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房地产企业财税处理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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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个人所得税涉税处理技巧(8)

(11)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132号)

(12)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012号)

(13)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14)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①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③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执行。(国税发[2009]121号)

二、薪酬激励的税收筹划

(一)工资薪金筹划的基本方法

企业工资薪金筹划主要涉及企业内部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及劳务报酬的课税。虽然这些个人所得税是由个人自己负担的,但如果企业能够进行精心的筹划,不但对职工有利,而且对企业也会产生有利的影响。

1.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支出

可以采用非货币支付办法,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社会保险、教育福利、外出学习考察等。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企业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税前列支,加大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力度,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一举两得。

小王每月从单位获得薪金10000元,但是由于单位不能提供住房,不得不每月花费1500元在外面租房居住,同时由于单位没有班车,每月上下班的交通费用为600元。则小王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0000—3500)×20%—555=745(元)

小王的净报酬额=10000—745—1500—600=7155(元)

如果单位为小王提供宿舍,并且在宿舍与单位之间开班车,同时小王每月的工资调整为7900元,则小王每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7900—3500)×10%—105=335(元)

小王的净报酬额=7900—335=7565(元)

这样小王每月可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410元(745—335),净报酬额增加410元。

2.均衡发放工资奖金

为奖励和激励职工,企业往往在年底给职工发放奖金等额外收入,但是从税收角度考虑,这样做并没有起到激励职工的作用,或者说没能够实现预期的目的,因为一部分发给职工的收入还要缴税。

奖金属于工资的范畴,应该按工资所适用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是按月份发放奖金,还是按季度、半年或全年发放奖金,在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上是不同的。具体操作时,企业可以将奖金进行细化,拿出一些奖金按月发放,留一些奖金按季考核发放,最后再保留一部分奖金用于“拉差距”在年终发放。这样,从总体上说,税负就会获得减轻。

此外,对于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企业等季节性经营企业而言,应按照按月预缴、年终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的方式扣缴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以降低职工的税负;对于其他从事季节性生产的企业而言,要注意调整职工工资的发放数额,避免由于各月工资差额过大而增加税负。

3.灵活安排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

由于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和税率,所以合理安排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可以实现节税。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都属于劳动所得。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税法规定,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费用、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劳务报酬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可见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是不相同的,实现二者的转化在一定程度上可起到降低税负的作用。

(1)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

由于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当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比例税率20%低,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能节约税收。

(2)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

在纳税人工资、薪金较高,适用边际税率高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省税收。

某房地产公司欲聘用一知名专业设计师,双方商定每月的报酬为30000元。在签订合同时,面临两种选择:是签订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还是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务合同?

方案一:签订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

如果签订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则该设计师每月30000元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应纳税额=(30000—3500)×25%—1005=5620(元)

方案二:签订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合同。

如果该设计师与房地产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只是一名兼职的工作人员,则其30000元收入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应纳税额=30000×(1—20%)×30%—2000=520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税420元(5620—5200)。

(二)劳务报酬的税收筹划方法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个人收入的来源和形式日趋多样化。一些公民在取得固定收入的同时,还利用掌握的知识,取得合法的劳务报酬收入。如果采用分次领取劳务报酬的办法,就可以合法节税。

王先生7—9月取得同一项目劳务收入60000元。有以下税收筹划方案。

(1)一次性申报纳税。王先生9月底将60000元收入一次领取。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按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如果一次收入超过20000元,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加征5成的应纳税额,则:

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0×(1—20%)=48000(元)

未加成应纳税额为:48000×20%=9600(元)

加成部分应纳税额为:(48000—20000)×20%×50%=2800元

应纳税额合计为:9600+2800=12400(元)

其所获得的净收益为:60000—12400—9000=38600(元)

若采用速算扣除法,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8000×30%—2000=12400(元)

(2)分次申报纳税。税法规定,属于一次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支付间隔超过1个月,按每次收入额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间隔期不超过1个月,则合并为一次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以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时,合理安排纳税时间内每月收取劳务报酬的数量,可以多次抵扣法定的定额(定率)费用,减少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适用较高的税率,使自己的净收益增加。

王先生可以同支付报酬方约定,60000元收入分三次领取,每月领取一次,每次20000元,则王先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0000×(1—20%)×20%×3=9600(元)。

净收益为:60000—9600—9000=41400(元)

我国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多个项目的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如表5—2所示。对个人所得税来说,采用税率筹划方法可以取得较好的筹划效果。

某工程设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为某项工程设计图纸,同时担任该项工程的顾问,设计图纸花费时间1个月,获取报酬30000元。

如果该设计人员要求建筑单位在其担任工程顾问的期间,将该报酬分10个月支付,每月支付3000元,试分析该工程设计人员的税负变化情况。

方案一:一次性支付30000元。

劳务报酬收入按次征税,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那么,该设计人员应交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30000×(1—20%)=24000(元)

应纳税额=20000×20%+4000×30%=5200(元)

或者,应纳税额=30000×(1—20%)×30%—2000=5200(元)

方案二:分月支付。

应纳税额=(3000—800)×20%=440(元)

10个月共负担税款=440×10=4400(元)

按照分月支付报酬方式,该设计人员的节税额为:5200—4400=800(元)

在上述案例中,之所以分次纳税可以降低税负,其原因在于:把纳税人的一次收入分多次支付,既多扣费用,又免除一次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从而减轻了税收负担。

读者需要注意以下税法规定:当某项活动带来的收入持续在1个月以上的,支付间隔超过1个月,按每次收入额计入各月计算税金,而间隔时间不超过1个月的,应合并收入额计算税金。因而劳务报酬收入采取什么方式取得,直接影响到个人一定期间的纳税额。所以,当为他人提供劳务时,需要根据劳务合同,合理安排纳税年度内每月收取劳务费的数量和收取劳务费的次数,这样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筹划方案

1.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税收政策

国税发[2005]9号文件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缴个人所得税问题作了重大调整,下面对其政策内容分析如下: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其计算步骤如下。

步骤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步骤二: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步骤三: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办法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张华在振邦房地产公司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000元,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为2000元(24000÷12),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应纳税额=24000×10%—105=2295(元)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

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张华在振邦房地产公司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000元,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为3100元,费用扣除额为3500元。

第一,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即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除以12个月后的1967元{[24000—(3500—3100)]÷12}为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

第二,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24000—(3500—3100)]×10%—105=2255(元)

需要注意的是,采用上述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即维持现有的征税办法。

2.涉及一次性奖金为不包含个人所得税的净额时的处理方法

(1)当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规定费用扣除额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第一步:找出适用的税率与速算扣除数

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第二步:将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

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

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第三步: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小刘在振华房地产公司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000元。

第一,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成含税奖金,即以24000元除以12个月后的2000元为商数,不含税所得的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换算成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000—125)÷(1—15%)]=28088.24元。

第二,确定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即将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2340.69元(28088.24÷12)为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元。

第三,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28088.24×15%—125=4088.24(元)

(2)当个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规定费用扣除额时,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