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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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敦煌、吐鲁番契约文书(4)

现存唐初法律对于租佃契约关系没有明确的规定,可能也是采取“任依私契,官不失理”的原则。仅唐令佚文中有一条据考证为开元七年(719年)田令的条文令其借而不耕,经二年者,任有力者借之。即不自加功分与人者,其地即回借见佃之人,若佃人虽经熟讫,三年之外不能种耕,依式追收改给也”。允许租借国有荒地耕种,也允许转借于人,但必颏在三年内耕种。

出土的唐代契约文书,有不少是“租田券”,“夏田券”。但必须要进一步将“贴赁”、“典贴”契约与租佃契约区别并来。凡是租田人一次付清租金,约定租期还田时田主要付与租田人“租价”,而且契末签署租田人不画指,规定的违约罚是“入”租田人的,实际上是上节所言的“贴赁”、“典贴”契钓的伪装。只有租田人答应按年付租金,立约时并不交给田主财物,并且对于年租的质量有明确要求,契末仅佃田人画指,种种担保是“入”田主的,才是真正的租佃契约。

从敦煌、吐鲁番出土的租佃契约的形式及内容来看,我国中世纪的租佃契约达到了相当水准。如《武周长安三年(703年)产苟仁租葡萄园券》中约定契限五年收佃”,田祖为货币形式,“当年不论价值;至辰岁(第二年)与租价铜钱肆佰捌拾文;到已岁,与租价铜钱陆佰肆拾文;至午夕,与租价铜钱捌佰文;至未岁,一依午岁价与捌佰丈”。这件契约显示出相当高的立契水平,保护了立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第一年不论租价,是因为承租葡萄园的第一年需要投入,如第一年就论租价,对承租人显然不利。从第二年开始收取租金,然后每年增加160文,增至最高限捌佰文考虑到了出租人与承佃人的利益平衡。

关于地租的质量,吐鲁番出土的租佃契约文书往往有“使净好,若不好,听向风常取(由田主自行扬谷)”的惯语。有的还规定收租时量具(依官斛中取)”。同时也写明双方的权利义务租输百役,仰田主了;渠破水滴,仰耕田人了”。有的契约上还特意约定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契约权利义务的处分办法,“风虫贼破,随大匕例”。这里的“大匕例”较为费解,可能是当地民间土语,指某种习惯。

从租佃契约中的具体条款来看,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契约与契约之间的担保条款悬殊很大,有的租个契约仅有悔约罚,但有的租佃契约则与借贷契约类似,订有具体的担保方式。如吐鲁番出土的唐贞观二十二年(公元648年)索善奴夏田契:

贞观廿二年十月卅日,索善奴……夏孔进渠常田肆亩,要迳(经)年别田壹亩。与夏价大麦五斛,与…到五月内,偿麦使毕;到十月内,偿……毕。若不毕壹月麦秋壹升(斛)上生麦秋口。若延引不偿,得抽家资,平为麦秋直。若身西无者,一仰妻儿及收后者偿了。取麦秋之日,依高昌旧故,平袁(圆)升中取使净好,若不好,听向风常取。田中租课仰田主,若有渠破水滴仰佃……获指为倍(信)。

本件契约多半内容都是关于地租担保的条款,涉及担保方式有地租计息、牵掣扣押、家属代偿等等,可谓苛刻至极。在吐鲁番出土的租佃契约类似于此的还有不少,当为民间惯例。

敦煌所出租佃契约约定的也较具体,如《酉年(829年)索海朝租地贴》索海朝租僧善惠城西阴安渠地两突,每年价麦捌汉硕,仰海朝八月末已前依数填还了。如违不还,及有欠不充,任将此贴掣夺家资,用充麦直。其每年地子,三分内二分,亦同分付酉年二月十三日,索海朝立贴,身或东西不花,仰保填还。

