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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内容提要】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总称,是利用货币价值形式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利于保护股东、债权人和社会的利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编制会计报表必须遵循客观性、相关性、规范性原则。公司的公积金依标准不同,分为盈余公积金与资本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新《公司法》取消了以往的公益金制度。公司利润分配须遵循依法纳税、弥补亏损、依法提取公积金、无盈不分的原则,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按法定顺序进行分配,支付方式主要有现金支付和股份分派两种。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概述

一、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含义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对存在于法律、行业通行规则和公司章程之中的公司财务会计处理规则的总称,是利用货币价值形式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在其经营活动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经济管理活动,是公司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总称。公司财务制度是指公司在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分配方面所应遵循的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公司会计制度,是指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按照一定的会计规则制定的一系列的会计表册,以反映公司各种经营活动及其结果的一系列规则的总称。我国《公司法》第164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而事实上,我国除了在《公司法》中作出关于规范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内容外,还有如******、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也适用于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另外,公司章程及行业通行准则也适用。

一般来说,公司因类型的不同,其财务会计制度也存在差异,但主要的、带有共性的财务会计处理规则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均有体现,因此,本章侧重介绍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法律意义

(一)有利于保护股东利益

在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公司中,所有权和经营权基本分离,股东投资的目的不在于行使管理权而在于盈利。对公司的业务执行、日常经营管理等事务一般均由董事和经理行使。因此,建立规范化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就可以便于公司股东更为准确地评价董事和经理的经营业绩,监督公司董事、经理行使职权,防止董事、经理侵犯自身合法权益,保护自身利益。

(二)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依传统民法理论,法人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而法人的全部财产也就是其对债权人的担保。公司是最主要的法人,所以公司的全部财产亦是对公司债权人的唯一担保。公司财产的增减直接关系到公司债权能否全额实现,并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这样,债权人为保护自身利益势必要对公司的财产状况及财务变动情况进行及时了解。

(三)有利于保护社会利益

公司作为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最主要的主体,对一国的经济发展状况有重要影响。况且在当代,公司这种组织形式已为大多数大型企业所采用,故而其经营状况的好坏对社会的稳定也有重要影响。因此建立合法、有效、规范的公司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对于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维护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利益将起到重大作用。

(四)有利于保障公司自身的健康、高效运转

健全、合法、有效、规范的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加强和改善内部经营管理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公司依法合理筹措并利用资金、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手段。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以货币形式来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而且公司也有一套自己的预算管理体系。这样公司就能有效地预测所投入的成本与费用的发展趋势,做出合理分析,从而保障公司自身的健康、高效运转。

(五)有利于政府职能的发挥和国家宏观调控的实现

众所周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已转向间接管理,即以经济杠杆为主要手段的管理。而由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所提供的准确、有效的经济信息则成为政府行使间接管理的重要参数。同时规范、有效、健全的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也使得国家财税部门能切实监督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从而确保国家税收的足额征收,防止偷税、漏税等不法现象的发生,这样就能从整体上保证国家宏观调控的实现。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根据《公司法》第175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一)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公司一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又称财务状况表。它根据“资产=负债 所有者(股东)权益”的会计平衡公式,根据一定的分类标准和一定的次序,将一定时期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项目予以适当的排列编制而成。通常是将资产项目列在报表的左方,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项目列在报表的右方,从而使资产负债表左右两方平衡,故亦称资产负债平衡表或平衡账。资产负债表能够向人们提供公司在某一特定日期所掌握的经济资源、所负担的债务,以及投资者在公司中所占的权益、公司的偿债能力和财务前景等资料,它反映公司一定时期的静态的财务状况。

2.利润表利润表是反映公司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其内容包括一定时期内公司所有的收入与支出,以及两者配比后所决定的盈利或亏损。利润表应当按照各项收入、费用以及构成利润的各个项目分项列表。其中,收入是指公司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费用是指公司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成果。在利润表中,收入应当根据各自的重要性分类列出;费用应当按其性质分列;利润则应当按照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等利润的构成分类分列。

3.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是综合反映公司一定会计期间内营运资金来源、运用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报表。该报表的项目分为营运资金来源、营运资金利用和筹资活动等几个方面。其中,营运资金来源分为利润来源和其他来源,并分项列示;营运资金运用则分为利润分配和其他用途,并分项列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按照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项列示。

