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级人民政府无权批准征收土地。我国最初制定的《土地管理法》中,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一定的范围内是可以批准征收土地的,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地方政府为了所谓经济发展滥用征收土地的权力,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后果。后来我国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已经将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土地的权力收归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因此,市、县级人民政府无权批准征收土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虽然没有批准征收土地的权力,但是具体征收土地都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