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原则与制度,是农村信用社于其贷款营销与管理实践中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违背了这些行为规范,其贷款营销与管理活动就有可能出现不应有的偏差,乃至给农村信用社造成不必要的资产损失。为此,本章就此做专门地阐述。
第一节 农村信用社贷款原则
农村信用社贷款原则,是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的。故有传统贷款原则与现行贷款原则之分。
一、传统的贷款原则
农村信用社贷款原则,从历史演变过程讲,可分为传统的贷款原则和现行的贷款原则。追溯农村信用社传统的贷款原则,主要有四条。
(一)有借有还、到期归还原则
“有借有还、到期归还”原则,是农村信用社贷款之首要原则,也是农村信用社资金来源决定下的必然结果。简而言之,农村信用社只不过是发“蓄水池”之善举,蓄社会之游资,行“助推器”之义务,将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在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款的使用权,有偿让渡给借款人。相对于存款人而言,农村信用社是债务人,存款人则为债权人;相对于借款人而言,农村信用社则为债权人,借款人则为债务人。正因为这种双重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存款的有偿性,决定了贷款的有偿性。
(二)确有物资、物资适用原则
“确有物资、物资适用”原则,是典型的计划经济的产物。众所周知,自1956年我国完成民族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之后,至1984年这段时间,我国的社会经济制度,一直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制度,工业生产靠计划安排,商业物资靠计划调拨,社会成员购物一律凭票供应,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贷款购买所需之生产资料,也是“鸡蛋换盐――两不见钱”,必须通过供销合作社转账结算,并且必须核实供销合作社确实具有适用的物资供应。否则,就不能为农户和集体生产组织提供资金支持。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和国家战略中心的转移,我国经济体制开始自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及其市场经济转轨,战略中心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特别是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进一步确立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位,经济建设日新月异,市场竞争如火如荼,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日益丰富,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中“确有物资、物资适用”原则,也渐渐退出历史舞台。
(三)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原则
农村信用社贷款之所以要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原则,是农村信用社资金来源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农村信用社资金源于社会公众和企事业单位在农村信用社的储蓄和存款,而不是国家财政拨款,更不是民政部门的扶贫资金,储蓄与存款的有偿性,决定农村信用社贷款必须讲求经济效益;没有效益,不仅农村信用社得不到经济回报,即使社会公众和企事业单位在农村信用社的到期储蓄与存款也无法支付。所以,农村信用社在选择贷款对象时,必须考虑借款人是否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实力,借款人借款所投向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有市场、有销路、有竞争力,并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等。尤其是在目前社会信用滑坡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则更看重借款人的品行和其社会诚信程度。试问:有谁愿意同无赖打交道呢?
(四)总量管理、限额控制原则
农村信用社提出“总量管理、限额控制”贷款原则,一般来说,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是历史的经验。在农村信用社经营实践中,也曾经有过不顾实际,过度举债,盲目放贷的教训。由于过度举债,造成农村信用社债台高筑;由于盲目放贷,导致其备付资金严重不足,支付困难,进而出现信用危机→存款客户外移→存款严重下滑→再度支付困难等一系列恶性循环,致使一部分信用社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难以走出低谷。
其次,地方经济的承载能力。实践证明,盲目放贷的结果,必然导致地方投资的急剧膨胀和项目的盲目扩张。乱上项目,滥上项目,攀比大项目,必然导致低水平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等,造成地方经济一度虚假繁荣,亦即人们所形容的“泡沫经济”。一旦遇到国家经济、产业政策调整和银根紧缩等,必将给地方经济造成致命打击。诸如海南省一度出现的“烂尾楼”事件,便是如此。
二、现行的贷款原则
农村信用社现行的贷款原则,亦为四项。
(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基本前提。这是时代进步、制度完善、管理科学的重要标志。从宏观方面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和步速的加快,已经由传统的人治社会演化为法制社会,逐渐步入法制国家。从微观方面讲,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管理也必须步入依法运作、依法管理的轨道。因此,合法性原则就成为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的基本前提。
具体而言,农村信用社贷款合法性原则,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借贷主体应合法有效
何谓借贷主体?借贷主体就是借贷双方当事人,申请借款的当事人谓之借款人,提供贷款或发放贷款给借款人使用的当事人谓之贷款人。无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要求,还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贷双方的主体资格必须合法有效。那么,什么样的借贷主体才算合法有效呢?这恐怕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的对象、民事权利主体以及民事法律行为说起。
首先,从两法的调整对象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调整对象,是平等权利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何谓债权?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从法律关系上讲,债权、债务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即包括因合同而发生的物,也包括因合同而产生的行为。但这里同时涉及一个专用法律名词,亦即民事权利主体问题。什么是民事权利主体?且看下面分解。
