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法》对出嫁女、离婚妇女的承包地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这是为了充分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法对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分两种情况:(1)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也就是说,出嫁女出嫁到了新的村集体,并且在新的村集体已经取得了承包地,则说明已经成为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就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就不应再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的权利,因此发包方可以收回原承包地。
(2)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是为了避免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相互扯皮的现象,从而保护妇女的权益。
该法对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作出了如下规定:(1)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2)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其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