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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证券监管制度

【内容提要】

证券市场监管是一个国家宏观经济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对广大投资者权益的保障,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促进资本合理流动,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经济体系的高效合理发展。

证券监管概述

一、证券监管的概念

证券监管,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发行、交易和服务等活动实施的监督与管理。由于证券市场具有高风险性,为了防止和化解证券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市场的公正与效率,必须引入政府的力量对市场加以控制。证券监管机构依法行使监管职权,对证券市场主体的证券发行、承销、交易及证券中介服务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以维护证券资本市场的稳定、有序和健康发展。

二、证券监管的目标

证券监管目标是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所要达到的目的,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在国际范围内提出了证券监管的主要目标:保护投资者;保证市场的公平、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性风险。

(一)保护投资者利益

保护投资者利益是证券监管的最基本目标。证券监管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从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乃至政治秩序的稳定。证券监管机构通过加强和完善信息披露、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对投资者的救济机制等多种证券监管手段,确保投资者能够全面、合法、公平、及时地获得证券市场的各种信息,保护投资者不受欺诈,并使投资者在权益受到侵犯时得到合理的救济。

(二)保证市场的公平、有效和透明

证券市场中,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证券经营机构与投资者之间、证券交易所与投资者之间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证券监管应保证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信息能够真实、全面、及时地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确保证券市场的公正与效率,确保证券市场具有最高的透明度,阻止不公平交易行为,防止市场失灵,促进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减少系统性风险

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减少系统风险,这是证券监管的重要目标之一。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一旦出现系统风险,将危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证券监管应当通过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加强证券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的管理、优化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模式、加强对证券交易的清算和结算系统的监管、建立处理市场中介机构破产的程序等手段,减少证券公司的经营风险对证券市场带来的安全隐患,促进交易的透明度,妥善控制大额风险、违规风险,避免市场崩溃。

三、证券监管的原则

(一)证券监管活动的基本原则

证券监管原则贯穿于证券监管活动的始终,是证券监管活动本身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证券市场最基本的监管原则是“三公”原则,即公平、公开、公正。公平,要求证券市场上的参与者拥有均等的市场机会、交易机会和竞争机会,这是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前提;公正,包括立法公正、执法公正、仲裁公正,这是证券市场有效监管的保障;公开,要求证券市场上的财务信息、交易信息、行为信息、政策信息乃至监管信息等各种信息向市场参与者公开披露,任何市场参与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市场活动,这是实现市场公平和公正的必要条件。“三公”原则是证券市场的三大原则,也是证券监管活动必须奉行的基本原则,是各国证券市场管理的核心和灵魂。

(二)我国证券监管活动的具体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依法监管原则是指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授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行为都必须严格依照我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法律制约,证券市场的运行、规范和发展要以法律为依据,从而维护市场的有序和稳定。

2.适度监管原则适度监管原则是指在监管过程中,应合理界定监管机关的职责范围,明确其职权的合理限度,妥善处理监管与市场的关系,采取与市场发展相适应的适度监管方式与政策,既不能过度干预市场,也不能放任市场失灵。

3.效率原则证券监管的实施必须注重社会资本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及证券发行与交易的顺畅与便捷。监管不足或监管过度都会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造成重大的损害,从而影响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因此,证券监管必须提高证券市场监管机制的功能、降低证券市场监管机制的运行成本。

4.政府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建立完整的证券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必须注重政府监管与自律管理的有机结合,发挥两种管理模式的优势。自律管理可以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可以随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而采取灵活的管理方式和措施,与政府监管具有互补性,在证券监管体系中居于不可替代的地位,因此,重视证券行业自律,发挥市场参与者的自律作用,使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互为依存,相互补充,在证券市场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

(三)国际证监会确立的证券监管原则

根据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制定的《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见《IOSCO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http//www.iosco.org.,证券监管应在相关法律框架下执行30条原则。这些原则分为八大类:

1.与监管机构有关的原则

(1)应明确、客观阐明监管机构的职责。

(2)监管机构在行使职权时应该独立、负责。

(3)监管机构应掌握足够的权力、适当的资源和能力来履行职能,行使职权。

(4)监管机构应采取明确、一致的监管步骤。

(5)监管人员应遵守包括适当保密准则在内的最高职业准则。

2.自律原则

(1)监管体制应根据市场规模和复杂程度,适当发挥自律组织对各自领域进行直接监管的职责。

(2)自律组织应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在行使和代行使职责时应遵循公平和保密准则。

