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大潮难以阻挡的情况下,外资企业所能做的是尽量推延改革的时间。2005年初,54家外资企业集体上书,要求“取消对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应有一个5~10年的过渡期”,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市场竞争主体的永恒目标,外资企业的这种行为符合市场规律。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公共决策的主要代表和企业所得税制改革主要供给者的政府,对此做出了回应。商务部和部分地方政府要求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缓行,但与此同时,主管财政税收事务的政府部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一直强调,改革时机已到。这样,不同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分别对内外资企业的诉求进行了回应。
新企业所得税法立法不仅仅是一个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待遇差异问题,还牵涉到企业税制是否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税收征管等一系列问题。内资企业所得税制所规定的计税工资制度以及成本费用等严厉的扣除规定,更多是过去国营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延续,不适合企业发展的需要,从税收与经济效率的角度来看,内资企业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制早已到该调整的时候了。
内外资税收待遇,导致了国内资金外流,尔后又以“外资”身份回流,给税收征管带来了麻烦。要从根本上消除这种“假外资”现象,只能依靠两套税制的统一,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总量的扩大,两套税制统一的成本越来越高,因此,作为制度供给者的政府部门,特别是财税部门,积极推动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步伐。
从1994年两套税制形成开始,关于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讨论,就从未停止过。由于事关重大,企业所得税制改革一推再推,通过前所未有的争论,新税法审议前多种渠道的沟通,最终形成了改革共识。2007年通过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兼顾了各方利益,使改革带来的震动影响尽可能最小化。原先的《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所得税率为30%(另有地方所得税3%),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使得企业所得税率下调到25%。对外资的影响主要是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外资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若干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这种负面影响,例如税收优惠待遇过渡期的设定、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仅为15%的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这说明,中国吸引外资的政策、对外开放的政策没有变化,变化的只是中国的发展阶段,中国吸引外资已从早期的仅看数量阶段到了现在质量与数量并重的阶段。
第三节 新企业所得税法新在何处
新企业所得税法共分八章,包括总则、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和附则。新企业所得税法不是简单地将内外资两套税制合并,在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新的变化。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适应经济全球化背景
新企业所得税法适应经济全球化背景,在新企业所得税税率的选择上,表现得更为明显。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
在国际上,25%的税率是中等偏低水平的税率,这有助于提升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在吸引外资上,仍然有着积极优势。
当然,经济全球化下的竞争不仅仅是税收竞争,更不是恶性税收竞争。在和其他国家比较时,我们也要考虑到中国自身的特殊因素。
从根本上说,投资追求的是税后利润率。如果没有足够高的利润率作为前提,那么再低的所得税率也是无济于事的。中国人口众多,多年来经济高速增长,所带来的庞大市场潜力,是国内外资本所看重的。只要有足够高的利润率支撑,那么略微偏高的税率也不会带来太多负面的影响。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待遇的转变
新企业所得税法保留了税收优惠的规定,但是优惠的重点发生了变化。新税法不再按资本的来源实行税收优惠,而是将税收优惠政策定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蕴含着鼓励技术进步的要求。技术进步可以是引进外来技术,也可以来自自主创新。
中国要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到集约型的根本性转变。技术进步的作用从不会被高估,中国企业需要更多的研发费用,需要引进更多的高科技含量的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仍然规定了税收优惠待遇,对节能环保等行业也有税收优惠规定。
对企业和投资者而言,充分利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待遇,既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要求,同时也能保证企业得到最大的利益。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人和征收地规定的变化原适用于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则是由总机构以及常设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对企业纳税地点作了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垄断企业因较高的利润率,而获得较强的高税负承受能力。政府无法规定技术进步的来源。技术进步主要依靠企业,企业选择购买技术,还是自主创新,完全能够根据自身条件,做出最适合自己的判断,因此,政府该做的事是尽可能创造企业技术进步的环境。
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成本费用的确定有了新规定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在费用扣除方面有着严格的限制,如工资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或工效挂钩制度,广告费用每年能够扣除有限额规定等。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在费用扣除方面则主要实行据实扣除的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成本费用扣除方面又有新的变动。大多数费用扣除项目实现了据实抵扣。对内资企业而言,此次税负的下降绝不仅仅是8个百分点,税前扣除标准的放宽使大量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税基)将有大幅度的降低。
五、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规定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令人关注的另一大变化是税收优惠范围和方式的变化,产业优惠将替代原来的区域优惠成为主要的优惠方式,而产业优惠的范围则涵盖了农林牧渔、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水节能、高新技术等多个领域。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还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在税收优惠方式上,除了对特定产业实施的税收优惠之外,无论哪个行业,只要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等企业经营行为都可享受到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这些规定使过去只有少数企业(如民政部门认可的,雇佣残疾人在一定比例以上的福利企业)才能享受的税收优惠可以以更灵活的方式被更多的企业享有,这也是新企业所得税的一大变化。
六、新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条款的规定更加全面具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都有反避税条款,针对的主要是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两部法律都明确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新企业所得税法特设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的有关征税问题做了更细致的规定,除了与原先两部税法一致的独立交易原则外,还引入了预约定价安排、反避税地条款、反资本弱化等条款。企业要和税务机关达成预约定价安排,需要协商,还可能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务当局。反避税地条款引入了“受控外国公司”规定,对于借助避税地进行避税的企业,有着较大的影响。反资本弱化的规定,对于通过债务利息支出,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企业也可能有一定的影响,企业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