其次,民事权利主体。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自然人,亦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二是法人组织。它既包括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也包括公司法人与非公司法人,还包括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三是非法人组织等。但是,这些民事权利主体并非都可以作为借贷行为主体。因为,构成借贷行为主体还必须具有一定的有效条件和资格。
其三,借贷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这里,主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其有效条件具体有四: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就自然人而言,并非所有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借款的主体,憨聋傻哑的人能不能成为借款主体?不能!老弱病残者能不能成为借款主体?不能!精神病人、小孩儿童能不能成为借款主体?不能!因为,这些人均不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只有那些年满18周岁以上,且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方可成为借款主体(有关法律规定,年龄在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但只要依靠自己劳动的合法收入独立生活的人,当然也可以成为借款主体)。就企业而言,也并非所有的企业、公司都可以成为借款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那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法人,以及经企业法人和公司法人依法授权的子公司方可成为借款主体。就贷款主体而言,同样并非农村信用社所有的营业机构都可以成为贷款主体。换言之,只有那些依法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的信用社法人组织,方可成为贷款主体。相反,其下属的信用分社、村级信用站、储蓄所等,除非依法授权,均不得为贷款主体。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内容合法。四是形式合法。否则,行为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等,均是无效民事行为。
2.贷款投向应合法
所谓贷款投向合法,是指农村信用社贷款所投向的领域必须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贷款政策。贷款政策,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国家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在贷款投向、投量及利率上的具体要求。它就贷款调节经济的总体目标、贷款支持或限制的对象及手段作出严格的规定。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政策,是国家经济、信贷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定时期内国家宏观经济、信贷政策在农村信贷资金供应方面的具体体现,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指导、调节作用。尤其是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投向,应该坚持农户贷款优先、社员贷款优先、农业贷款优先的贷款方针;农村信用社对社员贷款要在50%以上,每年新增农业贷款不低于当年新增贷款的50%;农村信用社用于农村种植业的贷款不低于全部新增贷款的40%,而决不允许农村信用社将其贷款投向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和项目。
3.借款合同合法
借款合同,是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法律依据。也是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表现形式,必须合法,方能有效。什么样的借款合同才算合法有效呢?一般来说,合法有效的借贷合同应符合以下条件或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借款主体应当合法。这是借贷合同中最主要的方面。如果借贷主体不合法,就有可能导致借贷合同自始就是无效合同。
第二,借贷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这是因为,借贷双方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其借与贷的意愿也必须是自主自愿的。从法律角度上,决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更不允许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方式骗取农村信用社贷款。借贷款的条件、条款、内容必须在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达成。
第三,借款合同内容合法。所谓的内容合法,主要是借贷双方就借款的用途、借款利率、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一应事项,应当合乎法律的规定。
第四,借贷合同的形式合法。就广义方面来讲,借贷合同可以为口头合同,亦可以为书面合同。就具体方面讲,一般民间借贷多为口头合同,而农村信用社贷款必须为书面合同,需要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或抵(质)押物的,还必须同时签订保证担保合同或抵押(质押)保证合同。因为,借贷合同是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同时,又是依法妥善解决借贷双方债权债务纠法的法律依据。所以,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必须为书面合同。
第五,合同的要素必须齐全。就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而言,其要素一般应包括借贷双方的单位(姓名)、地址、借款时间、借款种类、借款期限、借款标的(金额)、借款利率、到期日期、保证方式、履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签约地点、借贷双方依法认可的单位签章和经办人、保证人名章等。原则上说,上述要素缺一不可。
4.资金使用合法
资金使用合法,就是指借款人在经过借贷双方平等协商取得借款之后,其资金投向的项目要合法。具体地说,既不能违反借款合同的约定,把资金转移到非约定的项目;更不准将其借入的资金用于非法经营,或用于国家业已明令禁止的诸如制假贩假、制毒贩毒等违法行为。否则,农村信用社在其贷后检查中,有权要求借款人予以纠正,甚至提前收回贷款。目的就在于维护借款合同的严肃性,发挥支农资金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应有作用。
(二)安全性原则
