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技术合同所载金额不定,暂按5元贴花。
(6)货运合同扣减装卸费金额按万分之五贴花:(80000—5000)×0.5‰=37.5(元)
(7)铁路运输合同运费和保管费未分别列明,从高适用税率,按仓储保管合同适用千分之一的税率贴花:200000×1‰=200(元)
该企业2011年应纳印花税=1000+300+3000+175+5+37.5+200=4717.5(元)
某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8月开业,注册资金300万元,当年发生经营活动如下:
(1)领受工商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各一份;
(2)建账时共设8个账簿,其中资金账簿中记载实收资本300万元;
(3)签订购销合同4份,共记载金额560万元;
(4)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共记载金额100万元,当年取得借款利息0.8万元;
(5)与广告公司签订广告制作合同1份,分别记载加工费3万元,广告公司提供的原材料7万元;
(6)签订技术服务合同1份,记载金额120万元;
(7)签订租赁合同1份,记载支付租赁费100万元;
(8)签订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合同1份,记载金额300万元。
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印花税金额。
解析:(1)领受权利许可证照应缴纳的印花税=5×3=15(元)
(2)设置账簿应缴纳印花税=7×5+3000000×0.5‰=1535(元)
(3)签订购销合同应缴纳印花税=5600000×0.3‰=1680(元)
(4)签订借款合同应缴纳印花税=1000000×0.05‰=50(元)
注意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借款金额不是利息金额。
(5)签订广告制作合同应缴纳印花税=30000×0.5‰+70000×0.3‰=36(元)
(6)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应缴纳印花税=1200000×0.3‰=360(元)
(7)签订租赁合同应缴纳印花税=1000000×1‰=1000(元)
(8)签订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合同应缴纳印花税=3000000×0.5‰=1500(元)
该企业应缴纳印花税金额合计为:15+1535+1680+50+36+360+1000+1500=6176(元)
(第四节)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一、印花税的税收优惠
1.对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者抄本免税
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交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只是留存备查,其副本或者抄本免税;但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则应另贴印花。
2.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
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对上述书据免税,旨在鼓励财产所有人这种有利于发展文化教育事业,造福社会的捐赠行为。
3.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由于我国农产品种类繁多,地区之间差异很大,随着经济发展,国家制定的收购部门也会有所变化。对此,印花税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本地区“农产品”和“收购部门”的范围。
4.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是指我国的各商业银行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发放的无息贷款,以及由各商业银行发放并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所签订的贷款合同。
一般情况下,无息、贴息贷款体现国家政策,满足特定时期的某种需要,其利息全部或部分由国家负担的,对这类合同征收印花税没有意义。
5.对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
该类合同是就具有援助性质的优惠贷款而成立的政府间协议,对其免税有利于引进和利用外资,以推动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6.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给个人的生活住房,有着历史渊源,现在住的一般都是收入偏低者,租金较低。对其免税有利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8]24号)
7.对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对该类合同免税,是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减轻农牧业生产的负担。
8.对特殊货运凭证免税
(1)军事物资运输凭证,即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适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
(2)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凭证,即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
(3)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凭证,即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的运费结算凭证。
9.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征免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了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有关印花税政策,分述如下。
(1)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第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第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第三,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第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第五,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3)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4)股权分置试点改革转让的印花税。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10.对国有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税
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1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
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12.集团内部合同征收印花税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函[2009]9号)
13.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免征印花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财税[2010]88号)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财税[2010]42号)
14.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财税[2008]24号)
二、征收管理
(一)纳税方法
印花税的纳税办法,根据税额大小、贴花次数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分别采用以下三种纳税办法。
1.自行贴花办法
这种办法,一般适用于应税凭证较少或者贴花次数较少的纳税人。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印花税法列举的应税凭证的同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当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和适用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并加以注销或划销,纳税义务人才算全部履行完毕。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购买了印花税票,支付了税款,国家就取得了财政收入。但就印花税来说,纳税人支付了税款并不等于已履行了纳税义务。纳税人必须自行贴花并注销或划销,这样才算完整地完成了纳税义务。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三自”纳税办法。
对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2.汇贴或汇缴办法
这种办法,一般适用于因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汇贴”办法。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