的赔偿金划给收款人。对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银行应当自发出通知的第三天起,按照尚未付清欠款的金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付款人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时为止。
最后,收款人对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如需委托银行重办托收,应当填写四联“重办托收理由书”,将其中三联连同购销合同、有关证据和退回的原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一并送交银行,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的拒付手续
如果购货企业在承付期内发现下列情况,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未注明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购销合同的款项。
未经双方事先协议,销货企业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购货企业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发货的款项。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企事业单位在提出拒绝付款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注明拒绝付款理由,并加盖单位公章,涉及合同的应引证合同上的有关条款;属于商品质量问题,需要提出商品检验部门的检验证明;属于商品数量问题,需要提出数量问题的证明及其有关数量的记录;属于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应当提出国家商品检验或运输等部门出具的证明,一并送交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应认真审查拒绝付款理由,查验合同。经审查认为拒付理由成立,同意拒付的,在“拒绝承付理由书”上签署意见,在第一联“拒绝承付理由书”上加盖业务用公章作为回单(完全拒付)或支款通知(部分拒付)退给付款单位。同时将“拒绝承付理由书”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托收凭证、交易单证(全部拒付)及拒付商品清单(部分拒付)等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通知收款单位。
按照规定,付款单位不得无理由拒付。对于购货企业提出拒绝付款的手续不全、依据不足、理由不符合规定和不属于拒绝付款情况的,以及超过承付期拒付和应当部分拒付而为全部拒付的,银行均不受理,并实行强制扣款,将款项划给收款单位,并对其处以2000至5000元罚款。
付款单位自提自运商品的,不得拒付,因为收款单位在自提自运商品时对商品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等已经当面验收。
付款单位收到银行盖章退回的“拒绝承付理由书”后,如果是全部拒付的,由于没有引起其资金的增减变动,因而无须进行会计处理,只需将“拒绝承付理由书”妥善保管,并在“托收承付付款登记簿”中对拒付情况加以登记即可。如果在拒付时,收款单位发出的商品、物资已经收到,应在“代管物资登记簿”中对收到的物资进行详细登记。如果付款单位实行部分拒付,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拒绝承付理由书”,按照部分承付金额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物资采购
贷:银行存款
付款单位拒付后,对收到的收款单位发来的商品、物资应负责妥善保管,不能动用。银行如果发现付款单位动用收款单位的商品、物资,有权将款项从账户中转划给收款单位,并从承付期满之日起,扣计逾期付款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