所谓贷款安全性原则,就是指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分配和使用应保证贷款放得出、收得回、本息不受损失。坚持安全性原则,就是要着意规避和防范贷款风险,既不能片面追求最大利润,更不能盲目借贷。由于受宏观经济条件和农业生产、企业经营环境变化等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农村信用社发放任何一笔贷款,都必须预测风险存在的可能性,即不能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风险。为有效地规避和防范贷款风险,中央银行还专门设置了诸如“资产负债比例”“逾期贷款比例”“呆滞、呆账贷款比例”和“对单户贷款比例”等贷款限制性指标。如规定农村信用社年末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各项存款余额的75%;逾期贷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其贷款余额的8%;呆滞、呆账贷款的比例分别不得超过其贷款余额的5%和2%;农村信用社对同一借款人(企业)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信用社资本总额的30%,对一个体工商户和农户个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10%;对最大的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该社资本总额的1.5倍等。其目的就在于有效防止信贷风险集中,降低或分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金运营质量,保障信贷资金安全,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同时,也有利于有效地规避由于一家或数家较大客户因经营管理中的问题致农村信用社于信用危机之风险,有效保护存款客户和农村信用社社员的合法权益。不然,造成的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
我们手头就有这样一个违法违纪恶意经营的案例。该案例说的是广西陆川县1998年5月16日挤兑风波。
有资料显示:“广西陆川县城区城市信用合作社成立于1991年11月,原名陆川县城区金融合作社,1997年经原人行广西分行同意,更名为陆川县城区城市信用社。该社由人行陆川县支行组建,注册资本50万元,实际只有资本金39.5万元,第一任董事长吴耿岳是人行陆川县支行行长,1994年3月任陆川县副县长兼人行行长,1997年3月后任陆川县副县长。第二任董事长丘小勇是人行陆川县支行副行长。”
“1995年底,该社存款余额仅有6276万元,贷款余额3936万元。后吴耿岳通过擅设分支机构,滥发手续费揽存款,利用典当行扩充资本金来源,截至1997年12月,存款余额跃至23340万元,贷款余额21571万元,分支机构网点14个,员工122人。但是,业务扩张过程中的违法违纪和恶意经营行为造成巨大的经营风险,从1995年开始,该社连续3年严重亏损,经广西金融审计师事务所审计,截止关闭日,账面亏损达1950万元,其中最大一年亏损790万元,不良资产达16651万元,其中约有1300万元无法收回。”
“在资产质量极端恶化,又不能组织新增存款的情况下,该社无法维持起码的正常支付。受广东城市信用社出现挤兑风波的影响,1998年3月,陆川县部分农村合作基金会出现支付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该社不但不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正常的存款支付,而且还将典当行转存该社的1200万元‘高息’股金和300多万元的关系人存款提前支付,致使该社20天内存款下降1794万元。截至5月16日在人行透支190万元,库存现金仅为39.3万元。”
“在挤兑风波发生前(5月15日下午),人行玉林市分行驻陆川县工作组与县支行成员匆忙到人行玉林分行,向玉林分行党组汇报该社的支付风险问题,玉林分行党组没有作出不支付的决定,但也未作出容许停止支付的明确批示,县支行于当晚召开支行中层干部和信用社主任会议,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就擅自决定:从5月16日起,该社典当行只开门不兑付。对人行陆川县支行的决定,陆川县委、县政府的主要领导及原人行玉林分行领导在听取汇报后均未表示不同意见。”
“5月16日,陆川县城区城市信用社张贴公告,暂停支付储户存款,从而引起储户的恐慌,纷纷涌向该社和典当行。5月20日上午500余人云集人行陆川县支行门前,要求与县政府及县支行对话,致使运钞车受阻,过路群众纷纷驻足观望,储户情绪激动,最终酿成300余人拦截铁路的严重事件。‘5?16’挤兑风波发生以后,每天都有储户到人行陆川县支行门口围堵,不让车辆和人员出入,用力摇动铁门,金融机构不能出入库,业务严重受阻,发行库及职工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6月14日中午,人行玉林分行工作组从人行陆川县支行出来后,被守在门口的储户围困,工作组9人被围在面包车内达两小时,面包车部分损坏。‘5?16’挤兑风波引发了社会秩序、金融秩序严重混乱,在当地党政机关出动大量公安干警和武装警察,抓了一些带头闹事者后,局面才逐渐得到控制。‘5?16’挤兑风波发生的当天,影响最大的是农村信用社,存款下降1388万元。5月17日、18日,储户挤兑达到白热化程度,并迅速涉及到各乡镇的金融机构,存款大幅下降,其中农村信用社下降4028万元,农行下降2909万元,建行下降650万元、中行下降490万元、工行下降160万元、城市信用社(工行办)下降90万元。”
总结该事件的教训,从事件现象上分析,冒似存款不能正常支付引起的挤兑风波,但从根源和实质上讲,是由于不良资产占比例过高(经计算,已占该社贷款总额的77.19%,占其资本金总额的42154.4倍),而引发的信用危机。正可谓“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不仅导致该社的破产倒闭,而且引起了该地区社会秩序、金融秩序的严重混乱。因此,关注贷款安全,就是关爱农村信用社的生命;关注贷款安全,就是关爱农村信用社的社会信誉;关注贷款安全,就是关爱农村信用社干部职工自己的前途和命运。
具体到贷款实践,尤其应该注意并坚持:一是借贷款主体要合法、有效;二是贷款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切实可行;三是贷款操作符合制度规定,程序合法;四是借款合同整体合法;五是具有完整可靠的避险、补偿措施;六是完备、系统的监控手段等。
(三)流动性原则
农村信用社贷款流动性原则,就是指在资金无损或以较小的损失的状态下,使贷款资产转换为现金资产,从而保证信贷活动有序进行的能力。俗言道“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农村信用社贷款焉非如此。只有坚持和保证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正常流动,才能保证包括其存款在内的信贷活动的顺利进行。因为,流动性是任何金融活动都可能遇到的问题。在农村信用社经营活动中,由于资产与负债配比不当,贷款周期过长或过于集中在高风险的借款企业等,导致流动性出现问题,从而影响到信用社的日常支付。流动性状况,既反映了农村信用社经营环境的好坏,同样显示其经营管理能力的高低。如果农村信用社贷款流动性太差,必然导致信用危机,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农村信用社应高度关注和坚持贷款流动性原则。
