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在振华房地产公司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000元,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为1600元,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为2000元。
第一,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成含税奖金,即以24000元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400元,不含税所得的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换算成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000—400)—125]÷(1—15%)=27617.65元。
第二,确定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即将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2301.47元(27617.65÷12)为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元。
第三,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27617.65×15%—125=4017.65(元)。
3.关于政策的“税收陷阱”
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政策采用简易计税办法,与工资薪金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办法有很大差异。在某些奖金区间内,可能会出现税前奖金多,而纳税人实际获得的税后奖金反而少的情况。
年终奖金的前四个无效区间如下:(18000,19283.33],(54000,60187.5],(108000,114600],[420000,447500]。
中华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所获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为54000元,而总经理所获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为54600元。
下面分别计算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全年一次性奖金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副总经理平均月收入额=54000/12=4500(元),则适用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105,则:
副总经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4000×10%—105=5295(元)
税后奖金=54000—5295=48705(元)
总经理平均月收入额=54600/12=4550元,则适用税率是20%,速算扣除数是555,则:
总经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4600×20%—555=10365(元)
税后奖金=54600—10365=44235(元)
对比总经理与副总经理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总经理比副总经理多600元(54600—54000),而税后奖金总经理反而比副总经理减少了221元(48705—44235)。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我们认为这是政策本身的不合理性所带来的,这时就出现了年终奖金政策“无效区间”,或称“不合理区间”。企业及相关单位在发放年终奖金时,应尽量避免将税前年终奖金的金额定在所谓“无效区间”内。
4.月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最佳组合
对于员工拿到的工资薪金总额,可以合理安排月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配比例,使得工资薪金总额缴纳最少的个人所得税。
林先生的每月工资为4500元,该年林先生的奖金预计共有36000元。
下面我们对奖金按月发放、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及年终一次性发放三种不同方案进行比较(扣除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标准3500元计算)。
方案一:奖金按月发放,每月发放3000元。则林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3000—3500=4000(元),4000元适用的税率为10%,于是,每月应纳税额为4000×10%—105=295(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295×12=3540(元)
方案二: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半年奖10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全年奖26000元。则除7月外,林先生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3500=1000(元),1000元适用的最高税率为5%,每月应纳税额为1000×5%=50(元)。
7月份发放半年奖时,7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10000—3500=11000(元)。
7月份应纳税额=11000×25%—1005=1745(元)
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是一种优惠办法,一个纳税年度此法每人只许用一次,全年分次发放奖金的,也只能用一次。因此,年终奖金为26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根据26000/12=2167确定),此时,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26000×10%—105=2495(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0×11+1745+2495=4790(元)
方案三: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000元。林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仍为4500—3500=1000(元),每月应纳税额为1000×5%=50(元)。
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根据36000/12=3000元)确定。于是,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为36000×10%—105=3495(元)。
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0×12+3495=4095(元)
由此可见,年终奖金按月平均发放方式是税负最轻的情形。从上述筹划分析中,可以得出一个结论:
结论一:奖金按月发放的方式税负最轻,而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及年终一次性发放两种方式的税负则较重。
那么,在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及年终一次性发放之间,还存在什么技巧呢?再来看第四种发放方式。
方案四: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半年奖12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全年奖24000元。此时,除7月份外。林先生应纳税所得额仍为4500—3500=1000(元),每月应纳税额为50元。
7月份发放半年奖时,7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12000—3500=13000(元),7月份应纳税额为13000×25%—1005=2245(元)。
年终奖金为24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根据24000/12=2000元确定),于是,年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24000×10%—105=2295(元)。
此时,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0×11+2245+2295=5090(元)。