现金流量表可以弥补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不足,是联络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桥梁,它可以向人们提供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内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说明资金变化的原因,使人们通过分析现金流量表,了解公司流动资金的流转情况,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

4.相关附表相关附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补充报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利润分配表是反映公司利润分配和年未分配利润情况的报表,它是利润表的延伸和继续。利润分配表通常按税后利润、可供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分项列示。

(二)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帮助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的有关项目所作的解释。其内容主要包括:所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办法,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动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非经常性项目的说明,会计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状况说明书是对财务会计报表所反映的公司财务状况做进一步说明和补充的文件。它主要说明:公司的营业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种财产物资变动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前发生的对公司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一)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和要求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作会计报表必须遵循以下会计核算原则:

1.客观性原则客观性原则是用来衡量会计记录和会计报告是否真实、客观地反映经济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核心是会计报告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里所说的客观性,包括三方面的含义,即真实性、可靠性和可验证性。客观性是会计信息的生命,要使会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客观公正,就必须在会计报表的制作过程中做到真实准确,既要可靠不存在偏见,又要计算准确经得起检验。

2.相关性原则即会计报表必须能够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满足有关各方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公司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这就要求编制会计报表必须全面完整地反映公司的整个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貌。为了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全面完整,各公司编制和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凡是国家要求提供的会计报表,公司都应当按规定的要求提供。

3.规范性原则即公司应按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使用通用的商业用语进行核算,以便于会计信息的互相比较和利用。这就要求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具有可比性;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允许随意变更,即具有一贯性;会计报表要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即具有明晰性。

4.及时性原则信息具有时效性,只有讲求时效,信息才有使用价值。会计报表只有及时编制和报送,才能使投资者和债权人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才能使国家及时把握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也才能使公司及时了解自己的经营业绩,并及时调整生产经营方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对会计报表的及时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并及时传递给有关各方。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主体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是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主体。当然,董事会也可以授权公司经理直接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而董事会成员和经理须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财务会计报告制作的时间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65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同时《会计法》还规定,公司应当编制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时间,而“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即为公司决算开始之日。

三、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

我国《公司法》第165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是我国新《公司法》规定的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强制审计制度。会计师事务所是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做出评判,并根据审计结果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相关的验资报告等结论。同时,我国《公司法》171条还规定,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真实、是否遗漏重大事项、是否与会计账簿相一致、编制方法是否得当、编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

四、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公示

财务会计报告公示制度是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向社会公开其财务会计报告的制度。实行会计报告公示制度是公司制度的内在要求,它对于保护股东、债权人、交易关系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确保社会公众利益,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由于公司的类型不同,法律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公开的范围和方式的要求也不相同。在我国,公司主要采用以下三种方式公示其财务会计报告:

(1)将报表置备于公司住所供股东查阅或送交各股东。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32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我国《公司法》第166条对此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2)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报送会计报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和主管部门等。

(3)公告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另外,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的公积金和公益金

一、公积金

公积金又称储备金或准备金,是指公司为增强自身财产能力,扩大生产经营和预防意外亏损,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决议,按确定的比例从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基金。

依照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公积金分为以下几类:

(一)依公积金的来源不同,可分为盈余公积金与资本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是指公司在会计年度决算时从税后净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公积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1条和《公司法》第168条的规定:盈余公积金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亦称为资本储备金,是指从公司营业利润以外的其他收入中提取的公积金。资本公积金的来源通常有以下几种途径:

(1)超过股票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收入所得之溢价款。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法规定,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2)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40条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金包括股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及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所谓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是指资产重估价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以及因合并其他企业继受的财产减去被合并企业的债务,再减去向该企业股东给付额后所剩的余额。

(二)依公积金的提取是否为法律所强制规定,分为法定公积金与

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是指公司依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必须从公司当年净利润中按比例提取的储备金。对法定公积金的提取及提取比例,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都不得予以取消或变更。因此,法定公积金被称之为强制公积金。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任意公积金,亦称为任意储备金,是指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于法定公积金以外从公司当年盈利中提取的积累资金。任意公积金亦来源于公司税后利润,但它的提取不具有强制性。关于任意公积金的比例、最低提取额及其用途,应当由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169条的规定,除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外,公司的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二、公益金