见人及保弟晟子见人及保兄海如这件契约约定了两种担保方式,即人保与物保。敦煌所出大部分租佃契约类似于此,可见,这两种担保方式在敦煌也是约定俗成的民间惯例。

六租赁契约

租赁契约在《罗马法》中称为赁借贷,也是属于诺成契约之一种。根据《罗马法》的规定,租赁契约成立的第一要件是立约双方意见的一致。盖尤斯说诺成契约包括四类常见契约,租赁属于其中之一。租赁契约成立的第二要件是双方就租金协商一致。盖尤斯说“租赁契约和买卖契约也受此法律规则的管辖只有当准确的租金支付被确定了时,才能承认租赁契约已经订立了。”关于租赁的标的,依《罗马法》规定大约可分为三类一是土地及地产,二是各种动产,包括车、船、兽、物、银器等,三是劳动力。而以劳动力为标的租赁契约就是雇佣契约。依据敦煌、吐鲁番契约文书的特点,笔者将雇佣契约作为一种专门契约从租赁契约中提将出来,其标的主要为劳动力及畜等,因为这样更符合中国传统法律观念。

我国古代租赁契约西周已有,当时的租赁标的主要是土地。经过秦汉发展,至唐,我国租赁契约已获较大发展。唐代法律关于租赁已有明确的定义。《唐律疏议》卷四名例律疏赁,谓碾、邸店、舟船之类,统计赁价为坐。”可见在唐代法律上是称不动产的租借为“佳”。

从敦煌、吐鲁番出土的租赁契约看,我国租赁契约制度发展至唐代大体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租赁契约标的主要包括不动产土地、房舍。租赁契约的成立以租赁双方对租金意见的一致为条件。租赁契约中对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均有明确规定。试录两件契约如下:

《唐天复二年(902年)类曹子租地契》天复二年壬戍罗次月九日,慈惠乡瓦姓刘加兴地东渠上口地四畦共十亩,缺之人;0,奠种不得,遂租与当乡百姓樊曹子奠种三年,断作三年,价直乾货斛斗壹拾贰石,麦果五石,布壹疋肆拾尺。又布一疋,至到五月末分付。又布三大备钊上并分付刘加兴。是日一任租地人奠种(三年),刘加兴三年除,并不刘加兴论限,其地及物当日交相分付。两共对面平章,一与后,不得休悔,如休悔者,罚大入不悔人。”这则契约规定了租赁标的为十亩地,租期三年,租金(以实物折价)和租金交付期限,并规定,自租金交付之日起9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归承租人,在三年租期内出租人对该土地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出租人的权利是在出租土地后享有租金。

赁舍券也是敦煌、吐鲁番契约中较常见的租赁契约之一。吐鲁番出土约为586年至588年间的尼高参赁舍券,较具特色:

即穸五月十二日,女尼高参二人,从索寺主赁,二人各赁舍壹坚(间)、赁价钱贰文,高赁价钱卷文。二人要运(经)壹年。不得病死,若有病死者,罚钱…与钱壹文。

二主和同立券,券成之后,各不得返悔要(约)行二主,各自署名为信。

这件租赁契约的标的为“各赁舍壹坚(间)”,赁价为“[赁价钱贰文,高赁价钱叁文”。期限为“壹年”,是经“二主和同”后立券的,对租赁双方都有法律效力,所为“要(约)行二主”。

另外,吐鲁番出土租赁契约中还有“赁”车辆的。如唐龙朔四年(664年)运海等六人赁车牛契,规定的赁价“依乡价”。可见当时赁车牛在民间已很普遍。这类契约的特点是,一般记有车牛损害的赔偿方法一仰(赁车牛人)知当。”。

七雇佣契约

雇佣契约在我国起源较早,从发掘出来的地下文献资料看,汉代的雇佣契约已很发达。居延汉简中有不少关于“庸”的记载,如“张掖居延库卒弘农郡陆浑河阳里大夫武便,年廿四,庸同县阳里大夫赵勤,年廿九,贾二万九千”;“田卒大河郡平富西里公士昭遂,年卅九,庸举里严德,年卅九”;“中为同县不审理爵王来,庸贾钱四千六百,戌诣居延六月旦,谓弃甲渠第”。