结论二:通过合理分配奖金,尽可能降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尤其是在求得(年终奖金/12)的商数高出较低一档税率的临界值不多之时,减少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金额,使其商数调减至该临界值,降低所适用税率,这种节税效果极为明显。
(四)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与策划
《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号)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
1.与法定保险不同
无论是法定保险或是年金,都应分为企业为个人缴纳部分与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分别处理。
(1)个人实际缴纳部分,法定保险允许在其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而年金则不能在个税前扣除。
依据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第二条则规定,个人缴纳年金部分不能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王某当月工资5500元,扣除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公积金后余4580元,企业建立了年金制度,个人实际缴纳160元,王某当月领取工资4420元。则依据上述规定,王某虽然当月实际领取工资为4420元,但其当月应纳税所得额应为4580元(4420+160),即个人实际缴纳的160元年金部分不能作税前扣除,需要计入到其王某当月的工资薪金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为个人所缴纳的法定保险有免税部分,而年金应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法定保险是有免征部分的;而国税函[2009]694号第二条则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在该文件中同时规定,年金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接上例,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80元,而王某所在企业为其缴纳年金160元,则王某当月实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为:
[(4580—3500)×3%]+160×3%=37.2(元)
即王某当月个人所得税应缴纳37.2元。
2.与商业保险不同
企业为个人建立商业性补充保险或者年金时都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其计算方法明显不同。
(1)商业保险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适用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相关规定,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性补充保险,应在办理投保手续时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为职工建立商业补充保险时,企业缴费部分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年金单独适用税率。
根据上例的计算结果,明显看出,计算方法上年金与普通的补充保险或者其他商业保险不同之处在于其适用税率的选择。
年金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这部分工资并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也不扣除任何费用,而是单独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因而,年金的特殊算法实际上体现出了国家对于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一种鼓励态度。
3.年金的适用条件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可以采取年金计算方法的应为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相关条件的部分,并非所有的补充养老保险都可以采用年金的方法去进行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八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4.计算年金需要注意的问题
按照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这一规定实际是降低了纳税人的税负。因为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如何处理,国家此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按照商业保险的规定处理,就必须纳入工资薪金纳税,适用税率肯定要比单独算拿出来按一个月工资纳税要高。但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也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的把握。
(1)年金的计算应分为两部分,即个人所缴纳部分应并入到其当月收入中,企业缴纳部分则应单独适用税率,通常情况下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部分适用税率不同,且不再减除任何费用,即虽然将企业所缴纳年金部分单独作为一个月薪金,但因为在计算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时已考虑到其生计扣除费用,在计算企业所缴年金时不再考虑费用扣除问题,且单独适用税率,这样企业所缴年金部分往往可以找到一个比工资更低的税率,年金的计算方法特殊之处也在于此。
(2)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能分摊到所属月份,而应将其作为缴费所属月份的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这一点,与我们目前所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基本原则是相同的,即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于个人实际取得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一次性取得原本可能属于不同月份的工资薪金除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都不允许进行分摊。
(五)股票期权的税收筹划
1.股票激励的税收政策及其适用范围
股票期权起源于美国,美国迪斯尼公司和华纳传媒公司是世界上最早施行股票期权激励的两家企业。股票期权是企业授予高级管理人员的一种权利,持有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股票期权的“施权价”购买本公司股票,这个过程叫做“行权”。行权之前,股票期权持有人没有任何现金收益;行权之后,个人收益为“施权价”与行权日市价之间的差价。
《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首次对企业员工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股票期权: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股票期权一般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才可以行使股票交易权,这体现了激励与约束的相互渗透。
(2)授予价(施权价):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
(3)授予日(授权日):公司授予员工股票期权的日期。
(4)行权(执行):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兴华公司于2006年1月1日授予某经理人1万股股票期权,行使期限为5年,施权价为3元/股。如果到了2011年1月1日,公司上市或股票价格上涨到25元/股,该经理人可以按3元/股购进,再按25元/股卖出,从而经理人可获利22万元。当然,如果该经理人预计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股票可进一步升值,也可以等到股票升值后,再行转让获利。
2.股票期权所得性质及计税方法
(1)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