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一章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有什么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