落实到工作实践中,农村信用社在贷款的营销管理中,首先,必须坚持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年度中间资产负债之比原则上控制在80%幅度之内,而年末资产负债之比则应严格控制在75%之内,以确保农村信用社有较为充足的支付准备。同时,应提倡和坚持资产负债结构配比对称,把呆滞、呆账贷款严格控制在5%和2%以内。其次,应正确选择贷款对象,特别应高度关注借款人的道德品行,择优选择那些高信誉度的企业和农户作为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客户。农村信用社传统的“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做法,实际上就是其流动性原则的再现。过去,有人曾经提出,农村信用社贷款既要“锦上添花”,更要“雪中送炭”。事实上,农村信用社“锦上添花”要坚持,而“雪中送炭”则应看情况。如果根本就没有偿付能力的借款,农村信用社完全有理由拒贷。道理很简单,农村信用社既不是民政局,也不是财政局,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是社员的股金和社会公众的存款,这些都是有息有偿的。农村信用社必须为其社员和社会公众负完全责任。其三,应科学界定贷款期限。无论是农副产品加工,还是农业生产,均有其生产销售周期,农村信用社办贷必须严格遵循其内在规律性,坚持按规律办事,区别借款人借款项目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既不能过长,又不能过短。贷款期限过长,就会助长借款人延迟还款的违约行为;期限过短,借款人无资偿还,同样会造成信用失却。其四,按期催收,确保贷款及时回流。按期催收到期贷款,是贷款从放出到收回所必须的程序,也是保障贷款安全回流的重要环节。20世纪80年代之前,由于借款的对象大多是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居民贷款又大多是生产生活贷款,且额度较小,加上社会信用环境上乘,所以,贷款到期只要一次催告,借款人便会主动还贷款。但是,经过20世纪90年代那次严重的通货膨胀的冲击,以及受嗣后通货紧缩和“三角债”的影响,社会信用环境恶化,故使借款人的信用观念十分淡漠,有相当一部分借款人莫要说主动“上门”还贷,即使多次催告,也不定能及时还款。因此,农村信用社应高度重视催告催收工作,在借款人借款到期前10天,就要进行收贷催告。催告就是提醒。催告,可以口头进行,也可以书面催告,但原则上应以书面催告为主。在收贷催告时,不仅要向借款人催告,同时也应及时催告贷款担保人,重视担保人的作用。
(四)效益性原则
效益性原则,就是指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必须在为客户和社会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的同时,给自身带来较多的利润回报。效益性原则蕴涵了十分丰富的内容:从内涵的角度看,首先是客户使用借款的有效性,即贷款所支持的对象在使用借款的过程中,能够通过生产、扩大再生产,创造更多、更好的社会财富,并通过商品交换得到丰厚的经济回报。其次,社会商品得到极大的满足。其三,信贷资金的增值性,即周转归流后的信贷资金不但自身完整无损,而且,还要带回一定的增加值,使农村信用社获得一定的利润,实现资金的自身积累。其四,它必须以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为前提条件,即降低风险,减少占用,资产配比合理,加速周转。而从外延角度讲,它又包含代表社会整体和局部利益的社会经济效益,以及农村信用社自身的经济效益,是宏观与微观、社会与自身、长远与目前等方面效益的综合体现。
农村信用社作为一种合作金融组织,虽然其经营目的是为广大社员、客户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而不是赢利,但这并不排除追求利润的合理性。因为,必要的利润,是农村信用社得以进一步生存与发展、提高服务能力的基础。而实际上,农村信用社为了给社员和客户提供更全面、周到的服务,必须要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改进服务手段。如果没有利润,没有积累,提高服务水平则是不可能的。所以,农村信用社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同样要讲求效益,追求利润,只不过这不是它的最终和唯一目标而已。
三“四性原则”的关系
综观现行的贷款“四性原则”,从根本上说,它们的关系,是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从统一方面讲,它们共同保证了农村信用社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其中合法性是基础。离开了这个基础,如果借款主体、借贷款双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借款内容和借款形式不合法,那么,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法律保障。特别是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活动也必须依法进行。在借贷活动中,既不允许任何人有任何欺诈、恶意串通的骗贷行为,也坚决反对农村信用社经营者凭借掌控信贷资金的主动权强买强卖,制定“霸王”条款,侵犯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安全性是前提,只有保证了资金的安全无损,才能使信贷资金产生应有的良好的经济效益;流动性是条件,只有保障了资金的正常流动,才可能进一步确立农村信用社的中介地位,各项业务活动才能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效益性是农村信用社经营的目标之一,也是社会与客户举债之希望所在。但四者之间,尤其是后三者之间又存在着一定的矛盾,有时讲究了安全性和流动性,就有可能放弃一定的自身效益;有时讲究了社会效益,又忽视了农村信用社的自身效益,甚至威胁到贷款的安全性;而提高了自身效益和客户的效益,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又会受到影响。所以,农村信用社经营的核心,就是妥善协调四者之间的关系,使之达到最佳的组合。
四、新旧原则之比较
通过现行贷款“四性”原则与传统贷款“四性”原则之比较,不难发现,现行贷款“四性”原则有以下特点:一是摒弃落后,使之更适应时代进步与发展的需要。诸如“确有物资、物资适用”原则,它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虽然在一定时期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和物质生产、生活资料的极大丰富,借款客户发展社会生产所需之物质资料,在市场上随时可以得到满足;同时,由于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借款客户所需物质生产资料可以在择优中交易。所以“确有物资、物资适用”原则早已不为社会所适。最终必然为社会所摒弃,这也完全符合优胜劣汰的社会发展规律,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风貌。二是更俱科学性。目前我国社会已经迈入法制社会的行列,人们的一切社会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农村信用社现行贷款“四性”原则,首先即体现了法制社会的特点,把其信贷活动纳入到了法制化的轨道。就贷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与效益性原则而言,同样体现了“有借有还、到期归还”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精神。换而言之“有借有还、到期归还”原则的实质就是讲求安全“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原则的目的就是讲究效益。第三,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对接。“四性”原则是国际银行业贷款管理的通行做法。实现与国际惯例对接之后,更加有利于与国际合作金融组织在贷款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节 农村信用社贷款制度
