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单位收到其开户银行转来的付款单位的拒付通知后,应认真对照合同条款,看对方提出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如属于对方无理拒付,可向开户银行重办托收,填写“重办托收理由书”,将其中三联连同经济合同、有关证据和退回的原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一并送交开户银行,经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付的,可以重办托收。如果是由于办理托收时所填写的付款单位地址、开户银行有误或者账号不符、单据不全等原因等被对方退回的,收款单位进行更正后,也可以向银行申请重办托收。如果是由于付款单位变更名称、账号等又不通知收款单位而影响结算的,其责任由付款单位负责。如果是由于银行工作上的差错造成付款单位拒付的,应由银行负责。如果确实是由于本单位发货错误或者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等造成对方拒付的,应及时与付款单位取得联系,协商解决办法。如果经过协商由付款方退回所购货物的,财务部门编制转账凭证,冲销退回货物已入账的销售收入,其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收账款——××单位
同时对于已退回货物发运时和退回时所承担的运杂费等,也应编制记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
贷:应收账款(发货时代垫)
银行存款(退货时应付)
如果经过协商,由收款单位给予付款单位一定的销售折扣,则可以重新办理托收承付手续,当然也可以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结算。如重新办理托收手续,可以冲减原有销售收入,按照新的托收凭证重新确立销售收入,也可以在原有销售收入基础上进行会计处理。
汇兑结算方式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汇兑适用于异地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汇兑根据划转款项的不同方法及传递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由汇款人自行选择。
1.信汇
信汇,是汇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同时交存一定金额及手续费,汇出行将信汇委托书以邮寄方式寄给汇入行,授权汇入行向收款人解付一定金额的一种汇兑结算方式。
采用信汇的,汇款单位出纳人员应填制一式四联“信汇凭证”。
“信汇凭证”第一联为“回单”,是汇出行受理信汇凭证后给汇款人的回单;第二联为“支款凭证”,是汇款人委托开户银行办理信汇时转账付款的支付凭证;第三联为“收款凭证”,是汇入行将款项收入收款人账户后的收款凭证;第四联为“收账通知或取款收据”,是给直接记入收款人账户后通知收款人的收款通知,或不直接记入账户的收款人凭以领取款项的取款收据。
2.电汇
电汇,是汇款人将一定款项交存汇款银行,汇款银行通过电报或电传给目的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汇入行),指示汇入行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汇款方式。
电汇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回单”,是汇出行给汇款人的回单;第二联为“支款凭证”,为汇出银行办理转账付款的支款凭证;第三联为“发电依据”,汇出行凭此向汇入行拍发电报。
汇兑结算的基本规定
1.汇兑结算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
即不论汇款金额多少均可以办理信汇和电汇结算。
2.支取现金的规定
收款人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付款人在填制信汇和电汇凭证时,须在凭证“汇款金额”大写金额栏中填写“现金”字样,款项汇入异地后,收款人需携带本人的身份证件或汇入地有关单位足以证实收款人身分的证明,到银行一次办理现金支付手续。信汇或电汇凭证上未注明“现金”字样,款项汇入异地后,收款人需携带本人的身份证件或汇入地有关单位足以证实收款人身分的证明,到银行一次办理现金支付手续。信汇或电汇凭证上未注明“现金”字样而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需部分支取现金的,收款人应填写取款凭证和存款凭证送交汇入银行,办理支取部分现金和转账手续。
3.留行待取的规定
汇款人将款项汇往异地需派人领取的,在办理汇款时,应在签发的汇兑凭证各联的“收款人账号或地址”栏内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印鉴支取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印鉴支取后,应在第四联凭证上加盖预留的收款人印鉴。款项汇入异地后,收款人须携带足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或汇入地有关单位足以证实收款人身份的证明向银行支取款项。如信汇凭印鉴支取的,收款人必须持与预留印鉴相符的印章,经银行验对无误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4.分次支取的规定
收款人接到汇入银行的取款通知后,若收款人需要分次支取的,要向汇入银行说明分次支取的原因和情况,经汇入银行同意,以收款人名义设立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结清为止,不计利息。
5.转汇的规定
收款人如需将汇款转到另一地点,应在汇入银行重新办理汇款手续。转汇时,收款人和用途不得改变,汇入银行必须在信汇或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6.退汇的规定
汇款人对汇出的款项要求退汇时,应出具正式函件,说明要求退汇的理由或本人身份证明和原电汇凭证回单,向汇出银行办理退汇。汇出银行审查后,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查实款项确未解付,方可办理退汇。如汇入银行回复款项已经解付或款项已直接汇入收款人账户,则不能办理退汇。此外,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从发出取款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无法交付的款项,可主动办理退汇。
汇兑结算的程序
(1)汇款人委托开户银行办理汇款。
(2)银行受理退汇回单。
(3)银行间划拨。
(4)收款人开户银行通知收款人汇款已到。
汇兑结算应注意的问题
1.汇款人异地汇款时,可根据款项汇入地点的远近和时间的要求,选择信汇或电汇结算方式。填写汇款凭证时,要按照凭证各栏要求,详细填明汇入地点、行名、收款人及汇款用途等项内容并在第二联上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2.根据结算规定,信汇汇款可附带与汇款有关的少量单证,如向外地订购书刊的订购单、商品订购单以及向外地人员汇付工资发放表等。电汇款项不允许附带单证。
3.收款人收到银行转来的收款通知或电划代收报单时,要认真地对凭证的内容进行审查,主要查看凭证收款人全称和账号是否与本单位的全称和账号一致,汇款用途是否与本单位有关,汇入银行是否加盖了转讫印章。在确认属于本单位款项但又用途不明的情况下,应及时与本单位有关部门联系,尽快查明款项用途,从而准确归属有关核算账户。
信用卡结算方式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此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别载体卡片。使用信用卡时需注意的问题有:
1.单位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2.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3.单位信用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4.持卡人带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身份证…并交特约单位并在签购单上签名确认。
5.特约单位不得通过压卡、签单和退货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现金。
6.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7.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透支期限最长60天。
8.持卡人不得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指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
