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左手国富论,右手道德情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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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重商主义与重农主义6

通商条约

如果一个国家用条约的形式保证,某些商品只能从某个国家进口,而禁止从其他国家进口类似商品,或免除某国某些商品的进口关税,而对其他国家的同类商品征收进口关税,那么在商业上受惠的国家,至少是该国的商人和制造业者,必然会从条约中获得巨大收益。

不过,这样的条约往往不利于施惠国的商人及制造业者。因为这样就把有害于他们自身的垄断授予了外国,从而使他们必须比平常更高的价格购买该国的商品。因此,他们用以购买外国商品的那一部分本国生产物,必须以更低廉的价格出售。这样一来,本国年产物的交换价值,就会由于这种条约而减少。但这种减少,不能说是绝对的损失,只是本来可得到的利益的减少。它出售货物的价格,虽比有通商条约之前低,但总不会低于成本,否则这种贸易就不能长久持续。

不过,有些基于完全不同的原则订立的商业条约却被认为是有利的。有时,商业国家授予某一外国某种商品以有害本国的垄断权,只因为希望在两国间的全部贸易上,本国的出口大于进口,以致金银的差额对自己有利。英国和葡萄牙于1703年签订的通商条约,根据的就是这个原理,并且受到了普遍的赞赏。下面就是这个条约的逐字翻译,该条约只有三个条款:

第一条,神圣的葡萄牙国王陛下,以其自己的名义及其继承人的名义许诺,从今往后在无法律禁止的条件下,像往常一样允许英国的呢绒以及其他毛制品进入葡萄牙,以下条所述为条件。

第二条,神圣的英国国王陛下应以她的名义及其继承人的名义许诺,从今往后允许葡萄牙出产的葡萄酒进入英国。不论英国和法国是处于和平或战争状态,都不得以关税的名义或其他名义对这些葡萄酒直接地或间接地要求比同量法国葡萄酒所纳更多的关税,并在其基础上减免1/3的关税。但是,如果任何时候上述减免遭受到任何形式的攻击和侵害,神圣的葡萄牙国王陛下重新禁止英国呢绒及其他毛制品输入也是合法的。

第三条,两国全权大使相约负责取得各自国王批准条约,并在两月内交换批准文件。

根据这个条约,葡萄牙国王有义务准许英国的毛织品按禁止以前的相同条件进口,但没有义务准许英国毛织品比其他国家的毛织物以更优越的条件进口。然而,英国国王却有义务准许葡萄牙的葡萄酒比法国葡萄酒少纳1/3的关税,就这一点来说,这个条约显然对葡萄牙有利,对英国不利。

然而,这个条约却被宣扬为英国商业政策中一大杰作。葡萄牙每年从巴西获得的黄金,比国内贸易的所耗费的数量大得多。这些剩余的黄金,由于在葡萄牙国内找不到有利的市场,所以便运往国外,交换某些在国内市场上更有利的物品,其中大部分输往英国。于是,根据重商主义原则,英国在这种贸易中得到了大大的好处。

几年前,英国商人曾经使葡萄牙国王感到不快,一些商业特权或受到了侵犯,或被取消。于是,那些过去竭力赞扬对葡贸易的人也认为,这种贸易的有利程度比想象的要差。他们的解释是,每年进口到英国的大部分黄金并不是为了英国的利益,而是为了欧洲其他各国的利益。每年从葡萄牙进口到英国的水果与葡萄酒,几乎全部抵消了出口到葡萄牙的英国货物的价值。

事实上,即使进口的黄金全部是为了英国的利益,这种贸易也不会比任何其他贸易更为有利。我们可以想象得出,进口的黄金中只有很小一部分是增加国内器皿或铸币的,其余的则会送到国外交换某些消费品,如果这些消费品直接用英国的工业品交换的话,一定比先以那些产品购买葡萄牙黄金,再以黄金购买这种消费品对英国更有利。

据说,英国的黄金几乎全部来自葡萄牙。对其他各国的贸易差额,不是对英国不利,就是对英国无大利。但是要知道,一个国家从某一国输入了越多的黄金,则从其他国家输入的黄金就会越少。一个国家对黄金的有效需求,像对其他任何商品一样,都有一定数量的限制。并且,除了餐具和铸币的需要外,每年从某些国家进口的黄金越多,必须出口到其他国家的也就越多。现代政策最无意义的目标——贸易平衡告诉我们,在某些国家的贸易中对本国越有利,它必然在本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中更为不利。

一个国家每年大量进口金银并不是为了镀金餐具或铸币,而是为了进行对外贸易。对这些金属来进行消费品的迂回对外贸易,比用任何其他货物做媒介更为有利。金银是普遍的商业手段,所以比其他商品更容易为人接受;同时,因为它们体积小而价值大,所以由一地到另一地的运费很低。在一切商品中,没有一种像金银那样,便于在某一外国购买再在其他外国脱售更方便的商品了。对葡贸易的主要利益,在于使英国各种迂回的消费品国外贸易更为方便。这虽不能说是最大的利益,但无疑是一个相当大的利益。