农村信用社贷款制度,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及其行业自律组织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的指导性文件,是在总结历年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一整套贷款行为规范,是国家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贷款制度,作为农村信用社贷款的行为规范,是农村信用社办理贷款业务的具体依据。
当前,农村信用社贷款制度主要有:审贷分离制度、贷款证制度、守信卡制度、贷款“三查”制度、贷款分级审批制度、贷款离职审计制度和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等。
一、审贷分离制度
审贷分离制度,是指农村信用社在贷款管理上对贷款的调查与审批、检查与收回的双轨制约机制。为了保证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安全,实现信贷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贷款审批发放的透明度,农村信用社贷款实行了审贷分离管理制度。
(一)审贷分离制度的现实意义
审贷分离制度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加强了权力制约,降低了贷款风险。在历史上,农村信用社于贷款管理中曾实行过“审贷会”“单线审批”的管理办法。这种办法虽有利于分工负责,有利于信贷人员系统熟练地掌握贷款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但也有非常不利的一面,诸如信贷管理人员素质的局限以及个人认识的偏差,极易出现贷款投向的失误;信贷人员与借款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也易发生“人情贷款”“关系人贷款”;个人决策、单线定贷、“一锤定音”,也使贷款缺乏透明度,不利于社员监督。实行审贷分离制度,不仅有效地防止了贷款权力的过度集中,降低了贷款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而且,也使贷款管理更加透明,更有利于社员的监督。
第二,贷款决策管理得以加强,保证了贷款的合理投放。由于审贷分离制度是将一笔贷款业务分为调查、审批等多个环节来处理,因而便于各个环节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了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人员的集体智慧,使贷款的发放更为安全、合理,保障了农村信用社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
(二)审贷分离制度的内容
审贷分离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农村信用社对于较大的贷款项目,在贷款管理上,将贷款对象信用状况、项目评估调查和对贷款对象的借款申请的批准权归属于不同的职能部门和人员。一般来说,对贷款对象的调查和项目评估,先交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与业务水平的信贷管理人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特别是对一些比较大的新项目或大额贷款,还应聘请社会或行业内部的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其贷款项目进行市场调研,组织分析论证,而后形成比较一致的项目评估报告。认为可行后,再由各业务职能部门组成的审贷委员会对信贷人员或专家组上报的项目调查及分析报告等进行审查,然后集体作出贷与不贷的决策,最后由农村信用社主任审批。对于金额特别大的贷款项目,除报经农村信用社理事会审批外,还应上报有关部门备案。据了解,有的地方还实行了集体审批签名制度和“一票否决”制度。因此发放的贷款,既增加了贷款的透明度,满足了民主管理、科学决策的内在要求,又有效地提高了贷款资产质量,弱化了贷款风险。
(三)审贷分离制度各方应担职责
1.信贷人员的主要职责
在审贷分离制度中,信贷调查人员是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贷款运营的基础,它直接关系到以后各环节的工作质量和效果。
信贷人员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包括受理借款申请、借款申请资料初审、对经初审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项目的贷前调查、调查报告的制作与上报、经批准后贷款的发放和到期(含逾期)贷款的催告清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同时,信贷人员应认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借款人信用等级变化的调查、统计、申报工作,建立借款人贷款档案,对到期贷款及时催收。
信贷人员是信用社贷款的第一责任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要承担因调查不实、清收不力而形成的贷款失误和损失的主要责任。
2.贷款审查部门的主要职责
贷款审查部门,一般由农村信用社资深信贷人员和贷款主管部门负责人与熟悉法律、法规的人员组成。主要是对信贷人员于调查研究基础上形成的贷前调查报告和项目贷款评估报告的复审,以鉴别其真实性和合理性。
贷款审查部门要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农村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四性”原则、产供销各环节的存量形态及资产负债状况进行复审;要对借款人的道德品行、资信记录、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市场前景等问题进行复审;同时,还应注意审查借款人借款合同执行情况的追踪调查及检查报告,逐步建立起贷款早期风险预警、监测、防范制度。
贷款审查部门,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次责任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因审查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和反映问题而造成的贷款损失的责任。
3.贷款决策部门的主要职责
贷款决策部门,一般为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农村信用社主任组成的信贷资金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按照贷款审批权限,对借款人借款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审查批准贷款的发放、贷款的展期以及诊断处理疑难贷款。在进行贷款决策时,信贷人员要对借款人的借款项目情况进行介绍;贷款审查部门要对其复审情况予以介绍,并解答质询中的各种问题;决策部门应依据国家农村产业政策和农村金融政策、货币资金供求状况等,在权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及其借款的风险程度后,作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利率高低、期限长短的最终决策。决策后,由相关的信贷部门负责组织执行,定期检查,并按期收回。
