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经济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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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4)

经过法庭的调查和辩论后,如果经济纠纷所争议的事实清楚,审判长应按照原告、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顺序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本案中需要承担义务的,还应询问其是否愿意调解。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休庭后进行。

调解时,可以先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意见不一致的,合议庭要讲清法律规定,分清责任,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必要时,合议庭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提出调解方案,供双方当事人考虑;也可以先分别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而后进行调解。

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如果当即履行完毕,不要求发给调解书的,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在双方当事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合议庭应当宣布调解结果,同时应告知当事人调解书送达并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本案再起诉,也不能上诉。但是,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5)合议庭评议

经过法庭调解,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合议庭应当休庭进行评议,就案件的性质、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是非责任和处理结果作出结论。

评议中如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由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搜集证据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由审判长在继续开庭时宣布延期审理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据的期限。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书记员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由合议庭成员在笔录上签名。

(6)宣判

合议庭评议后,由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并宣读裁判。不能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当宣布另定日期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应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判的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判决的结果和理由、诉讼费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二)第二审程序

1.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第二审程序是为了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诉权和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而设置的。第二审程序是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因此又称上诉审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因此,第二审程序又称终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经济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间内,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并撤销或者变更第一审判决、裁定的诉讼行为。

所以说,第二审程序是应上诉人的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确、合法,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的诉讼程序。也是上一级人民法院通过第二审程序,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有关内容进行检查、监督,使错误的裁判在发生法律效力前得以纠正的诉讼程序。

2.上诉的条件

上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上诉人必须是具有上诉权或可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

提起上诉的人应该是第一审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才有权提起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经济责任的,也享有上诉权。

(2)提起上诉的对象只能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

上诉对象指的是上诉人的上诉所指向的事项。能够成为上诉对象的,只能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作出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这里的裁定是指在第一审程序对当事人请求不予受理、对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等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除这三种裁定外,其他裁定,不准上诉。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也不准上诉。

(3)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

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从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过了法定期限,判决或裁定发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行使上诉权。在上诉期间,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上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人民法院查明确系由于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延误上诉期的,应当准许顺延期限,以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利。

(4)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

上诉状是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根据,没有上诉状就难以判明当事人是否行使上诉权和上诉请求的范围,第二审人民法院也无从进行审理和裁判。上诉状依照法律规定应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是上诉状的重要内容。

3. 上诉案件的受理

上诉人的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被上诉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如果上诉人是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被上诉人或代表人,被上诉人或代表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对已经提起上诉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发现本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仍应将案件按上诉程序在法定期限内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但不能自行组成合议庭自行改判。

上诉审人民法院审查上诉人的上诉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

4.上诉案件的审理

上诉案件的审理与第一审案件的审理大致相同,仅就不同之处作如下简述:

(1)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对案件的审理时,仅对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于上诉人没有提出上诉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审理。

就事实部分而言,既包括上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但不服第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也包括上诉人在上诉请求中提出的新事实;就法律适用部分而言,既包括第一审裁判适用的实体法,也包括第一审裁判适用的程序法。

对于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第一审裁判在上诉请求以外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第一审裁判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即使上诉人没有提出上诉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纠正。

(2)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开庭审理和迳行裁判两种方式。不论采取哪一种方式,第二审人民法院都应组成合议庭。

①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