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公司资本的概念、形式和意义
(一)公司资本的概念
公司资本(Capital),又称股本或股份资本,是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资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资本是公司自有的独立财产。任何法人组织都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公司的独立财产就是其资本。公司法上的资本指公司自己所有、不受他人支配的独立财产。资本是公司的原始财产,公司成立后,会有多种财产来源,但最初的财产就是公司的资本。
(2)资本是公司抽象的财产金额。资本总是表现为资本额,即一定的财产金额。资本是抽象的价值金额,而不是具体的财产形式。虽然构成资本的财产总是以各种具体形式存在,或者以货币、或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具体形式存在,而且这些财产形式之间亦发生经常的转换,但资本却是不受具体财产形式影响的财产金额。
(3)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公司资本是公司全体股东的永久性投资,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出资总额即为公司资本总额。经营积累或接受赠与等形成的财产,虽属公司自有资产,但非属股东出资而不能直接计入公司资本。资本亏损后,公司可以用其以往的盈余弥补。此种弥补既是弥补资本,也是弥补股东出资,因而其性质仍然属于股东出资。公司以公积金转增为资本,因公积金属于股东权益,本应分配与股东,因此亦可理解为股东的出资。
需要指出的是,资本作为股东出资总额,在特殊情况下,有所例外。公司溢价发行股份情况下,发行价格高于股份的票面金额,而公司的资本额是按全部股份的票面金额计算,股东的实际出资总额会高于、甚至远远高于公司的资本额,超出资本额的股东出资要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中。
(4)资本是公司成立时由章程予以规定的。任何公司成立时都必须制定章程,而公司资本则是章程必须予以记载的事项。此种资本数额是由公司发起人或将来的公司股东通过协商予以确定并写入章程的。
(5)资本是一个确定不变的财产数额。公司资本一经确定,即不能自然或随意改变。公司成立后,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其资本可能增值,也可能贬值,从而导致其资产数额的变化,但这并不自然改变其资本额。如果需要改变,则必须依照法定的增加资本或减少资本的程序,经股东会做出决议、修改章程并办理注册登记而变更。
(二)公司资本的不同含义和形式
资本一词,在不同的语境中有不同的含义。经济学、会计学和法学等均涉及对资本的界定。在公司法上,在不同国家的公司法立法、理论和实践中,也常在不同的含义上使用资本,资本由此表现出以下不同的含义和形式:
(1)注册资本(RegisteredCapital),又称额面资本或核定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注册资本一语,在中国公司法中有严格的界定。在其他一些国家,公司法规定资本是登记注册的重要事项,但并未明确使用注册资本这一术语,从其实质而言,此种登记的资本额就是注册资本。
(2)授权资本(AuthorizedCapital),又称名义资本(NominalCapital),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授权可发行的全部资本。依英美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必须注明公司的授权资本,否则不予登记。但公司设立时不必将授权资本全部发行,只须部分发行即可,剩余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分次发行。
(3)发行资本(IssuedCapital),又称已发行资本,是指公司一次或分期发行股份时,已经发行的资本总额。对公司,该资本称为已发行资本;对股东,又可称为认购资本,即股东承诺缴纳的股本。根据公司资本发行的安排,授权资本可以部分或全部成为发行资本。
股东不必全部付清已发行股本,已发行资本由已缴资本与待缴资本构成。在公司发行完全部的股份前,它总是低于公司资本。
(4)实缴资本(f"aid-upCapital),亦称已缴资本、实收资本,指股东已经向公司缴纳的资本。资本已经发行不等于股东已经实际缴纳。在法定资本制下,亦允许股东对其认购的股份分期缴纳股款,其实际缴纳的部分即构成实缴资本。如果发行的资本被全部缴足,实缴资本即等于发行资本。
(5)待缴资本(UncalledCapital),又称催缴资本,指公司已发行、股东已认购但尚未缴纳的资本。对催缴资本,公司有权向股东催缴,股东有义务按约定或公司的要求缴纳。因此,公司的待缴资本实际上已成为公司应得到的财产,已构成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担保。
(6)保留资本(ReserveCapital),又称储备资本,是指在公司正常经营情况下,发行和待缴资本中不得向股东催缴的部分。对于待缴资本,只有在公司破产时才可催缴,是为保留资本。
由此可见,资本是十分复杂的法律概念。在不同国家,对不同类型的公司,在法定资本制之下和授权资本制之下,资本都会具有不同的含义或表现出不同的形式。在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由于公司法的改革和修订,资本的含义也在发生变化。如在英国,原实行授权资本制时,根本没有最低资本额的规定,亦无注册资本的概念;但后来适应欧盟公司法统一的要求,转采折中资本制,规定了公司最低资本额,也有了注册资本的概念,其注册资本非以实缴资本,亦非以授权资本,而是以发行资本确定。而在美国,迄今并无注册资本的概念和规定。
在中国,公司法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均需经注册方为有效,并且必须实际缴纳,因此,资本就是注册资本。而注册资本是发行资本还是实缴资本,2005年公司法与1993年公司法规定有很大变化。1993年公司法中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因此,注册资本就是发行资本、实缴资本。此为同一概念,不允许有待缴资本和保留资本。2005年《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26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第81条第1款);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第81条第2款)。因此,注册资本就是发行资本,有实缴资本、待缴资本,不允许有保留资本。
(三)公司资本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1.资本与资产
公司资产(Assets),亦称为公司实有财产,是公司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在财产形态上,资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在财产来源上,资产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股东的出资即公司资本、公司对外负债、公司的资产收益和经营收益。资产与负债作为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两个栏目,存在互动的对应关系,由于负债是资产的来源,因此,公司负债的增减必导致资产的相应增减。
就概念的范围而言,公司资产要大于资本,资本只是资产的一部分。但就实际情况而言,资本与资产的对应关系会因公司的经营状况而有很大差别。