在贷款决策过程中,决策部门和主要决策者应对自己的决策行为负责,并承担由于决策失误所造成的贷款损失的全部责任。坚决杜绝个人意志、主观臆断、决策时拍胸脯、出现问题拍脑袋、造成损失拍屁股的“三拍”现象的发生。
二、贷款证制度
贷款证制度,是农村信用社为了及时地反映借款人借、还款情况,有效地预防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证管理办法》而建立起来的一种信贷管理自我约束机制。
(一)贷款证制度的主要内容
贷款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给注册地工商企业向国内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资格证书。供法人企业在与包括农村信用社在内的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记录企业的借款、还款以及借款展期情况。一般情况下,无此证者,国内各金融机构不得受理其借款申请事宜。
贷款证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发证记录和年审记录
这部分由发证机关填写。发证记录一栏用来填写贷款证的启用时间和有效期限;年审记录一栏用来填写年审结论。
2.企业概况
此项内容由企业申请时填写。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本、经济类型、行业类别等。
3.银行、信用社存款户开户记录
分人民币和外币账户,这部分由企业填写,内容包括开户行、社的名称和账号。企业在银行、信用社开立新的结算账户后,要及时填写,要注明基本结算账户和主要贷款金融机构。
4.贷款余额统计表
此部分由企业在申领贷款证和年审时,填写企业在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
5.贷款发生情况登记表
分人民币和外币两大类,反映企业借、还款情况。此部分由金融机构信贷部门分系统分别填写。
6.异地贷款情况登记表
反映企业在注册地以外地区办理借款的情况。此内容由外地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的信贷部门填写。
7.企业资信等级记录
由发证机关和金融机构的信贷部门负责记录有关事宜。
(二)贷款证的申领与发放
借款人申领贷款证需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其他借款人提供其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法人企业必须提供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有关注册资本的证明材料。
3.法人代表、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履历证明材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5.法人企业领证前上年度或上一个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借款分户明细表。
6.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人民银行接到借款人提交的资料并经审验无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为借款人发放贷款证。借款人在领取贷款证的同时,应设定其贷款证密码。贷款证经中国人民银行赋予贷款证编码和借款人确认密码后即告生效。中国人民银行发放贷款证时,应及时将借款人概况及法人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录入银行登记咨询系统。
借款人可凭单位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到中国人民银行申请修改贷款证密码。借款人贷款证遗失、损坏等,可凭单位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贷款证挂失或换发。贷款证换发后密码不变。
(三)贷款证的使用
工商企业在申请借款之前,必须申请办理贷款证,一个企业只能申请办理一本贷款证,贷款证可在实行贷款证的地区通行使用。
企业领取贷款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借款、还款手续。企业申请借款时,农村信用社必须认真查验此证;决策贷款后,或归还贷款,或办理贷款展期时,信贷人员应在贷款证上逐笔序时进行登记,并签字盖章;贷款证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和伪造。
贷款证使用年限原则上为3年。在此期间,如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本、经营类别、经营场所有所变动时,应对贷款证及时予以变更;若出现遗失、破损、满页的,也应及时办理挂失、注销、变更或换发等手续。
贷款证实行集中年审制度。在规定的时间里,企业应在每年的上半年持贷款证和必要资料及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到发证机关办理年审。
(四)实行贷款证制度的意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及其金融同业竞争的加剧,近年来,国内各金融机构业务交叉十分广泛。特别是银行选客户、客户选银行“双向选择”竞争机制的出现,企业可以在多个金融机构开户并申请借款,这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既促进了金融机构服务功能的提高和优化,又为地方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了较为宽松的融资环境。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国内各金融机构之间信息渠道不畅,信息难以共享,无法详细了解企业的资金、经营情况,影响了对贷款全面审查的质量;一些经营不善、管理不良的企业,便利用多头开户、多头贷款的条件,大量、长期占用银行、信用社贷款,有的不法分子也乘机骗贷,套取银行、信用社信贷资金。因此,导致银行、信用社不良贷款资产不断攀升,经营风险不断加剧,经济效益不断下降,贷款安全受到严重威胁。通过实行和建立贷款证制度,不仅加强了信息交流,而且,银行和信用社还可以全面掌握申贷企业的资信、贷款情况,从而优化资金配置,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使用效益。
三、贷款守信卡制度
贷款守信卡制度,是农村信用社为解决城乡私营业主、个体经营户、农村居民贷款难之问题而推出的方便其贷款的一种新举措。
(一)实施贷款守信卡制度的目的意义
农村信用社实施贷款守信卡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守信卡这个载体,及时、全面地了解城乡私营业主、个体经营户及其农户有关经济信息、信贷需求、信用状况,为私营业主、个体经营户及农户发展经济之融资活动铺架的一座桥梁和“绿色通道”。也是农村信用社赖以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提高其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更是其鼓励私营业主、个体经营户和农村居民增强社会诚信意识、积极创建信用社区、打造诚信社会的一个重要途径。
(二)贷款守信卡的适用范围
农村信用社贷款守信卡相对于企业贷款证而言,其适用范围更加广泛。贷款证的适用对象是城乡工商企业及其大额贷款,而贷款守信卡的适用范围则是城乡私营业主、个体经营户和城乡居民个人中的守信户。因此,较之贷款证对象更加广泛。同时,贷款守信卡是以借款人的道德品行、社会信用为基础,面向的是私营业主、个体经营户和城乡居民,所以,它具有信用程度高、借款额度相对较小、风险程度较低的特点。
(三)贷款守信卡的发放与使用管理