公益金是指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决议,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的基金。

新《公司法》第167条中删除了原有按税后利润的5%~10%提取法定公益金的规定,也就是取消了以往一直存在的公益金制度。财政部随后发布了《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公司法》组建的企业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进行利润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时,为了保持企业间财务政策的一致性,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一并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

之所以要取消这一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①法定公益金制度混淆了职工报酬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区别。在原《公司法》中设计的强制性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制度安排,属于计划经济的产物,事实上是用公益金制度替代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能,由公司及其所有者来承担应由政府财政支出履行的社会义务。②法定公益金制度导致资产权属不清。按照原《公司法》的法定公益金制度的设计安排,法定公益金是从公司实现的税后利润中计提,而从会计原理上来讲税后利润却属于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是不能随意冲减的,否则与《公司法》要求的资本维持原则相矛盾。但是,公司将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购买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时,如果将产权过户到职工名下,则意味着公司已经不再拥有这部分资产,如果不冲减,就虚增了公司资产;如果不将购买的职工住房过户到职工名下,那么该资产依旧是所有者权益,依法应用于对公司债权人的清偿,最终导致职工的福利性资产得不到法律上的保障,从而导致法定公益金制度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

公司的利润分配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为了贯彻资本充实原则,巩固公司的财务基础,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公益,各国公司法一般均将“无盈不分,无利不分;多盈多分,少盈少分”作为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依法纳税的原则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都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故对其经营所得的利润,应首先依法向国家缴纳所得税。公司在交纳完企业所得税后所剩的利润为公司净利润,利润分配正是在公司净利润中进行的。

2.弥补亏损、依法提取公积金原则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这是我国《公司法》上的强制性规定。

3.无盈不分的原则无盈不分作为基本原则,是各国公司法的共同规定,也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利分配的基本原则之一。拥有一定利润是公司股东分配利润的前提条件。公司如果当年亏损,则不应当分配利润。因为如果允许无税后利润而分配利润,就会导致公司资本在实质上的减少,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二、利润分配的程序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决定权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行使。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董事会依据《公司法》有关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分配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当年盈余和上年度有无亏损的情况,制订出当年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出的当年税后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批准。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当年税后利润分配方案,交由董事会负责执行。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当年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如下:

(一)弥补亏损

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益,贯彻资本充实原则,公司在本年度有盈利时,应首先检查上一年度是否有亏损。如有亏损,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又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时,应先用公司的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公司当年利润在弥补亏损后,若仍有剩余,则必须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积金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三)支付优先股股利

由于优先股股东或多或少地放弃了作为股东的共益权,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也不享有公积金权益,作为权利放弃的补偿和平衡,必须减免其投资风险。因此,各国公司法都规定支付优先股股利应优先于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以防止公司利用提取任意公积金损害优先股股东权益。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是指不由法律强制规定,而由公司视情况自行决定提取的公积金。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支付普通股股利

公司在完成以上各项分配后,若利润仍有剩余,即可按确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向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三、利润分配的方式

对利润分配的形式,我国《公司法》中并未作规定。在我国,股利的支付方式主要有现金支付和股份分派两种。公司通常采用支付现金给股东的方式来分配股利,但如果公司缺乏现金,或需保留可分配利润用于公司事业的发展,也可以采取配发新股或增加股票面值的方式分配股利。采用配发新股或增加股票面值的方式支付股利,意味着公司的部分利润已转化为公司资本,属于公司资本的增加,公司必须按照有关增资的规定办理手续。

四、违法分配利润的法律规制

股利分配的法律规定是强制性规范,因此违反法律规定的股利分配方案无效。既然违法分配股利的分配方案无效,那么股东取得的此类股利自然因缺乏合法根据而为不当得利。由于此种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为公司,故公司可依《民法通则》第92条之规定,请求接受分配的股东返还其接受的股利。《公司法》第167条第5款也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而不论接受非法股利分配的股东在主观上是否有恶意。为了加强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许多国家的公司法规定,若公司怠于行使其请求权,公司的债权人可行使其代位请求权。此外,不少国家还规定参与决定分配方案的公司董事对此应负连带责任。我们认为,这些规定是值得我国立法借鉴的。

1.简述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法律意义。

2.简述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3.简述公司的公积金制度。

4.简述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程序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