汉代出卖劳动力的被雇佣者又可分为三种佣、僦、保。佣就是出卖劳动力的人。僦不仅要出卖劳动力还须自带车辆为雇主运输。保则指在店内铺内出卖劳动力的人。

唐时,雇佣契约有了进一步发展。《唐律疏议名例律》“计庸赁为赃”条律疏对“庸”作出的定义是庸,谓私役使所监临及借车马之属计庸一日为绢三尺”。可见,唐律是将人力、畜力的租借称之为“庸”。隋唐实行租庸调制,减轻农民为国家服力役的负担。隋文帝开皇三年(583年)规定,男子二十一岁成丁,“每岁二十日役”。以后在开皇十年(589年)又定“输庸停防”之法,男子年五十以上可以出绢代役。唐代沿袭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绢)”。说明隋唐时已普遍以“庸”解作代役、雇佣的价值。

敦煌出土的雇佣契约在《敦煌资料》第一辑共收录十七件,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共计收录45件,这些雇佣契约涉及标的较多,按涉及标的不同,可将其分为雇驴契、雇驼契、雇工契、雇牛契。现举两例如下:

壬展年十月生六日洪池乡侄百厶已缺少牛畜,遂雇同乡百姓雷粉黄自牛一豆头,年八岁。十月至九月末,断作肩价每月一石,春被四月叁日。若是自牛并(病)死者,不关雇人之是(事)。苦驳口走熬,不关牛主诸事两共对面平障(章),不许休侮,如先悔者,一驮(后缺)。

这件契约简洁明了,写明了雇牛的原因、双方当事人、雇佣标的物、雇佣期限、雇价,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丙午年正月廿二日洪润乡百姓宋虫使西州,欠少驼畜。遂与同乡百姓厶专甲面上,故(“雇”字之误)八岁驼一头,断作驼价生绢一匹。主4至七月便须填还。于眼不还者,口元礼生理所有路上驼伤走失,驼口在须立本驼之价本在。如若疮出病死者,得同行三人征见。若有身木西不平善者,一男厶专甲面上折在价立本驼,(后缺)。

这则契约不仅规定了雇期、雇价,还规定了雇驼人的义务,即雇驼人应负妥善商管雇佣标的义务。所以如果在驼被雇期间,驼受伤和走失,由雇驼人按驼原价赔偿。如果驼自己疮出病死,这个责任由胳驼主人承当,但为了确实证明驼死于驼自身的原因,故驼疮出病死要有与雇驼赶脚的雇驼人同行的三人作证,才可免除承租人的责任。

戊戌年正月廿五日立契,洪润乡百姓令狐安定。为缘家内欠缺人力,遂与龙勒乡百姓龙聪儿造作一年,从正月至九(月)末,断作价直,每月五升。现与春肆个月价与收勒。到秋,春衣壹对,汗杉褐裆并鞋壹双,更无交加。其人立契,便任人作,不得抛功,一日,勒物一斗。忽有死生,宽容三曰,然后则须驱驱。所有农具等,并分付与聪儿,不得非理打损牛畜事,打倍在作人身。两共对面楗番平聿,更不许休悔,如先(悔)者,罚羊一口,充入不悔人。恐人无信,故勒此契,用为后梵(后缺)。

此契雇工期一年,雇价“每月五升”,预先给付雇价四个月,并约定在雇工期内给衣服、汗衫、鞋等物。如受雇人在雇工期内偷懒抛工,一日处罚“勒物一头”,如遇生病,则给“宽容三日”。受雇人有责任义务管理好农具,不得发生“非理打撗牛畜事”。并在葜约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如违“罚羊一口”。尤其引人注目的是,这件契约是在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取得一致后签订的,“两共对面摅番平章”。

从出土的敦煌、吐鲁番雇佣契约看,唐代民间雇佣契约较为普遍。一般农业雇工期为一年,契约±写作“用岁作”或“造一年”,报酬称“雇价”,以月计算。如吐鲁番出土的高昌延和十二年(613年)雇工契,规定雇工无故“不作壹日”,或“客儿身病”抛工,“到头壹日还上壹日”,至年底须补作。“亡失作具”要一赔十倍,犯人田禾、六畜,由雇工“承了”。一般雇工称“作儿”。牧业雇工一般不到一年,雇价总计不分月算。如高昌午岁(约599年或610年)赵沙弥受雇放羊券,规定“羊朋(奔)大偿大,羊朋(奔)小偿小”,羊只跑散要放羊儿全赔。羊只有骨折受伤,“仰放羊儿(了但“若羊迳(经)宿完(晚)具(倶)死,放羊儿悉不知”,如羊进羊圈后隔夜死亡,牧羊人不负责任。