农村信用社贷款守信卡的发放与使用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技术含量高、工作步骤严密的管理系统。为此,它要求操作必须规范。
1.信用户的推荐与初级评审
农村信用社贷款守信卡面向的是城乡私营业主、个体经营户和城乡居民中的守信户。所以,其基础性工作,首先是信用户的推荐与初级评审。具体到工作实践,原则上实行“个体申报、村(组、社区)推荐、信用社初评”的办法。
2.建档立账,设定抵(质)押
农村信用社对初评中被拟授予的信用户,首先,要逐户建立“个体经营户经济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①业主姓名(字号)、家庭基本情况;②经营项目;③经营场所;④在农村信用社入股情况;⑤经济能力;⑥分季、年经营效益情况;⑦存款情况;⑧资产总额;⑨负债总额;⑩在农村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情况;1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计划等。其次,根据借款人的总体资金需求,结合其可提供的资产状况,确定最高贷款限额,依法办理财产抵(质)押担保手续。有关手续完善后,农村信用社可在一定期限及核定的贷款最高限额内对该借款人连续提供贷款。第三,建立贷款动态运行监测台账。此台账是记载借款人借款、结息、还贷的原始记录;也是农村信用社监控信贷资金运行情况、实现贷款到期足额收回及考核信贷人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主要内容包括:①该户分季、年经营情况;②资金周转情况;③分月经营效益;④贷款抵(质)押及联保情况;⑤评定的信用等级与最高贷款限额;⑥借款使用情况;⑦还款记录;⑧信用等级年审情况。
3.授牌发卡,提供服务
对经农村信用社初审评定为信用户的私营业主、个体经营户和城乡居民、农户,农村信用社除为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授予相应的荣誉,统一上门授发“信用户”的匾牌外,对其黄金客户、优良客户和一般客户分别发给红色、绿色和蓝色信用卡。上述客户如需资金支持,可持卡向农村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或客户经理依据借款人信用等级,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评估报告和借款合同的填制,并报有权部门审批,而后送贷上门。除此,农村信用社还可以为信用户提供所需的信息、科技、咨询服务,协助办理汇兑、结算、存取款服务。
4.坚持年审,逐户评级
每个信用户于次年上半年,必须持卡到授予地农村信用社进行信用等级年审。农村信用社信用等级年审的主要依据为:①持卡人年度内借款使用情况(包括提前还本付息、定期结息、到期展期、逾期未还、未到期贷款额等);②资金周转情况;③借款人年经营效益;④新入股情况;⑤有无存款等情况。通过年审,农村信用社对符合黄金客户、优良客户和一般客户条件的,应重新授予新的匾牌、发放新的守信卡,持卡人(借款人)同时享有新的优惠政策。
(四)信用等级及其条件
1.信用等级
农村信用社对私营业主、个体经营户和城乡居民(农户)的信用等级及评定可分为三级,亦即黄金客户、优良客户和一般客户。
2.评定条件
(1)黄金客户评定条件:①社会信用度高;②经营项目收益率高;③在金融机构无欠款记录;④动产、房产抵押或有价证券、有价单证等质押物变现能力强。
(2)优良客户评定条件:①社会信用度高;②经营项目收益可观;③在金融机构借款能按期归还;未到期贷款有足额的财产抵(质)押;④所用之抵(质)押物有较强的变现能力。
(3)一般客户评定条件:①社会信用度较好;②经营项目收益率可观;③在金融机构借款无不良现象记录,未到期贷款届时可以足额偿还;④虽无个人财产抵(质)押,但具有多个较强经济实力的客户予以联保。
(五)持卡信用户(借款人)享有的优惠政策
1.政策优惠
各等级信用客户都可享受到资金倾斜的政策优惠。但同等条件下,信用等级越高的客户,将先行受到优先受理借款申请、优先办理借款合同、优先满足相关资金信息、科技、服务需求的“三优”待遇。
2.利率优惠
原则上,黄金客户可享受到基准贷款利率的优惠;优良客户,可享受到贷款利率上浮最低点的优惠;一般客户可享受到贷款利率适当上浮的优惠。
3.服务优惠
农村信用社对其黄金客户实行每日上门服务,尽可能满足其合理的需求。
4.时间优惠
黄金客户的资金需求,可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优良客户的资金需求,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办理完毕;一般客户的资金需求,可在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贷款“三查”制度
以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为主要内容的“三查”制度,是农村信用社贷款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的传统法宝。在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实践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鉴于此后的“贷款风险程序控制”一章要做专门的阐述,故此不再赘述。
五、分级审批制度
贷款分级审批制度,就是根据农村信用社业务量大小、管理水平高低和贷款风险度而确定的与各管理层次相适应的贷款审批权限,对于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当报上级审批或备案。
(一)实行贷款分级审批制的目的意义
农村信用社实行贷款分级审批的目的和意义主要为:一是有利于方便借款人,提高工作效率。对于一部分额度较小、风险较低的贷款,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即可根据授权自主办理。这样,既方便了借款人,又提高了工作效率,树立了农村信用社良好的社会形象。二是有利于减少决策失误,避免人情贷款和关系人贷款,有效地规避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三是有利于增强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透明度,提高农村信用社决策的公信力,进而凝聚人气,增强农村信用社的向心力和团队精神,提升农村信用社管理水平。
(二)贷款分级审批权限划分的原则
合理划分不同层次不同级别的贷款审批权限,既有利于保证贷款分级审批制度的贯彻落实,也有利于正确协调农村信用社主任、信贷职能部门和信贷人员之间的关系,还有利于正确界定有关各方面的责任。为此,在确定贷款分级审批权限时,应坚持和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作用于农村信用社贷款审批决策来说,也是十分有效的。从民主的层面讲,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对于那些额度小、风险低的农户贷款,农村信用社信贷员可以根据主任的授权自主办理。这样,既体现了农村信用社经营上的灵活性,方便了借款人,提高了工作效率,又体现了其民主的特点。二是对于那些额度较大、风险度较高的贷款,由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职能部门或信贷资金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审批,可以充分发挥大多数人的聪明才智,避免决策失误。从集中制的层面讲,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一大特点,就是信用社主任负责制。对贷款的投向、投量由农村信用社主任集中管理,统一指挥,统一调度,有利于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质量与效率;对具有一定难度的贷款,交由农村信用社主任审批决策,也有利于提高其贷款决策的水平与质量。因此,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既是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管理的内在要求,也是农村信用社贷款审批决策的重要举措。
