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是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国家富强、百姓富庶、社会和谐的物质基础。现代公司因其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资本来源的多元性、管理制度的科学性,被美国前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巴特勒(N.N.Butler)盛赞为“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蒸汽机和电的发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必然要求建立与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企业制度,而公司以其独特的资本结构和组织结构,使其成为最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典范形态。
公司必须依法设立,这是公司法上的基本制度,也是公司作用得以发挥的最重要环节。投资者如果选择公司这种组织形式作为获取利润的手段,首先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一定的行为,为要组建的公司组织取得独立的主体资格,这就是公司的设立过程。公司的设立是一个涉及公法、私法和实体法、程序法等诸多领域的法律关系和问题的复杂过程。从各国或地区公司立法的历史来看,随着公司与社会生活的联系日益紧密,公司的设立成为国家干预的重要领域之一。中国《公司法》作为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法律,不仅在“总则”中对公司的设立做了概括性的规定,而且用了相当的篇幅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条件和程序等做了具体规定。
本书以中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为主线,结合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类型、设立原则、发起人资格与责任、最低资本制度、资本形成制度、股东出资制度、公司组织机构、公司章程等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行了深入、系统的分析和研究,并对如何进一步完善中国公司设立制度进行了深入探讨,以期在理论上丰富中国公司设立制度的研究,在实践上促进公司设立中纠纷的预防和解决,从而推进中国公司设立制度的更加完善。
本书在撰写出版过程中,参考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引用了国内外众多学者的研究成果,得到了甘肃政法学院领导与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甘肃科学技术出版社各位编辑的热心指导,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由于资料的限制,加之作者水平有限,书中疏漏、错误在所难免,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王茂林
2008年3月29日于兰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