3.证券监管的执法原则

(1)监管机构应具备全面的巡视、调查和监督的权力。

(2)监管机构应具备全面执法的权力。

(3)监管体制应确保有效率、有诚信地使用巡视、调查、监督和执法权力以及实施(被监管机构)有效合规的举措。

4.监管合作的原则

(1)监管机构应有权与国内外同行分享公开或非公开的信息。

(2)监管机构应建立信息分享机制,阐明何时、如何与国内外同行分享公开或者非公开的信息。

(3)当外国监管机构因履行职责需要咨询时,监管体制应允许向其提供协助。

5.发行人原则

(1)应对投资者披露全部、及时和正确的财务状况及其他信息,以供其做投资决定。

(2)公正、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证券持有人。

(3)会计和审计准则必须高质量,为国际认可。

6.集合投资计划(CIS)原则

(1)监管体制应对希望推广或者运营集合投资计划方设立资格和监管标准。

(2)监管体制应就集合投资计划的法律形式和结构、客户资产的分离与保护等提供有关规定。

(3)正如发行人原则所要求的,监管应该要求披露,这对于评估某一特定投资者集合投资计划的稳定性和投资者对该项目的兴趣非常必要。

(4)监管应确保集合投资计划的资产评估、定价和赎回在恰当、披露的基础上进行。

7.市场中介原则

(1)监管应为市场中介设定最低准入标准。

(2)应根据市场中介所承担的风险,提出相应的初始资本、持续资本及其他审慎要求。

(3)市场中介应遵循内部组织标准和运营操守,以保护客户的利益,确保合理控制风险以及管理层承担与此相应的主要责任。

(4)应确立处理市场中介倒闭的有关程序,以减少投资者损失和控制系统风险。

8.二级市场原则

(1)交易系统的建立(包括证券交易所)应该经过批准,接受监管。

(2)公平、公正的法则能适合平衡不同市场参与者的需求。对交易所和交易系统进行持续监管,以保证交易的健全。

(3)监管应促进交易的透明度。

(4)监管应发现并阻止操纵和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的发生。

(5)监管应确保对大额风险、倒闭风险和市场混乱等进行适当管理。

(6)证券交易的清算和结算系统应受到监管,并保证其公平、有成效、高效率和减少系统风险。

证券监管体制

一、证券监管体制的概念

证券监管体制是证券监管的职责划分和组织制度,是依法确立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控制与协调的整个体系与职责权限划分的制度,是包括组织机构体系、目标体系、功能体系以及运行机制的统一体系。

目前,各国证券监管体制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政府主导的集中型监管体制;二是市场主导的自律型监管体制;三是中间型监管体制。

二、集中型监管体制

(一)集中型监管体制

集中型监管体制是指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由政府所主导和负责,国家通过立法设立专门性、全国性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和实施专门的证券法和配套的管理法规,对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监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在证券市场监督管理中居于主导地位,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等自律组织起辅助作用。采取这种体制的代表性国家有美国、日本等。

集中型监管体制的主要特点是:①政府一般会制定专门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设立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②政府是证券市场主要的监管者,在证券市场监管中居于主导地位;③因为有专门法规和专门的监管机构,所以监管力度高,具有权威性;④政府专门机构的统一集中监管可以突破跨地域的监管界限,并能协调全国各证券市场,防止市场无序竞争和出现混乱局面;⑤监管者作为政府机构,地位超脱于市场,能公平、公正、严格地发挥监管的作用;⑥集中型监管更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⑦监管的成本相对高昂,对市场上发生的突发事件反应相对较慢,缺乏效率;⑧自律组织与政府主管机构的配合往往难以协调,导致政府集中监管的优势不能充分发挥。

(二)自律型监管体制

自律型监管体制,是指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通过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机构进行,政府除必要的国家立法外,一般不设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证券监管以市场为主导。采取这种体制的代表性国家有英国、荷兰、新加坡、马来西亚等。

