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因建设需要,征收某区居民委员会耕地150亩,其中孙某所在村民小组被征收60亩,获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230万余元。居委会在对孙某所在的村民小组的该笔土地款分配时,按1997年承包土地人口平均分配,每一承包人口分得1.22万元,孙某因在1997年土地承包调整时尚未出生未获分配。孙某将某区居委会告上法庭,要求参与分配征收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给予的补偿,属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农村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即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共同所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必然导致土地所有权的变更,使该组织的每个成员丧失原有的土地使用权,由此所获得的补偿,应归全体成员共同享有。孙某系该区居民委员会中一村民小组的村民,虽然没有承包土地,但其应享有平等分配征收补偿费的权利。村民的自治权不能对抗公民的生存权和财产权,孙某依法享有参与分配征收补偿费的权利,不得非法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