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的性质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可以划分为一般违法(如违反有关民事法律或行政法规)和刑事违法(即犯罪行为)两大类。由于违法行为的种类不同,法律制裁的方式也不同,大体可分为以下三种:(1)民事制裁。指司法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违反民事法规的当事人,按其应负的民事责任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比如,毁坏了未成年人的财产、剥夺了未成年人的继承权等,都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受到相应的制裁。民事制裁的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责令排除障碍;责令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责令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责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2)行政制裁。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和国家纪律、劳动纪律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者给予的一种惩罚性措施。比如,学校教职员体罚未成年学生,情节严重的,就要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对其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制裁的方式有: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罚(如没收、罚款、警告、行政拘留等),经济处罚和劳动教养四种。
(3)刑事制裁。指国家司法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者依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所给予的刑罚。比如,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溺弃婴儿等,都要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对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其悔过、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