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筑安装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承包、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立合同人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按承租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立合同人
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适用的,按合同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立合同人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适用的,按合同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适用的,按合同贴花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立合同人
11.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立据人
12.营业账簿生产经营用账册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五元立账簿人
13.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五元领受人
(第三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各种应税凭证上所记载的计税金额。具体规定为:
(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不得做任何扣除,特别是调剂合同和易货合同,均应包括调剂、易货的金额。
实际结算金额大于合同所载金额是否需要补缴印花税?
某房地产公司2011年1月与某商品混凝土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金额是200万元。2011年10月实际结算的时候,结算金额是300万。请问实际结算多出的100万元是否应补缴印花税? 解析:《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因此,贵公司签订的合同,应于签订时,按200万元计算贴印花税,实际执行合同后的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多出来的100万元,不再补贴印花税。合同签订完,即履行完税手续,对多贴印花税票的,也不得退税和抵用。但是,合同签订后,对所签订的合同进行修改的,应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税税票。
(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具体规定如下。
①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②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3)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勘察、设计费用。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
(5)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经计算,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7)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仓储保管费用。
(8)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针对实际借贷活动中不同的借款形式,税法规定了不同的计税方法。
①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②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避免加重借贷双方的负担,对这类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③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④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⑤在贷款业务中,如果贷方系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⑥在基本建设贷款中,如果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且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的,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0)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为了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单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贴花。
(11)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所载金额。
(12)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实收资本,包括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和材料物资。现金按实际收到或存入纳税人开户银行的金额确定。实物,指房产、机器等,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确定。无形资产和材料物资,按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
资本公积,包括接受捐赠、法定财产重估增值、资本折算差额、资本溢价等。如果是实物捐赠,则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确定。
企业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凡“资金账簿”在次年度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对其不再贴花。
国税函[2002]104号文件规定,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其境外总行须拨付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分行在账户设置上不设“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账簿。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记载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账簿,应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
其他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13)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二、印花税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凭证以“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2)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3)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4)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然后计算应纳税额。
(5)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
(6)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国税地字[1988]25号)
(7)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
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8)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账簿,应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于其所在地计算贴花。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件定额贴花。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9)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者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10)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应按新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计算应纳税额。这是因为印花税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尽管总承包合同已依法计税贴花,但新的分包或转包合同是一种新的凭证,又发生了新的纳税义务。
(11)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票面金额
印花税税票为有价证券,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一角、二角、五角、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共九种。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定额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或应税凭证件数)×适用税率
某公司于2011年3月开业,全年发生下列有关业务:领受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各1件;与其他企业签订转让技术使用权书1份,所载金额100万元;签订产品购销合同4份,合同金额300万元;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1份,借款金额200万元;租赁仓库2间,年租金10万元;记载资金的账簿“实收资本”600万元;各类经营账簿8本。计算本年应缴纳印花税税额。
解析:(1)领受权力、许可证照应纳税额为:5×2=10(元)
(2)订立产权转移书据应纳税额为:1000000×0.5‰=500(元)
(3)订立购销合同应纳税额为:3000000×0.3‰=900(元)
(4)签订借款合同应纳税额为:2000000×0.05‰=100(元)
(5)记载资金的账簿应纳税额应纳税额为:6000000×0.5‰=3000(元)
(6)仓库租赁合同应纳税额为:100000×1‰=100(元)
(7)营业账簿应纳税额为:5×8=40(元)
(8)2011年应纳印花税额=10+500+900+100+3000+100+40=4650(元)
甲公司与乙公司分别签了两份合同:一是以货易货合同,甲公司的货物价格为200万元,乙公司的货物价格为150万元;二是采购合同,甲公司购买乙公司50万元货物,但因故合同未能兑现。甲公司应缴纳印花税为多少?
解析: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易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甲公司以货易货按购、销金额计算贴花:(2000000+1500000)×0.3‰=1050(元)
签订合同即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未兑现也要贴花且不能因采购取消而要求退税或抵交,甲采购合同应贴花为500000×0.3‰=150(元),甲公司共缴纳印花税为1050+150=1200(元)。
某企业2011年度有关资料如下:
(1)实收资本比上年增加200万元;
(2)以银行签订1年期借款合同,借款金额600万元,年利率5%;
(3)与甲公司签订以货易货合同,本企业的货物价值450万元,甲公司的货物价值550万元;
(4)与乙公司签订受托加工合同,乙公司提供价值80万元的原材料,本企业提供价值15万元的辅助材料并收取加工费20万元;
(5)与丙公司签订转让技术合同,转让收入由丙公司按2008—2012年实现利润的30%支付;
(6)与货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载明运费8万元(其中含装卸费0.5万元);
(7)与铁路部门签订运输合同,载明运费及保管费共计20万元。
请逐项计算该企业2011年应缴纳的印花税。
解析:(1)实收资本增加部分按万分之五贴花:2000000×0.5‰=1000(元)
(2)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6000000×0.05‰=300(元)
(3)以货易货属于既销又购,按购销合同适用万分之三税率,将换入换出货物价值金额合计贴花:(4500000+5500000)×0.3‰=3000(元)
(4)受托加工合同按收取加工费和提供的辅助材料费金额合计以万分之五贴花:
(150000+200000)2000000×0.5‰=1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