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交回承包地,但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村民在承包的过程中,将承包的土地交回村集体经济组织,这是承包方的权利,他人不能阻拦。但是,自愿将承包的土地交回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是从法律上放弃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并没有从法律上放弃他(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放弃土地承包权之后,村民仍然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新一轮土地承包开始之后,其仍然享有在新一轮土地承包中取得承包地的权利。所以,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后,仍享有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权,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借故剥夺他们参与分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