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学庵笔记》
田登作郡①,自讳②其名,触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于是举州皆谓灯为“火”。上元③放灯,许人入州治④游观。吏人遂书榜揭于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注释
①作郡:做州官。
②讳:忌讳。
③上元:正月十五。
④州治:州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