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1993年《公司法》针对公司的不同类型和经营方式的不同,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额做了区别性规定:(1)以生产经营和以商业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需要高于前款规定的限额的,由法律、法规另行规定。(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需高于上述规定的,由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之后,中国以原公司法的上述规定为中心而衍生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最低资本额规制体系,公司法所确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作用被抬高至无上的程度。根据1994年《关于企业开办的期限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最低注册资本的作用已不仅规定以注册资本来确定出资不到位的投资者的责任范围,而且把是否达到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作为公司是否具有法人人格和地位的标准。公司实际资本额低于法定最低资本额的,公司不再独立承担财产责任,其股东不再享受有限责任的特惠,而要承担无限责任。
三、地方立法与实践
由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资本额比较高,不能满足人们对公司制度的需求。因此,事实上最近几年,有些省、市为了鼓励投资、扶持中小企业,帮助高科技企业,扩大就业,刺激当地经济发展,环保等各种目的,已通过行政规章,允许投资者在设立公司之初,只要达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额,公司就可以先行成立;待日后再追加公司资本,直至符合公司法中法定最低资本额的要求。例如,上海市嘉定区规定:凡公司制企业在设立登记时,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含),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首期出资额为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万元以上;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万元以上;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万元以上;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万元以上。企业成立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至50%以上;企业成立起三年内,其注册资本全部到位。
四、对中国最低资本制度的简评
(一)以公司资本信用为其理念基础
中国原公司法虽然并无旗帜鲜明的昭示,但从立法到司法及至整个公司法的学理,公司法都表现出鲜明的、贯穿始终并协调一致的资本信用的理念和法律制度体系。在此理念支配下,采用公司最低资本制度也是合情合理的。我们错误地把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与公司经济实力相等同,把注册资本作为其经济实力和承担责任的标志;以为注册资本越高,其经济实力就越强。其实,公司实力、公司信用与其注册资本并不是一回事。
(二)世界最高的公司设立门槛
中国原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为1000万元。这一数额过高,以人民币有关外汇可比价计算,中国公司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比其他国家的规定一般要高出10~20倍,有的甚至高达30倍。
根据中国居民收人水平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公司最低资本额之高是让人不可思议的。而且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资本不得分次发行,不得分期缴纳,因此中国有着世界上最高的公司进入门槛。
(三)计划经济管制思维的产物
中国原公司法的制度设计以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为中心,国家与国有企业关系的影子在公司法还若隐若现。在计划经济下,国家对国有企业是以管制代替管理的。以最低资本为中心的规制体系反映出中国政府对公司这一市场主体强烈的管制意识,这是中国传统经济模式的必然遗产。此外,由于中国市场经济尚欠发达,资本市场还不成熟,市场规则和法律规范不完备,立法、执法、守法各个环节都存在很多问题。加之中国公司尚处于初创阶段,且在国内曾一度出现滥设公司的不良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为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投机和欺诈行为,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和保护社会交易的安全,以及保障国民经济整体运行的稳健,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采用严格的资本制度是现实有效的。
(四)预期功能的落空
中国最低资本额负载着一系列功能,被学者称为是中国公司法规群独有的设计。中国立法者试图通过最低资本制度这种单一的标尺,来达到企业控管、行业调整、经营导向、诉争解决的多重目的。
但是,公司最低资本制度远远没有达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目的,它对债权人的保护是如此软弱无力,以至于在频频发生的公司破产风险面前奏效甚微。在屡遭挫败之后,众多债权人方才明白,原先顶礼膜拜的公司资本只不过是海市蜃楼而已。
另外,以安全为其价值的公司最低资本制度带来的却是大不安全。因为,高额法定资本的要求使一些投资者铤而走险,在公司设立时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或是通过借贷资本进行验资,待公司成立后再抽回资本,使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形同虚设。
五、新公司法对最低资本制度的设计及完善建议(一)新公司法关于最低资本制度的规定从中国新公司法的规定看,新公司法仍然坚持了公司最低资本制度。根据新《公可法》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有特别规定。据新《公司法》第59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新《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中国新公司法的最低资本制度中的“资本”指公司的注册资本。因此,新法仍沿用了旧法中的注册资本概念,但其含义与旧公司法不同。按新公司法的定义,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缴的股本总额;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对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由于股东的出资可以分期缴纳,因此不再强调注册资本是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而是其认购的出资额。同样的道理,对于以发起方式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本总额,而非实收的股本总额。注册资本的新界定反映出中国公司资本制度趋于缓和,有的公司股东对于公司的出资可以分期缴纳。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体发起人首次缴资数额则不必符合最低资本的要求,但是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但是,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