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但是,该法并没有规定农户人口发生了变化就应该对土地进行调整。实际上,依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的精神实质看,不能因为农户的人口发生了变化就调整土地。
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村民承包土地是以农户为单位,承包期限基本都是三十年以上。而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在《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该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这也就是说,法律是不鼓励预留机动地的。然而农户的人口却可能是变动非常快的。几年时间内,有的可能去世了,有的可能出嫁了,有的可能娶妻生子了,有的可能考上大学并参加工作了……这些现象经常发生,但并不能因为这些人员变动就要调整承包地。如果这样做,那么农民承包是极为不稳定的,这不利于土地的稳定经营,也不符合经济发展的趋向。
因为农户人口的变动调整承包地,这既不经济,也不现实。为了照顾某些农户人口增加以后对土地的需要,可以采取多种办法解决,如采用调整口粮田和提留款的动粮不动地,供粮不包田的办法;有的实行增人减责任田、加口粮田,减人增责任田,减口粮田的两田互补的办法;有的实行一部分土地长期承包不动,一部分土地短期承包,几年一调的长短结合办法;有的可预留机动地,以备调剂等。
总之,农户的人口发生了变化,不一定就要相应地调整承包地,在很多情况下也是无法调整土地的。如果符合法律规定要求调整土地,也应民主决策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