公司成立时,没有任何对外负债,其资本就是其全部资产;公司成立后,随着公司对外负债的发生,资产通常都会高于资本,但并不排除因公司的极度亏损或公司资产价值的剧烈变化而导致资产低于资本的情况发生。
公司法人的独立财产责任,就是以公司实有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公司资产才是公司对外承担财产责任的实际担保。因此,资产的总额和资产的构成及其变现和支付的能力,在公司法和公司实务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2.资本与净资产
公司的净资产(NetAssets,NetWorth)指公司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公司的资产实质上是分为自有资产和借贷资产的,借贷资产虽然形式上或暂时属公司所有,但债务一经清偿,公司资产即相应地减少。真正归公司所有的是其中的自有资产,净资产正是公司自有资产的价值,也是其实际的财产能力和资产信用的基础。公司成立时,没有任何对外负债,其资本就是其全部资产,同时也是其净资产。公司成立后,随公司经营的盈利或亏损、资产本身的增值或贬值等,资产价值及相应的净资产的价值就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净资产可能高于资本,也可能低于资本。在公司资产等于负债时,净资产等于零,而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净资产则为负值。
3.资本与股东权益
股东权益(Equity),又称所有者权益,是指股东对公司净资产享有的权利。股东权益分为四个部分,即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可分配利润。资本是其中的一部分。因此,一般情况下,股东权益要大于资本,但如果公司没有资本收益,从未盈利,因而也从未提留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则股东权益可能等于资本。如果公司亏损,可分配利润为负值的话,股东权益还会低于资本。同时,股东权益只是股东对公司净资产的抽象价值的权利,而不是对任何具体形态资产的权利。
4.资本与投资总额
公司投资总额,是为公司设立和经营而向其投入的全部财产总额,包括股东出资形成的注册资本和注册资本之外向公司的投入。投资总额的概念主要在外商投资企业法中使用,但在内资设立的有限公司中,也有约定或规定公司投资总额的情况。但对投资总额中资本之外投资部分的法律性质,尚无明晰、一致的界定。有人认为其属于股东对公司的借贷,有人则认为应定性为出资性投入或资本性投入,应作为公司的自有财产而不是对外负债。我们认为应做具体分析。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第21条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由此,投资总额成为与注册资本相关又不相同的概念。
1987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其中第3条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投资总额在300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1000万~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总投资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l200万美元。
对于投资总额中注册资本之外部分,从来源看,有的来自于向银行等第三方的借贷,有的则来自于股东本身。向第三方的借贷,通常是由股东协调安排而以公司为债务人签署借贷文件,在公司尚未成立时确定的投资总额不过是股东各方为未来的公司所做的融资计划。此种资本外投资的性质当然属于公司的对外负债。
而来自于股东本身的资本外投资,将其定性为出资性或资本性投入的理由更为充分。其一,股东对这一部分的投资与公司之间并无明确的借贷关系的意思表示和约定,特别是没有就投资的偿还和投资的借贷利息或收益做出任何约定,而这恰好是借贷关系最基本的要素。相反,一般股东都是以这部分投资与资本内的出资一样参与公司收益的分配;其二,按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禁止企业或公司间的借贷,在股东为公司的情况下,承认和允许股东向公司借贷,将与这一法律规则完全冲突;其三,习惯上,通常是把投资与出资作为相同的概念使用,而把投资与借贷作为对立的概念进行比较,投资通常都被解释为承担经营风险并参与盈利分配的法律形式。
如果把股东的资本外投资定为出资性投入,在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则不应将其记入负债项下;而可参照目前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的收益处理办法,将其记入股东权益中的资本公积部分。
(四)公司资本的法律意义
1.资本是公司成立的基本条件
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公司要取得法人的人格和地位,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中国《民法通则》和《公司法》对于企业法人和公司法人均规定了具体的成立条件,资本即为其中之一。在公司成立的几个条件中,有实体条件,有程序条有人员条件,有财产条件,有组织条件,资本属于其中的实体条件和财产条件。不具备此种条件的公司不能取得公司的注册登记,已经登记的公司也会因此而被撤销或被否定人格。
2.资本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基本物质条件
公司是营利性经济组织,具有从事商业性经营的权利能力,而这种能力的实现有赖于一定的物质条件,包括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以及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其他资金。而这些条件的形成都需要有一定的资本。否则,公司既无法参与任何财产关系,也不能开展经营。
3.资本是公司承担财产责任的基本保障
公司作为法人组织,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独立负责。资产的范围和多少,直接决定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和对债权人的保护程度,而资本是公司资产形成的基础和来源,是公司最原始和最基本的资产,资本的规模和多少对公司资产的范围和多少有直接的影响。因此,确定和维持公司一定数额的资本,对于奠定公司基本的债务清偿能力,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具有一定的意义。
4.资本是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界限
有限责任是指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而非公司本身的责任。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对全体股东而言,实际上也就是以公司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公司的资本额,就是全体股东债务责任的最大限度,如果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资本真实到位,除已经出资的财产可能用于公司债务清偿外,股东不再承担进一步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