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房地产企业财税处理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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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技巧(9)

该政策消除了工作服到底是“劳保用品”还是“福利费”的争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将工作服支出定位为“合理的支出”,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符合时代的特点。政策中所提到的“由企业统一制作”应作扩大解释,包括企业统一购买的工作服。

七、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该政策涉及两层含义。第一,推倒重置的税务处理。例如,房屋原值1000万元,净值200万元,对房屋推倒重建,究竟是将200万元作为“营业外支出”在税前扣除,还是作为新房屋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呢?房屋净值属于新固定资产建造必要的支出,二者有明显的因果关系,应该计入新固定资产价值资本化,一并提取折旧扣除。第二,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税务处理。一般情况下,也应该将固定资产净值并入提升功能、增加面积后的新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的不低于20年折旧年限重新提取折旧,其原则同推倒重置相似。但是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达不到20年,也可以按照尚可使用年限扣除。

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例如,A公司2008年5月以1000万元投资M公司,占M公司30%股份。2010年5月经股东会批准,M公司将其持有的30%股份撤资,撤资时M公司未分配利润为3000万元,A公司撤资分得现金2000万元,则A公司分得的2000万元中,1000万元为投资资本的收回,900万元确认为股息红利所得,剩余部分100万元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扣除

企业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11年取得商品房预售收入800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税毛利率为20%。另外,全年期间费用1000万元,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共440万元,并按预缴率2%预缴土地增值税160万元。该公司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零(8000×20%—1000—440—160),因此,未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地税务机关在年终所得税清查时,认为该公司预缴的160万元土地增值税不应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要求该公司补交税款40万元(160×25%)。而该公司则认为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也是企业的一项税款支出,应该允许在税前列支。

解析:企业所得税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税前列支不是看是否已经缴纳了税款。按此原则,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是预付款的性质,应该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但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这里单独列示了土地增值税,明确确定土地增值税的预缴金额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企业所得税退税处理

随着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的征管越来越严格,特别是在全球金融危机、中国房地产市场火爆的近几年,不断加大土地增值税的稽查力度,因此,房地产企业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往往补缴大量的土地增值税税款。

土地增值税是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进行清算,理论上在转让的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就可以清算,但实务中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间发生往往在已竣工验收之后,甚至更滞后。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早于清算土地增值税时间(有时甚至好几个年度),两者的时间性差异导致在补缴土地增值税年度产生亏损额度时,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后续项目而进行注销,产生亏损无法弥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9号公告的出台有效解决了上述问题。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9号)对房地产企业注销前企业所得税的退税处理如下。

1.退税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其在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1)企业整个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

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上式中的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

(2)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对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当年,由于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退税证明材料

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的计算过程,包括企业整个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等。

3.不适用本政策的情况

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但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未出现亏损,或尽管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出现亏损,但在注销之前年度已按税法规定弥补完毕的,不执行上述政策。

企业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可能存在两种理解:第一,注销当年年初至实际经营终止之日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第二,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至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期间,就其清算所得所得汇算清缴。我们倾向于第一种理解。企业清算期间,正常的产业和项目运营一般都已停止,企业取得的所得已是非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但根据财税[2009]60号明确规定,清算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可以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同时,清算期出现的亏损也不存在以后年度的弥补问题,也不需要确认累计亏损,因此,企业在注销之前的土地增值税清算不会对清算期的亏损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