9.持卡人不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应持信用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申请信用卡的方法
凡是申请办理信用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发行信用卡的银行填交信用卡申请书。
填写申请书时,应详细写明申请单位,持卡人的姓名、年龄、地址,单位财产及负债情况,持卡人的职业、职务等,送发卡行审查。
发卡行对收到的申请书,应对其项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并通过打电话或写信等方式向申请人的单位或有关银行证实申请人的职业、收入、信誉等情况,并向担保人说明担保责任。经审查符合发卡条件批准发卡的,向申请人发出信用卡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到发卡行办理开户手续。
申请人办理开户手续,首先应交存信用卡存款,其次应交纳年费,有时还交存一定的保证金。
申请人交存信用卡存款时,用转账结算的,填制一式两联进账单;用现金交存的,填制两联现金交款单,填明交存的金额。
信用卡的年费,各发卡银行有不同的规定。交纳年费时可填制一式三联结算业务收费凭证,填明交纳的年费金额。
申请人按照规定需要交存保证金时,使用转账结算的,可填制一式两联进账单;使用现金交存的,可填制一式两联现金交款单。
申请人按规定填制进账单或现金交款单(用来交存信用卡存款和保证金)和结算业务收费凭证后,应将交存的信用卡存款、交纳的年费和交存的保证金的总金额填制的转账支票或应交纳的现金,连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信用卡通知书一并交给发卡银行信用卡部。信用卡部按规定进行认真地审查,如支票与进账单的填写内容是否正确,支票或现金与进账单或现金交款单和结算业务收费凭证的金额是否一致,支票是否在有效期内等。审核无误后,在第一联进账单或现金交款单和第三联结算业务收费凭证上加盖“转讫”章或“现金收讫”章后连同身份证退回申请人,通知其在若干天内到信用卡部凭回单及身份证领取信用卡。持卡人领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的背面签上本人习惯的签名式样,签名后不得涂改。
单位申请人回单位后,对于应交信用卡存款,凭银行盖章退回的第一联进账单或现金交款单编制银行存款或现金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对于交纳的年费,按照银行盖章退回的结算业务收费凭证编制银行存款或现金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对于存入保证金,按照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或现金交款单编制银行存款或现金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存入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信用卡的消费
单位持卡人在取得信用卡后,可用于支付差旅费和采购零星物品,可在发卡银行在各地约定的饭店、宾馆、商店等特约单位记账付款,也可凭卡在发卡银行各地分支机构提取一定数额的现金。
持卡人持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或直接消费时,应向特约单位收款员出示本人身份证和信用卡。特约单位在销货或提供服务时,填制一式四联直接购货签购单,第一联为持卡人存根,第二联为发卡银行信用卡部存根,第三联为代理存根,第四联为特约单位存根。收款员对持卡人出示的信用卡进行审查,包括信用卡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已经止付,与身份证是否相符等,核对无误后,请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签名,签名式样必须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一致,盖章后将第一联签购单退还给持卡人。如需开发票,由收款员另开发票交持卡人。
持卡人凭特约单位退回的签购单第一联和发票等原始凭证回单位报销,财务部门据此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物资采购
贷: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
信用卡支取现金的方法
信用卡的持卡人凭信用卡可在发卡银行指定的银行机构支取现金。持卡人在支取现金时,应填制一式三联取现单,第一联为持卡人存根,第二联为发卡银行信用卡部存根,第三联为代理行存根,并向银行交验信用卡和身份证。取现银行按规定审查信用卡的真伪、有效期及是否列入止付名单,持卡人在取现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上的预留签名是否相符,身份证与取现人是否相符等。超额付现需要授权的,付现银行向发卡银行信用卡部申请授权,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并将第一联取现单连同信用卡、身份证及现金交持卡人。
按照规定,持卡人在当地支取现金不用支付任何费用,在异地支取现金需支付1%的手续费(也有的信用卡不需要支付此项手续费的),手续费不在现金中抵扣,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各单位根据持卡人取现单编制现金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
信用卡的透支、销户及挂失
1.信用卡的透支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信用卡的持卡人在信用卡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支付款项时,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透支,并在规定期限内将透支款项偿还给发卡银行。但是,如果持卡人进行恶意透支的,即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持卡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关于信用卡透支的利息,依《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0.5%。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1%。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1.51%。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2.信用卡的销户
持卡人不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应持信用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持卡人办理销户时,如果账户内还有余额,属单位卡的,则应将该账户内的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算,也可以提取现金。
持卡人透支之后,只有在还清透支利息后,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办理销户:
(1)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2)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不更换新卡的。
(3)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4)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5)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6)信用卡账户两年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7)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信用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
3.信用卡的挂失
信用卡丢失后,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
如果持卡人不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造成损失的,则应自行承担该损失;如果持卡人办理了挂失手续而因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的原因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则应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承担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