另外,在敦煌、吐鲁番契约中,短期雇佣契约也很普遍这主要是雇人上烽契。唐代在边疆地区每隔三十里设置烽候(烽火台)座,以报边警,烽候的守望人怔发烽候所在地农民充役。按唐时法律规定,服役人应为中男(十八岁以上),上烽候为“烽子”。吐鲁番出土的契约文书中有很多雇人上烽契。上烽服役期为十五日,一般雇价为银钱八、九文,契约载明如有风险由受雇人承担,“若烽上有逋留,官罪,一仰某某当,某某悉不知”,为这类契约的惯语。

八遗赠扶养契约

遗赠扶养契约是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财产赠与契约。这种契约是有偿行为、双方行为,赠与财产是以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为前提的。保存下来的敦煌契约中有三件遗赠扶养契约、四件遗赠扶养契约的样文,现录两件如下:

《壬戌年(九六二)龙勒乡百姓胡再成养男契)士戌年三月三日,龙勒乡百姓胡再成,今则遂养同母弟兄王保住男清尕作为腹子,共养男等二人同父儿子,自养已后,便须孝养二亲,尽终之日,不发逆心,所有城内屋舍,城外地水,家资并共永长会子亭支一般,各取一命。若有蹭蹬往空身逐出门外,不许横说道理,或有相诤,再出。山河为誓,日月澄(证)明。故立此契,用为后验。

报(保)人父王保住、知见人胡万升(押)知见人房侄胡再晟(押)这件契约说的是胡再成因无子嗣,收养其同母弟兄王保住儿子清尕为养子,为其养老送终,对收养人与养子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了明确规定,作为收养人要将养子当作亲生儿子看待,对养子来说要尽孝道如履行了这个义务,养子有权利继承收养人的全部财产,如不尽孝道,不履行义务,则“空身逐出门外”。通过契约,规范了这一收养关系。

《宋乾德二年(964年)史汜三养男契》

乾德二年甲子岁九月廿七日,北史记三前因不备,今无亲生之子,请屈叔侄亲枝姊妹兄弟由座商量,欲议养史粉堆亲男原寿,便作汜三覆(腹)生亲子。自今已其叔汜三切未得二意三心,好须勾当,收新妇荣聛所有(家)资地水活(业)什物等,便共汜三子息并及何获,准亭原寿,各取金分,不令偏并若或他三后有男女,并及阿尕长成人,欺屈原;寿,依大猥情作私,别荣小故非理打棒,押良为贱者,见在地水活业壹分,前件兄弟例。原寿所得麦粟债伍拾硕,便任叔汜三自折升合,不得论其。其分,原寿自收,任便荣活。其男原寿后收妇,渐渐长大,或不孝顺父揲,并及姊妹兄弟,且娶妻亲之言,不肯作于活之计,根情是他原寿亲生阿耶并及兄弟姊妹招换(唤),不上下,贪酒看肉,结般盗贼他人更乃作者,空身趁出,家中针草,一无数。其债粟伍检硕升合不得欠少,当便付。汜三将此文书呈告官中,倍加五逆之。今对亲枝众座,再三商议,世世代代子孙(男)女,同为一活,押字押诅见为凭,天转地回,不(下缺)敦煌出土遗赠扶养契约基本都是因无子嗣收养同族兄弟之子(女),契约内容涉及赠与财产的数量,收养人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养子女的继承权问题规定得也较为详细,构成我国古代继承制度的主要内容。

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契约可基本分为上述八大类。这些契约文书对于规范当时西北地区人们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促进财产流转交易,促进西部边疆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四节)敦煌、吐鲁番契约文书中的契约制度

一敦炝、吐鲁番契约文书中的契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