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或实际应纳税款的一定比例为雇员负担税款,换算的原理和上述两种方式相同,但具体的计算很复杂。计算公式如下:
a.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
b.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此时,公式a和公式b税率的选择,与“雇主全额为雇员负担税款”计算公式中的选择原理和方式是一致的,公式a适用表5—5中的税率,公式b适用表5—2中的税率。
某外商投资企业雇员亨利是外国居民,2011年9月工资12000元。该公司有规定,为员工负担工资所得30%的税款。计算亨利9月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应纳税所得额=(12000—4800—555×30%)÷(1—20%×30%)
=7482.45(元)
应纳税额=7482.45×20%—555=941.49(元)
(3)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①取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对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因一次收入较多,可比照全年一次性资奖金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基本计税规则: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规定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A.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B.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第A条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
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限制性要求: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中国公民王某的2011年12月份工资3300元,当月月底一次性取得年终奖金6000元,王某全年应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析:首先,判断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6000—(3500—3300)]÷12=483.33(元);税率3%。
其次,计算应纳税额=(6000—3500+3300)×3%=174(元)。
中国公民肖某2012年3月份取得当月工薪收入6000元和2011年的年终奖金12000元。肖某2012年3月份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析:当月工薪6000元扣除生计费后(3500)依规定税率(10%)和速算扣除数(105元)计税145元;12000元一次性奖金除12算出月平均奖金1000元,不扣费用直接对应税率3%,1000×3%=30(元),再将两者税额相加。
(6000—3500)×10%—105+1000×3%=55+180=175(元)
知识链接
低价向单位职工售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规定:
“一、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三、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因此,对房地产企业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向本企业员工销售房屋,差价部分按全年一次性奖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②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
《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文件,对2011年5月1日起,雇主为雇员负担年终奖税款事项作了明确规定。
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
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分两步。
第一步: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见表5—5)
第二步: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
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雇主负担
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雇主负担比例)
对上述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即:将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见表5—2),据以计算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某软件公司员工莉娜是中国居民,每月工资5000元,2011年12月31日取得不含税年终一次性奖金20000元。计算莉娜取得的不含税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文件规定,可以分成四步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一步: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0000÷12=1666.67(元),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是10%、105元。
第二步: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纳税所得额=(20000—105×100%)÷(1—10%×100%)=22105.56(元)
第三步:含税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12=22105.56÷12=1842.13(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10%、105元。
第四步: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应纳税额=22105.56×10%—105=2105.56(元)
公司为莉娜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是2105.56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4)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文件精神,自2001年10月1日起,对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按以下规定处理。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计算方法: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5)非居民个人不同纳税义务的所得税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对非居民纳税人在国内居住时间长短不同产生的不同的纳税义务及计算方法作了明确的规定。
①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前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
外工资薪
金应纳税
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
当月境内
外工资薪
金应纳税
所得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③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实施条例第三条所说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由其任职的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
上述个人,在1个月中既有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离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应纳税额—
当月境内
外工资薪
金应纳税
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依照“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
如果上款所述各类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或者是不满一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美国某公司派其雇员米莱来我国某房地产公司参与一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米莱于2011年3月1日来华,工作时间是7个月,但9月份仅在为我们居住20天。米莱的工资是由美方企业支付,月工资合人民币40000元,米莱8月份在我国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析:应纳税所得额=40000—(3500+1300)=35200(元)
应纳税额=(35200×25%—1005)×20÷30=5196.67(元)
(二)劳务报酬所得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