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耕地占用税的概念与特点
一、耕地占用税的概念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税。
耕地是土地资源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我国人口众多,耕地资源较少,要用占世界总量7%的耕地,养活占世界总量22%的人口,人多地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因此,我们必须十分注意保护耕地。但是,由于过去长期实行非农业用地无偿使用制度,助长了乱占耕地的行为,浪费了大量的耕地,加剧了地少人多的矛盾。为了遏制并逐步改变这种状况,政府决定开征耕地占用税,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与法律、行政等手段配合,使占用耕地建房及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必要的经济责任,有利于政府运用税收经济杠杆调节它们的经济利益,引导它们节约、合理地使用耕地资源。这对于保护国土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以及强化耕地管理,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行耕地占用税法的基本规范,是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重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二、耕地占用税的特点
耕地占用税作为一个出于特定目的、对特定的土地资源课征的税种,与其他税种相比,具有鲜明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特性
耕地占用税以占用农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为征税对象,以约束纳税人占用耕地的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运用为课征目的,除具有资源占用税的属性外,还具有明显的特定行为税的特点。
2.采用地区差别税率
耕地占用税采用地区差别税率,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分别制定差别税额,以适应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之间耕地质量差别较大、人均占用耕地面积相差悬殊的具体情况,具有因地制宜的特点。
3.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
耕地占用税在纳税人获准占用耕地的环节征收,除对获准占用耕地后超过两年未使用者须加征耕地占用税外,此后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因而,耕地占用税具有一次性征收的特点。
4.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
耕地占用税收入按规定应用于建立发展农业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开展宜耕土地开发和改良现有耕地,因此,具有“取之于地、用之于地”的补偿性特点。
((第二节))纳税人、征税范围与应纳税额
一、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事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所谓“耕地”,是指种植农业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其中,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原、水面和林地等从事非农业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着有利于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平衡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此外,在占用之前三年内属于上述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也视为耕地。
三、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占用耕地的面积为计税依据,以每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二)税率
由于我国不同地区之间人口和耕地资源的分布极不均衡,有些地区人烟稠密,耕地资源相对匮乏;而有些地区则人烟稀少,耕地资源比较丰富。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有很大差异。考虑到不同地区之间客观条件的差别以及与此相关的税收调节力度和纳税人负担能力方面的差别,耕地占用税在税率设计上采用了地区差别定额税率。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525元。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使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见表10—1)。
表1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
地区每平方米平均税额(元)
上海45
北京40
天津35
江苏、浙江、福建、广州30
辽宁、湖北、湖南25
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重庆、四川22.5
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20
山西、吉林、黑龙江17.5
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5
(三)税额计算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以每平方米土地为计税单位,按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用耕地15000平方米用于房地产开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20元/平方米。
解析:该企业应该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为:
15000×20=300000(元)
该企业实际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这笔税收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开发成本300000
贷:银行存款300000
某新建服装厂征用一块面积为10000平方米的耕地建厂,当地核定的单位税额时20元/平方米。计算该厂应纳耕地占用税并做会计分录。
解析:应纳税额=10000×20=200000(元)
在筹建期间计提税金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2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耕地占用税200000
开始生产经营当月:
借:管理费用200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200000
若该厂不作为建设单位而作为生产企业时:
借:在建工程2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耕地占用税200000
(第三节)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一、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二、减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飞机场内飞行区范围的其他建设用地,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对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但已经完纳耕地占用税税款的,在补办占地手续时,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耕地占用税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见表10—2)。
表10—2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申报时间:年月日
单位:元(列至角、分)、平方米(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纳税人全称税务计算机代码
详细地址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建设项目名称
批准占地文号批准占地日期
占地位置批准占地面积
计税面积(m2)适用税额计征税额减免面积(m2)减免税额应纳税额
纳税人签章:法人代表签章:税务机关同意受理盖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申报表适用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填报。此表一式两份,一份报送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留存。
2.计税面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3.此表为北京市地税局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本表的适用税额:按建设项目所在区县的适用税额,具体是:(一)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每平方米为45元;(二)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区、怀柔区、平谷区为每平方米42元;(三)大兴区、通州区、顺义区、密云县为每平方米40元;(四)延庆县每平方米为35元;(五)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六)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七)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
4.计征税额=计税面积×适用税额
5.减免面积:符合政策规定减免税范围的面积。
6.减免税额=减免面积×适用税额
7.应纳税额=计征税额—减免税额
8.纳税人须报送用地批文复印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准立项文书复印件、项目建设平面图的复印件,税务机关须留存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