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某些地区的农村妇女在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权方面仍受歧视:在结婚时,丈夫一方不给承包地,而娘家原拥有的承包地又被收回;离婚或丧偶后,土地承包权要么由丈夫享有,要么被集体经济组织强制收回等。
《土地承包法》特别强调了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1)妇女在承包中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3)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4)发包方有法律规定的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