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第五条规定:除工副业、果园、鱼塘,“四荒”等实行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的项目外,其他土地,无论是叫“口粮田”、“责任田”,还是叫“经济田”,其承包费都属于农民向集体经济组织上交的村提留、乡统筹的范围,要严格控制在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五以内(以村为单位)。这一政策使我国农业承包经营现实中存在三种形式:(1)责任田承包或称口粮田、经济田、大田承包;(2)专业承包,即工副业、果园鱼塘等具有一定专业性质的承包;(3)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产生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招标承包。
以上三种承包经营形式主要区别在于:责任田承包的承包人,一般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的承包方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专业承包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是通过要约、承诺协商确定的;招标承包的承包经营关系主要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包方与发包方只能在其规定的范围内对其具体内容进行协商。
基于责任田承包与专业承包、招标承包的区别,人民法院在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适用的法律条款也就有较大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