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7岁的小其到天津一制桶厂打工。在工作过程中右手拇指被轧断,经医院检查,其拇指两节骨头都被压碎,无法做手术复原。但入院时老板将小其的名字改为该厂一名入保人小王的名字,他实际并没有为小其入保。那么,这种情况下小其应怎样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小其想要起诉该厂老板,他必须注意一些什么情况?他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吗?他具体有哪些权利可以申请赔偿?
对于上述案例中的情况,可按以下步骤处理:(1)取得有关证据,包括工资证明、受伤证明、其他员工的证明以及该厂给予各种费用报销的证明。
(2)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对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骗取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举报,要求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进行查处。
(3)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在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查处后,自然也就查明了该老板让小其治疗是冒名顶替他人的真相,从而避免了自己为举证而陷入长久的消耗战中。
当然,也可以在举报用人单位不法行为的同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有了工伤认定结论后,小其才能获得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
认定工伤后,如果该厂老板未按有关规定为小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应该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结论还不服的话,方可提起民事诉讼。
由于小其属于工伤,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也就无法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小其可以要求获得赔偿的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就医路费、误工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需要康复治疗和配置辅助器具的,还可以要求支付康复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另外,如果治疗期间需要生活护理的,还可以要求支付生活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