2.坚持权、责、利相结合原则
权、责、利三者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同时,又像一个正在运动中的链条,缺少了中间的任何一个环节,这个链条就会断裂。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亦是如此。对于一个信贷人员来说,如果仅强加于其责,而不授予其权,就不知其为何而担责;相反,如果光授其权,而不要求担其责,那么权力就会乱用;同样,有其责而无其利,这个信贷员必然缺乏工作积极性。所以,权、责、利三者紧密结合,才能出色地发挥作用。三者缺一不可。
(三)贷款分级审批权限划分
贷款审批权限的划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目前,各地农村信用社贷款权限的划分并不统一。我们认为,原则上应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因情制宜地界定不同层次、不同级别的贷款审批权限,方较为科学。
1.按贷款风险度大小界定贷款分级审批权限
依安全程度管理贷款,是目前国际国内商业银行贷款管理中一个比较流行的趋势。风险度高,贷款安全程度就低;反之,风险度小,贷款安全程度就大。为此,农村信用社在借鉴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度管理经验的同时,根据贷款风险度大小进行授权是比较科学的。一般来讲,风险度高的贷款,其审批权限集中由农村信用社最高层领导承担;而风险度较小的贷款,则由其信贷人员和信贷职能部门承担,完全符合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
2.按贷款数额界定贷款分级审批权限
一般认为,数额较大的贷款,其审批权限应集中于信用社的最高领导层;对于中等数额的贷款,审批权限可集中于信贷部门。一般由信贷人员调查之后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交由信贷部门集体讨论决定;相对于一些小额或急需的贷款,则交由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根据有关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在调查研究、确有把握的基础上,通知信贷部门负责人并备案后即可发放。但具体到各层次审批贷款额度的大小,应视各地区经济、社会、业务量大小,结合资金供求状况和中央银行对货币市场调节的松紧程度综合考虑确定。
六、离职审计制度
离职审计制度,就是指农村信用社及其上级组织在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或信贷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时,应对其任职期间和权限范围内发放的贷款风险情况进行审计的一种制度。
建立离职审计制度,是健全和完善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践证明,建立离职审计制度是十分必要的。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的一些信贷人员及其某些高级管理人员,不是把农村信用社授予的贷款发放权作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谋福利的一种机会,而是把其当做以权谋私、以贷谋私的一种工具和手段,或凭借手中掌握的贷款权巴官交友,发放人情贷款、关系人贷款;或凭借手中掌控的贷款权“吃、拿、卡、要、报”,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或凭借手中掌控的贷款权,与社会不法分子相互勾结,串通一气,慷农村信用社之慨,坑集体之利,套取大额贷款予以挥霍;也有的为了所谓的政绩,四处举债,到处拆借资金,盲目扩张贷款规模,致使农村信用社债台高筑、危机四伏。一到换届,这些人便拍拍屁股溜之大吉。如果不进行必要的审计,那么,这些贷款中存在的问题就无法暴露,就为一些人以贷谋私、贪污受贿、挤占挪用农村信用社贷款创造了条件,给国家、集体以及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的损失就无法挽回。最近,河南一媒体披露,某县建行与县人民法院相勾结,以假立案、假审案、假破案的方式,致使国家信贷资产损失1700万元的实事就很耐人寻味。
由此可见,健全和完善离职审计制度,确确实实有利于防止在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短期行为,有利于防止和纠正信贷管理人员中出现的不正之风,有利于农村信用社谨慎、稳健经营,有利于农村信用社的长期利益和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七、责任追究制度
所谓的责任追究制度,就是指农村信用社及其国家司法部门为保证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对严重违犯国家信贷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致使信贷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行政的、经济的处罚和司法追究的一种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是农村信用社经过长期的探索,在实践中推出的新举措。事实上,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对于违法违规发放贷款,因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造成信贷资金重大损失的,均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比较严重的,必须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只是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些麻烦和阻力,无人敢于“开花脸”而已。
从根本上讲,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既有利于防止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更有利于规范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防止和规避其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现象发生,切实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提高信贷工作质量,进而提高其经济效益。据悉,最近,河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管理体制改革办公室就出台了《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章行为处理指导意见》,明确实行县信用联社与信用社主任负责制“按形成不良贷款的责任大小进行追究”。伴随着农村信用社责任追究制的实施与落实,我们坚信,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质量将会很快跃上一个新的台阶,农村信用社的明天因此而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