自律型监管模式的特点主要有:①政府不设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主要通过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机构进行,自律组织通常拥有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权力;②证券商可以参与制定证券市场管理规则,并且实践中各个自律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则起着对法律的增补或替代作用;③自律组织能对市场违规行为作出迅速反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具有很高的效率;④自律组织的监管措施往往更注重市场的高效运转和自身会员利益的保护,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往往不足;⑤证券市场的公正原则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机构本身作为监管者的自律行为中缺乏保障;⑥没有强有力的相关配套法律支持,监管手段相对缺乏权威性;⑦不设全国性的专门的机构,无法协调全国证券市场发展,区域市场之间很容易产生无序竞争。

目前,采用自律型监管体制的国家也在逐渐加强政府在证券市场中的作用。英国于1986年出台了《金融服务法》,1998年成立了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SA),逐渐接管对商业银行和投资机构的监管权力,使得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调控能力不断加强。

(三)中间型监管体制

中间型监管体制是介于集中型和自律型之间的一种证券市场监管模式,是将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由政府机构和自律组织组成多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共同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中间型监管体制,主要包括二级监管和三级监管两种类型。二级监管是指中央政府和自律机构相结合的监管;三级监管是指中央、地方两级政府和自律机构相结合的监管。采用中间型监管体制的代表性国家有德国、意大利、泰国等。

我国《证券法》第7条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8条规定:“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这些规定表明,我国的证券监督管理体制的特点是以政府主导的集中型监管为主,并与证券业自律性管理相结合。

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制度

一、我国证券监管体制

我国的证券市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不断发展,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一般可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一)财政部独立管理阶段(1981年至1985年)

在这一阶段中,我国证券的主要形式是国库券。国库券的发行与管理均由财政部负责。这一阶段管理的依据主要是******历年颁布的《国库券条例》,发行方式主要是以行政摊派为主,也没有建立专门的国库券流通市场。证券市场的监管完全靠计划和行政手段。

(二)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阶段(1986年至1992年10月)

这一阶段中,我国证券市场开始初步形成规模。证券品种由单一的国库券,发展为多样化的债券和股票,国家成立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这一阶段中,我国仍然没有专门的证券监管部门,证券市场的监管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中国人民银行负有全面管理股票与债券、管理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制定有关金融法规和政策的职责。1990年在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由八个部委共同参加的******股票审批办公室。1992年又建立了******证券管理办公室,以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三)******证券委员会主管阶段(1992年10月至1998年8月)

这一阶段是国家对证券市场加强宏观管理的阶段。1992年10月17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决定成立******证券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证券委员会是国家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关。证券委主任由******副总理兼任,委员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工商局、国家税务局、经贸委、对外经贸部、外汇管理局、法制局、监察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4个部委的成员组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证券委的监督执行机构。1997年11月,******批准了经修改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明确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权力由地方政府转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阶段(1998年8月至今)

这一阶段中,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开始确立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管机构的证券监督管理体制。1998年8月,******批准《证券监管机构体制改革方案》,决定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证券监管体制,理顺中央与地方监管部门的关系,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管理体制,原******证券委的职能及其他机构在证券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能全部划归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其统一行使。根据各地区证券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部分中心城市设立证监会派出机构。至此,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基本形成,并最终通过《证券法》予以确认。

二、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一)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

我国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各国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因其证券监管体制的不同而存在差别。根据《证券法》第179条的规定,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二)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职权

为保障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有效履行监管职能,法律授予证券监管机构一系列的法定权力。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并享有下列相应的执法权或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力:

1.现场检查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2.调查取证权即有权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3.询问权即有权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被询问的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4.查阅、复制和封存权即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数据及其他相关文件和数据,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数据,可以予以封存。

5.账户查询权与冻结权即有权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6.限制证券买卖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三)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

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我国《证券法》对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和法定义务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1.忠于职守义务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2.遵守法定程序义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有权拒绝。

3.公开义务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以避免滥用职权。公开义务包括两方面:一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应当公开;二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调查结果,对证券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也应当公开。

4.保密义务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对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

5.兼职禁止义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任职。

1.试述证券监管的目标。

2.试述证券监管的具体原则。

3.试述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

4.试述以政府为主导的证券监管体制的利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