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与特点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特定目的税,是国家为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采取的一项税收措施。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与缴纳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于1985年2月8日公布的,于同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2.城市建设维护税的特点
(1)具有附加税性质。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于“三税”税额,本身并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
(2)具有特定目的。城建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3)根据城镇规模设计不同的比例税率。城镇维护建设税的负担水平,是根据纳税人所在城镇的规模及其资金需要设计的。
二、纳税义务人
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三税”纳税义务的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小贴士
负有缴纳“三税”义务,不是说同时交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种税才涉及缴纳城建税,而是指除特殊企业特殊环节(进口)外,只要交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中的任何一个税种,都会涉及城建税。
三、城建税的征税范围
城建税的征税范围非常广,具体包括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以行政区划为标准,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各自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
四、城建税的税率
城建税的税率,是指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建税税额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之间的比率。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照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5%、1%的税率缴纳城建税。
城建税的适用税率,应当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是,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
第一种情况,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第二种情况,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对铁道部应纳城建税的税率,鉴于其计税依据为铁道部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难以适用地区差别税率,因此,特规定,税率统一为5%。
五、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的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城建税以“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如果要免征或者减征“三税”,也就要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建税。
自1997年1月1日起,供货企业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城建税。
自2002年1月1日起,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建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大小是由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决定的,其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某市区一企业2011年8月份实际缴纳增值税300000元,缴纳消费税400000元,缴纳营业税200000元。计算该企业应纳的城建税税额。
应纳城建税税额=(300000+400000+200000)×7%=900000×7%=63000(元)
由于城建税法实行纳税人所在地差别比例税率,所以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应十分注意根据纳税人所在地来确定适用税率。
七、税收优惠
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但因城建税又具附加税性质,当主税发生减免时,城建税相应发生税收减免。城建税的税收减免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征,即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2)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
(3)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
(4)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八、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1.纳税环节
城建税的纳税环节,实际就是纳税人缴纳“三税”的环节。纳税人只要发生“三税”的纳税义务,就要在同样的环节,分别计算缴纳城建税。
2.纳税地点
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所以,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但是,属于下列情况的,纳税地点为: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
(2)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其应纳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率,计算汇拨各油井缴纳。所以,各油井应纳的城建税,应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增值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
(3)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所以,其应纳城建税,也应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时一并缴纳。
(4)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
3.纳税期限
由于城建税是由纳税人在缴纳“三税”时同时缴纳的,所以其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根据增值税法和消费税法规定,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均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一个季度;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一个季度。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第二节))教育费附加
一、教育费附加概述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教育费附加是为加快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而征收的一项专用基金。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决定从同年7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征收范围及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
三、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
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曾几经变化:1986年开征时,规定为1%;1990年5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规定为2%。
按照1994年2月7日《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定,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但对生产卷烟和烟叶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2005年9月28日国务院第448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取消对卷烟企业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条款。
四、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不再区分一般单位和个人与卷烟和烟叶生产单位。一律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比率
某市区一企业2011年10月份实际缴纳增值税200000元,缴纳消费税300000元,缴纳营业税100000元,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解析:应纳教育费附加=(200000+300000+100000)×3%=600000×3%=18000(元)
五、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
(1)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六、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规定计算应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申报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申报缴纳环节,实际就是纳税人缴纳“三税”的环节。纳税人只要发生“三税”的纳税义务,就要在同样的环节,分别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某房地产公司2011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10月份销售房地产共缴纳营业税45200元;
(2)10月28日,销售一座办公用房,获得1050000元销售收入,该房屋原值2000000元,已提折旧1400000元,在转让房屋过程中该酒厂用银行存款支付了20000元清理费用。请计算该企业本月应该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并做出相应的会计分录。
解析:
(1)月末计算营业收入应纳的城建税=45200×7%=3164(元)
营业收入应缴的教育费附加=45200×3%=1356(元)
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45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3164
——应交教育费附加1356(2)10月28日,销售办公用房时的会计分录为:
①转销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600000
累计折旧1400000
贷:固定资产2000000
②支付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2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
③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10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050000
④计算应该缴纳的营业税52500元、城建税3675元、教育费附加1575元,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5775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2500
——应交城建税3675
——应交教育费附加1575⑤结转固定资产清理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372250
贷:营业外收入372250
(3)申报。根据上述资料,填写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申报表,如表12—1、表12—2所示。
(4)下月初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6839
——应交教育费附加2931贷:银行存款9770
表12—1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申报表
填表日期:2011年11月8日
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名称税款所属期间2011年10月
计税依据计税金额税率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
1234=2×356=4—5
增值税10200.007%714.000.00714.00
消费税35000.007%2450.000.002450.00
营业税52500.007%3675.000.003675.00
合计97700.00—6839.000.006839.00
续表
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写以下各栏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备注
会计主管
(签章)纳税人(公章)
代理人名称
代理人地址
经办人代理人
(公章)电话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收到申报表日期接收人
表12—2教育费附加申报表
填表日期:2011年11月8日
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名称所属期间2010年10月
计征依据计税金额附加率应征额已纳额应缴(退)费
1234=2×356=4—5
增值税10200.003%306.000.00306.00
消费税35000.003%1050.000.001050.00
营业税52500.003%2625.000.002625.00
合计97700.00—3981.000.003981.00
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写以下各栏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备注
会计主管
(签章)纳税人(公章)
代理人名称
代理人地址
经办人代理人
(公章)电话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申报表日期接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