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房地产企业财税处理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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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个人所得税涉税处理技巧(3)

7超过80000元的部分超过57505元的部分4513505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自2011年9月1日起,适用3%—4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如表5—3所示。

表5—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

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15000元的不超过14250元的50

2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10750

3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203750

4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309750

5超过100000元的部分超过79750元的部分3514750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稿酬所得适用的税率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对稿酬所得,规定在适用20%税率征收时,按应纳税所得额减征30%,即只征收70%的税额。主要是考虑作者写作或制作一件作品往往需要投入较长的时间和较多的精力,有必要给予适当的税收照顾,体现对稿酬这种知识性所得的特殊政策。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这等于是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和超过50000元部分分别适用30%和40%的税率。劳务报酬税率表如表5—4所示。

表5—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200

2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2000

3超过50000元的部分407000

(五)其他所得适用的税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之后的余额。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基础和前提。

一、收入的形式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费用扣除的方法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特殊项目外,一般允许从个人应税收入中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包括为取得收入所支出的必要的成本或费用。因为个人在取得收入过程中,大多需要支付一些必要的成本或费用。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其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1)对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采用定额扣除的办法。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及转让所得,涉及生产、经营有关成本和费用支出,采取会计核算办法扣除有关成本、费用或规定的费用。

(3)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因涉及既要按一定比例合理扣除费用,又要避免扩大征税范围等两个需同时兼顾的因素,故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办法。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因不涉及必要费用的支付,所以规定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三、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根据《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税前扣除。

(4)根据《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第三节)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与涉税处理

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月计征的办法。工资、薪金所得自2011年9月1日起以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3500元

未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均不得擅自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的扣除标准,不得随意变通或超越权限扩大征税项目的使用范围。

2.减除费用的具体规定

(1)附加减除费用。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增列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即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即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每月的费用扣除标准是4800元。

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①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②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③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附加减除费用还适用于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2)雇佣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三条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3)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首先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果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无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4)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

为了照顾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因受季节、产量等因素的影响,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呈现较大幅度波动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款:“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对这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号)规定,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动的特性,因此,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一般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2011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每月收入额扣除3500或4800元,就其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每月收入额—3500或4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以每月的工资、薪金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依据,查找对应级次的税率。

(2)雇主为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雇主(单位或个人)会为员工负担个人所得税的税款,即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是税后所得。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以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收入直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了,否则会缩小税基,降低适用税率。应该将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的收入,那后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下面分不同的情况介绍具体的算法。

①雇主全额为雇员负担税款。

先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单位或个人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a.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b.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上述公式中,公式a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收入额减费用扣除标准后对应的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b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见表5—2。

某房产公司员工王浩2011年10月份领到税后工资5000元,公司为其负担个人所得税。10月份该公司为王浩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解析:

应纳税所得额=(5000—3500—105)÷(1—10%)=1550(元)

应纳税额=1550×10%—105=50(元)

公司代王浩负担了50元的个人所得税。

②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

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单位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款。公式如下:

a.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b.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减去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的金额就是员工自己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③雇主为雇员定率负担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